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特殊数字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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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向王某某借款。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数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转账共计146458.88元,其中包括四笔520元、两笔888元、一笔888.88元、一笔1314元,以上特殊数字款项共计6058.88元,扣除该部分款项外,王某某给张某出借款项共140400元(146458.88元-6058.88元=140400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某转账数笔共计81200元,其中包括一笔520元。 审理中,王某某称给张某转账520元是因逢5月20日或七夕;转账888元、888.88元是因有段时间张某称其不顺利,为图吉利而转账;转账1314元是因有次张某向其借款1400元,而王某某当时仅有1300元,故凑了个1314元的数字。 【争议焦点】 王某某与张某之间的特殊数字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评析】 王某某与张某之间的特殊数字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相互转账时存在“520元”、“1314元”、“888元”、“888.88元”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当时二人系恋爱关系,庭审中,原告亦称“520元”是特殊节日时向被告所转的款项,“888元”、及“888.88元”是其在被告不顺利时想图个吉利向被告所转的款项,原告虽称“1314元”是被告向其借1400元时其没有凑够仅向被告转账1314元,但这些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真实意思表示均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是恋爱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认定为借贷行为,应在双方的借款数额及还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经本院核算,扣除上述特殊数字的转账,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认定为140400元,被告已向原告返还的借款金额为81200元,虽然其中亦有一笔款项为520元,本应如前所述也认定为张某对王某某表达爱意的支出,但庭审中王某某认可该笔520元亦系张某的还款,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59200元(140400元-81200元=592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双方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及借款期限均未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某可随时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可主张张某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王某某要求按照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规定,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9200元及利息(以5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在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依约定,如无约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量当地的人文风俗习惯以探究行为人在作出某种法律行为时应有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依据微信转账凭证起诉要求曾经的恋人返还包括“520”、“1314”、“888”等特殊数字在内的所有转账,原告虽未提交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但考虑双方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没有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符合情理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但对于“520”、“1314”、“888”等特殊数字的转账,考虑二人之间的关系,该特殊数字的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传达爱意、送出祝福,为恋爱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供稿:秦风风 原标题:《恋人之间特殊数字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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