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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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业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怀孕女职工及其它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怀孕妇女,可在已公布的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助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医院作为自己的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有效期为成功登记之日起,至预产期后第30日止。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平台选定登记接口改造未完成前,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业务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平台选定登记接口改造完成后,可直接在生育保险医疗助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3.诊断证明。 在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手续有效期内,产前检查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报销。职工选定定点机构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如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医疗条件限制提供医院证明、住所变更提供户籍地址变更的户口本、居住证或房产证等凭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不办理产前检查选定或选定后不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符合目录规定的产检费用按80%报销。 (二)生育异地备案业务 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人在境内(港、澳、台除外)需异地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规定提前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成功备案之日起,至所填备案时间后第30日止。生育保险异地备案时需选定当地1家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机构。生育保险异地备案手续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具有线上办理渠道时,也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湛江市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 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直接结算。医院尚未开通联网功能的可以零星报销。跨省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就医医疗机构的,亦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备案或不在备案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目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80%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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