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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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实现矿山现场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高效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现场环境监察参考依据。
附件: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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