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标准化流程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受理单位:烟台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办理地点: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政务服务大厅(一层119-124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五、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提供纸质版一份) 个体工商户设立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上需粘贴1寸照片一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注销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批准或驳回: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1个工作日,变更1个工作日、注销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政务服务大厅(一层119-124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5-6922139 十、审批后信息交换机制 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与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十一、其他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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