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权移交的移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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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主要包括原有物业管理机构向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移交;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向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者的移交方为该物业的原物业管理机构,承接方为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后者的移交方为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承接方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一般地,物业管理权移交的移交内容主要有: (一)物业资料 1.物业产权资料、综合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工程验收资料、施工设计资料、机电设备资料等; 2.业主资料包括: (1)业主入住资料,包括入住通知书、入住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 (2)房屋装修资料,包括装修申请表、装修验收表、装修图纸、消防审批、验收报告、违章记录等。 (3)业主专有部分维修及特约服务记录等。 3.管理资料包括:各类物业基础管理档案、值班记录、巡检记录、运行日志、设备维修记录、水质化验报告、专业检测报告、房屋设施设备完好率评定等各类服务质量的原始记录。 4.财务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清单、收支账目表、债权债务移交清单、水电抄表记录及费用代收代缴明细、物业服务费收缴明细表、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料及记录、其它需移交的各类凭证表格清单。 5.合同协议书,指对内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 6.人事档案资料,指双方同意移交留用的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培训、考试记录等。 7.其它需要移交的资料。 资料移交应按资料分类列出目录,根据目录名称、数量逐一清点是否相符完好,移交后双方在目录清单上盖章、签名。 (二)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移交 1.房屋建筑工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电梯、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等机电设备及附属配件,共用部位的门窗,各类设备房、管道井、公共门窗的钥匙等; 2.共用配套设施,包括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箱、车等)、绿化设施、公共秩序与消防安全的管理设施(值班室、岗亭、监控设施、车辆道闸、消防配件等)、文娱活动设施(会所、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活动室、员工宿舍、食堂(包括设施)、仓库等。 停车场、会所等需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的,移交单位应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三)人、财、物的交接或移交 1.人员。在进行物业管理权移交时,有可能会有原有本项目的服务人员继续留用的情况,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行有关人员的交接或移交工作。 2.财务。移交双方应作好帐务清结、资产盘点等相关移交准备工作。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业主各类押金、停车费、欠收款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应付款项、债务等。 3.物资财产。物资财产包括建设单位提供和以物业服务费购置的物资财产等,主要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维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卫生及绿化养护工具、物业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 (摘自《物业管理实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14年编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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