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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例—对照研究中,研究对象选择常常缺乏病例组和对照组基线之比,或病例组和对照组诊断标准不统一,或纳入排除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那如何解决呢?首先在选择人群之前,我们就要把握以下内容。
在病例对照研究中,研究对象的选择应遵循:代表性和可比性原则。
1. 代表性原则: 病例组应能够代表目标人群中患该病的总体; 对照组应能够代表目标人群中未患该病的总体。
2. 可比性原则: 除了需要研究的因素外,在一定情况下,病例组和对照组在性别、年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应均衡可比。
在此基础上,病例组和对照组的选择更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病例组: 1)病例的诊断必须正确; 2)被选择的病例应具有暴露于研究因素的可能性,否则应予排除。
2. 对照组: 1)采用与病例组相同的诊断方法确诊未患该疾病,避免对照组中混入轻型病例; 2)具有被研究“暴露因素”的接触机会; 3)尽可能与病例组对象同源,例如:来自相同的医院或社区等; 4)若环境影响疾病的发生,对照组不要来自病例组同一环境。
3. 在病例-对照研究中,最常缺乏的就是两组基线的比较,若基线不可比,易引起混杂性偏倚。
4. 对于纳入病例是否为初诊患者,应根据研究目的确定。 1)用于病因学研究或筛检试验效果评价时,纳入新发病例可以减少回顾性偏倚; 2)用于治疗效果评价时,应根据研究目的不同,不一定都纳入初诊病人; 3)研究某药物对结核复治的疗效时,显然就不能纳入初诊患者; 4)在任何情况下,研究者应指明病例组是否为新发病例及纳入时病例组所处于的病程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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