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新建居民住宅没有配套管道燃气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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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新建居民住宅没有配套管道燃气是否违规?

2024-07-13 20:27: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住宅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燃气设施理所当然是属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缺一不可。

对于高层建筑,则要求更加严格。《住宅建筑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违反该规定,使用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大,生活不方便,生活成本也高,更重要的这还属于违法行为,强行使用将负法律责任。近年,部分城市加大查处力度,多地居民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被刑拘。如2018年8月5日,苏州日报报道,昆山陆家镇一家开在高层建筑中的旅社因违法使用瓶装液化气,并拒不整改,旅社负责人被警方行政拘留。2017年10月,湖州日报报道,湖州长兴城东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消防重点领域集中执法检查中,发现太湖街道中央大道一大厦13楼、18楼湖州某工程公司内设立餐厅并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6年12月30日,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宝安一男子在高层住宅使用瓶装液化气被拘。

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房屋可以交付使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竣工验收合格”的含义,因为众多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均有“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表述,“竣工验收合格”是交房条件的核心内容。那么,何谓“竣工验收合格”呢?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第5.0.4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的规定,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如《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相关规定,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凡是没有按规定配套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项目,均属于验收不合格项目,均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三个文件,均明确要求燃气设施建设执行“三同时”制度,要求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再次,国家相关文件也明确要求将管道燃气安装费作为开发建设成本含在房价中,执行“一价清”制度,房价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再收取该项费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开发商要将燃气作为基础设施配套安装建设。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第七条规定“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该文自2017年6月20日起执行。随后全国各地物价部门均按要求出台了地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全部引用了该条文,明确要求“新建商品房项目燃气配套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也就是一次配套、一价交清。

综合上述要求,开发商配套管道燃气是应有义务和职责,建设成本纳入房价,均由购房者埋单。根据“谁缴费、谁所有、谁收益”原则,房价中包含有管道燃气设施费用,那么小区管道燃气设施产权应为业主共有,小区业主理应享受到管道燃气带来的便利和收益。同等地段相同位置的商品房中,安装天然气房屋的价值当然高于未安装天然气房屋的价值,直接影响到生活舒适度、便利度和房屋租金的高低;未配套燃气设施将造成房屋贬值损失,损害业主利益。

因前期未配套燃气设施,交房入住后再申报使用管道气,那么在安装改造的过程中则存在种种问题,如市政道路挖掘修复费用高,报批手续烦琐、困难,往往一个施工点同时涉及供电、供水、通信、园林、绿化等数十家单位的属地和设施,从打报告、审批、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查到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过程复杂,耗时长,这给施工带来很大的难度。还可能存在人为阻挠、用户不理解、入户难、收费难、道路挖掘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导致用气“难产”。如果具备条件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又会大大增加安装成本,增加业主投入(已建已入住小区安装成本一般比新建房安装成本高出许多),且施工时难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尤其值得借鉴推广北京的经验:北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部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同步申请办理报装业务,在施工阶段完成接入条件和图纸审查,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验收和接入。(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国办函〔2018〕46号)。

也就是在房屋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就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中配套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凡是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管道燃气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此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重复设计、二次施工。施工时,若市政管道燃气具备接入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管道燃气供应,应由开发单位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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