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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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24-07-11 18:03: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等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十三)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十四)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十五)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六)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十七)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十八)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十九)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二十)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二十一)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二十二)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二十三)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二十四)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二十五)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第六条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励。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涉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七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条件。

举报线索未被纪委监委机关、政法机关掌握,或者纪委监委机关、政法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翔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九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黑恶势力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普通案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黑恶势力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重、特大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黑恶势力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黑恶势力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

(四)提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线索,经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0元。公职人员和司法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并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线索,经核实的,按照以上标准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或市委政法委进行奖励。

(五)提供有价值线索破获中央、自治区督办的特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含“保护伞”、“关系网”)的,如奖励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 ,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证实是其本人并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涉及不同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查实属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市扫黑办,或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法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或者奖励提供有价值线索对侦破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四)举报人就同一线索向不同单位举报的,只能奖励一次,由最先受理的单位负责申报。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建议和申报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法机关单独提出,或者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会商确认后,提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进行奖励的,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发放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坚持首办负责制,即谁受理举报,就由谁进行奖励。其中,市级受理举报并经核实的,举报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各县(市、区)受理举报并经核实的,举报奖励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县(市、区)举报奖励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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