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修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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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修编)(2021

2024-07-12 12:46: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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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坚持共抓长江大保护,开启生态强省建设新征程

第二章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三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章  构建生态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碳达峰

第五章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六章  统筹“三水共治”,彰显“千湖之省”水活力

第七章  强化环境治理与风险防范,增强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第八章  统筹推进融合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第九章  推行绿色生活,弘扬生态文化

第十章  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前言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生态立省”重要战略。2013年,湖北成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2014年11月,《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通过省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湖北进入了以生态省建设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全省坚持全方位推进、全领域协同、全要素发力,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中心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纲要》实施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日益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贯彻新发展理念”首次写入国家根本法。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了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要求,要求“深入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科技强省、农业强省、生态强省”,到2025年,“绿色发展走在前列,美丽湖北、绿色崛起成为湖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底色”,进一步指明了新时代生态省建设的方向。湖北生态省建设虽然取得阶段成效,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空间格局有待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不高、生态安全保障能力有待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尚需改善等短板弱项。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等一系列国家战略深入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进入重要机遇期。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补齐生态省建设短板,有必要开展《纲要》修编工作,优化调整目标指标和任务体系,以更好地指导新时代湖北生态省建设。

第一章  坚持共抓长江大保护,开启生态强省建设新征程

2014年以来,湖北以生态省建设为抓手,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制度持续创新,生态空间不断优化,生态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更加宜居,生态生活和生态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生态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要如期实现建设目标仍存在诸多挑战。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科学确定新时代生态省建设目标,明确生态大省向生态强省转变路径,助推湖北率先在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

第一节  客观分析建设成效和差距,充分认识新形势

—、生态省建设成效显著

国土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全省确立了“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明确了以长江、汉江、清江和秦巴山、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区为基本骨架的“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格局。制定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共划定1076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加精细。城镇发展布局不断完善,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逐步增强,武汉市获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武汉城市圈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城镇化质量不断提高,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89%。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全国县域综合发展百强县(市)增加到7个。以江汉平原为主体的农业发展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全省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绿色低碳水平持续提升。产业结构实现了由“二三一”到“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56%、49.4%、55.3%、47%。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30.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32.5%,武汉市等4个地级以上城市成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71%,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分别达到91.73%、85%。 2019年碳排放强度较2015年下降17.3%。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落户湖北,全省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3.56亿吨,成交额83.51亿元,稳居全国前列,碳交易试点工作获“湖北改革奖(项目奖)”。

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获得“优秀”等次,在全国位居前列。2020年,全省有9个重点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累计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46.2%。地表河流省控断面达Ⅲ类以上水质的比例为93.9%,较2016年提升7.3个百分点,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连续四年达到100%。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214条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89平方米。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釆伐,全省9616.07万亩天然林和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精准灭荒209.1万亩。全省运行中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由2015年的121座增加至137座,尾水排放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建成运行89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升。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55座,处理能力从2.38万吨提升至4.97万吨,焚烧占比由48%提高到60%,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稳步提高。改建农村无害化户厕324.39万户,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全覆盖。农药、化肥施用量减量明显、增效显著。

生态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省长江经济带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重点物种种类数量稳中有升。森林火灾受害率和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分别控制在1‰和3.4‰以下。完成1190家涉危涉重化工企业、157家重点尾矿库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建成了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网络体系。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监管与处置“两个100%”全面落实。全省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已基本掌握,化学品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初步形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严格落实。连续10年保持辐射环境零事故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建成联网的水质自动站167座、城市空气自动站161座,土壤监测点位达6000余个,建设完成10座大气超级站、4座区域站、4座工业园区站和4座港口站,形成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生态省建设“五级联创”深入推进。生态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联创”工作连续被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报告重点部署,各地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积极性空前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成功创建3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累计命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10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县)32个、省级生态乡镇620个、省级生态村5317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数量进入全国前列。

二、生态省建设主要做法

坚持高位谋划,系统推进创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立省”的重要战略。省人大审议发布《纲要》,明确了生态省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省环委会每年将《纲要》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印发生态省年度重点工作方案,明确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年度任务。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连续7年组织对各市州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结果由省环委会进行通报。

完善法规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先后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然林保护条例、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23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也即将出台。2014年以来,全省共制定《绿色食品藕带栽培技术规程》《绿色食品红肉火龙果设施栽培生产技术规程》等绿色产品标准103项,发布了《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环保地方标准4项,构建了通用基础、空间布局、生态经济、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标准子体系共五个标准子体系,有效支撑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推进。

优化调整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出台了《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累计实施“万企万亿”技改项目1.59万个,完成投资131万亿元。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光芯屏端网”产业规模突破3000亿元。示范典型不断涌现,共打造16个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成功创建潜江市、夷陵区、随县、嶄春县4个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成4个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强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解到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省级示范创建,完成160个泊位岸电新建工作,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94%。

发展循环经济,践行低碳理念。全省共争创了7大类23家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其中有11家通过了国家验收。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印发《湖北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完成青山工业区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建成钢铁、石化、电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产业链,截至2020年底,全省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国家级、省级园区实施率分别达到85%和65%,均超过国家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确定的目标。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化利用,黄石市获批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宜昌市、襄阳市获批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多层次低碳试点示范深化拓展,武汉市、长阳县、武汉花山生态新城等国家低碳城市(馆)建设稳步推进,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石黄金山工业园区等国家低碳试点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速增效。武汉市荣获“C40城市气候领袖群第三届城市奖”,在全国率先发布《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2017一2022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提出2025年达峰时间表。

实施重大工程,攻坚突出问题。实施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整体推进长江大保护。累计完成410家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217家“三磷”企业环境问题排查、115家问题企业整改,12480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取缔长江干线非法码头1211个,腾退岸线149.8公里,长江岸滩岸线生态复绿856万平方米,长江两岸造林绿化84.2万亩。“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科学指导创建,发挥示范效应。将生态省建设“五级联创”要求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体系。加强对创建规划的质量把关,截至2020年,全省共14个市州完成市一县两级创建规划编制,占全省的82.4%。制定了《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管理规程》《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稿)》《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稿)》,推进生态省建设“细胞工程”。2018年对规程和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创新性地将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与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合二为一”,出台了《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规程(试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设立了1亿元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各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单位按照每地100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余按照各地综合评价排位奖励。

注重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2013年在全国率先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累计44个集体和42位个人获得表彰。在中新网、中国环境报、湖北日报等主流媒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典型案例宣传。以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纪念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4名志愿者当选全国百名最美生态环保志愿者。成功举办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十堰年会。持续开展绿色创建行动,6家商场获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104家企业通过了国家级绿色饭店和绿色餐饮企业的评定。落实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共组织全省62家环保开放单位开放176场,累计2万余人次参观。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深化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全省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基本完成,建立了由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区域监察专员办公室构成的省级生态环境监察体系,综合执法改革稳步推进,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统筹安排约20.8亿元用于流域生态补偿和环境空气生态补偿,81个县(市、区)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企业和交易总额分别是“十三五”以前的17.1倍、7.8倍。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并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六项改革配套制度,全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建立,成功磋商赔偿案例逾百件。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空间格局有待优化。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够,城市群区域关系离散,次级城市培育不足。“哑铃”型城市规模等级结构长期未能转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乏力。县域经济水平普遍不高,多极支撑的局面尚未形成。东中西区域空间发展不平衡。沿江重化工企业密集,长江、汉江干流沿线包含全省70%以上的开发建设区域,又是长江大保护主阵地和蓄滞洪区集中地,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部分河流湖泊空间管控压力加大,流域水系密集,但连通性、流动性差。

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偏重,汽车、钢铁、石化等重化工业是全省工业主体,六大高耗能行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15年的26.8%提高到2020年的29.2%。能源结构偏煤,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长期在80%以上,水电开发强度已超过92%。交通运输结构偏公,公路货运周转比例依然较高,长江水运优势未充分显现,2019年公路货运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3.4个百分点。资源能源利用约束偏紧,效率有待提高。2019年,全省天然气产生量仅占全国的0.06%,风电、太阳能发电量仅占全国的1.82%、2.53%,能源消费对外依赖性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偏低,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

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待提升。全省自然生态本底较脆弱,山水林田湖草缺乏统筹保护,生态屏障没有完全形成。森林生态系统结构较为单一、空间分布不均匀。河湖湿地生态面临退化风险。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薄弱。生态空间遭受持续威胁,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事件仍有发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任务艰巨。局部生态空间受损,全省石漠化和潜在石漠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约18.6%,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和大别山区、幕阜山区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仍然艰巨。环境空气质量保稳定促改善的压力较大,2019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重点城市仅恩施州、神农架林区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长江、汉江部分支流水质污染仍较重,鄂北岗地、江汉平原等地区部分河流生态基流不足,枯水期水质下降风险较大,湖泊水生态功能退化明显,生态修复工作任重道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基础薄弱,土壤修复技术应用、地下水污染防治还处于探索阶段。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应急物资储备有待加强。

城乡人居环境尚需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老城区设施需求量大但配建不足,新区设施使用效率不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有待提升,城市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不足。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短板突出,农村污水处理率偏低,黑臭水体量大面广。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风貌特色不突出,城市文化与空间魅力彰显不够,鄂东南、鄂西北、鄂西南传统村落整体保护有待提升。

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进一步落地见效。生态文明建设管理推进机制有待完善,有效的部门联动工作格局有待加强。科技教育资源未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科技支撑不够,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经济手段运用不足,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绿色金融等市场化机制还需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渠道单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尚未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尚未建立。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还未完全形成,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水平有待提升,区域不平衡问题突出,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任务艰巨。

四、新时代生态省建设面临的机遇

党中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为深入开展生态省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确立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等写入党章,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五大发展理念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都更加凸显。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要求为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明确了根本思路。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期。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将深入推进生产生活的全面绿色转型,有利于构建与生态省建设相适应的生态制度、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生活体系。

国家对湖北的重视与支持一以贯之为深入开展生态省建设提供了政策红利。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出台,明确提出支持湖北加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长江保护法》印发实施,共抓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新阶段。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成为国家战略。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加快武汉都市圈建设,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被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期限延长15年。这些国家战略和政策支持都为湖北开展生态省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政策红利。

科学布局开发与保护新格局为形成高效集约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提供了科学依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确立了“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全省区域协同发展进入新时期。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出台,将促进全省形成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有利于从源头上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建设中部绿色崛起先行区为全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奋斗目标。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湖北要发挥生态大省优势,强化生态承载功能,建设美丽湖北、实现绿色崛起,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为新时代加快实现生态大省向生态强省转变指明了奋斗方向。

第二节  明确指导思想,科学确立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立省”战略,更加注重生态省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努力实现生态大省向生态强省跨越,推动湖北率先在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以生态省建设助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强省惠民。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各类资源的科学开发与合理利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增进民生福祉。

改革创新,依法治省。坚持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省建设法制化管理水平。

科技支撑,系统治理。立足湖北省情,突出“千湖之省”、“鱼米之乡”、荆楚文化等区域特色,全局性谋划生态省建设目标与路径。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推进科学治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全要素系统治理。

城乡统筹,区域联动。推动构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积极推进区域之间、流域之间、上下游之间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生态省建设格局。

政府主导,全民行动。发挥各级党委、政府主导作用,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广泛性,鼓励与支持民间团体参与创建生态省的各项活动,形成生态省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 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到2030年,湖北省绿色低碳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显著增强,绿色崛起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生态制度健全、空间格局合理、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绿色生活普及、生态文化先进的生态强省和美丽中国省级示范区。展望2035年,全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建设成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美丽湖北基本建成。

阶段目标。深入推进阶段(2021-2025年)。生态文明制度持续健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断优化,生态产业体系基本建立,资源环境约束得到缓解,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更加宜居,建成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力争到2025年基本达到生态省建设要求,并申报国家验收。

巩固提高阶段(2026—2030年)。进一步提高生态省建设水平,力争17个重点城市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指标稳定达到国家生态省建设要求,生态省建设机制更加完善,建设成果有效保持、不断提升,为全面建成美丽湖北奠定坚实基础。

四、 指标体系

结合国家和省“十四五“时期生态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有关要求,立足湖北省情,对湖北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进行优化调整。从空间格局合理、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资源节约利用、绿色生活普及、生态制度健全六大领域共设置34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7项、预期性指标17项(见表1-1)。

第三节  明晰工作路径,制定生态省建设推进路线图

一、 牢牢把握一条主线

将助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为生态省建设的主线。坚定不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的战略定力,统筹推进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绿色发展走在前列,奋力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 推进落实八大任务

围绕湖北生态省建设目标,全面推进八大重点任务:一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二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三是构建生态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碳达峰;四是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五是统筹“三水共治”,彰显“千湖之省”水活力;六是强化环境治理与风险防范,增强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七是统筹推进融合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八是推行绿色生活,弘扬生态文化。

三、 建立健全三项机制

生态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明确目标任务基础上,需要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晰、投入到位、奖罚分明的“落实链条”。重点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生态省建设以及协调日常工作。建立生态省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加强资金整合使用,组织实施生态省建设重点工程。完善省级“以奖促创”激励政策,引导各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三是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执行《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开展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管理、评先创优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继续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创新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司法,强化政策宏观引导和驱动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一节  改革管理体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机制

一、强化重大决策的生态环境约束机制

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坚持生态优先,将生态文明理念贯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制定全过程,加强相关规划衔接,使生态省建设融入全省发展各项规划中,增强政府在产业发展、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决策和协调能力。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咨询和听证制度。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监督。加大对全省各级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问责力度,把生态文明建设实绩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提升资源环境主管部门在经济发展决策中的地位。加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监督和问责职能。

二、改革创新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要求,全面推进环境核查与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环境监管等环境信息公开。将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持有环境信息的政府机关和非重点排污企业纳入公开主体范围,丰富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加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力度,将政府网站作为重要平台,全面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主流媒体作用,必要时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多渠道发布环境信息。强化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切实增强环境信息公开能力。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整合衔接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强化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进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完善非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省级重金属总量交易控制制度。

完善资源环境准入制度。健全差别化、分区管控的生态环境准入机制,强化水耗、地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承载力约束作用。探索开展经济和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持续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积极推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对失信企业和当事人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加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履约情况的信用记录发布。

三、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机制

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责任体系。完善省一市一县分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和良性互动的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机制。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区域(流域)监察、市(县)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完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规标准体系,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健全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保障。衔接国家现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持续完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流域综合管理、生态补偿、野生动物保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二、完善标准体系

继续推进绿色制造相关产品标准制订。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渔业退水、化学纤维、制药、涂料和粘胶剂、工业窑炉、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管理规程的制(修)订。建立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规范为骨架、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省级环境标准体系。

三、 严格行政执法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健全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执法工作,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细化环境执法权力内容、范围和程序,明确执法机关和人员责任,采取执法全过程透明化,通过公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加强基层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执法监测重心下沉。

四、 强化环境司法

严格环境司法,有效保障环境权益。促进环境案件审理专业化,完善环境审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支持和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拓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件筛选、索赔磋商和修复监督。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资源共享、线索移送、常态化交流。

第三节  完善全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社会监督

一、强化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常态化,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碳达峰目标责任考核督办,将碳达峰目标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内容。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 落实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切实落实自行监测责任。排污企业应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相关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 正确引导公众和媒体履行监督义务

完善信息获取、利益表达、利益凝聚、决策商谈和救助机制等组成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环保微信举报平台作用,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和诉讼活动。对环境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和保护。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第四节  强化政策驱动引导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制度落实

一、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有序推进统一确权登记。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建立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推进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生态产品定价、认证与成果运用机制。大力推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生态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鼓励各地采用多样化模式和路径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积极争创国家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推动建设一批省级试点,积极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探索建设生态产品交易中心。

二、 完善财税支持和价格收费政策

健全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好现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等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导向,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收费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三、 创新生态环保投融资政策

探索建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基金发展。不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环境权益交易。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体系,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探索碳期货、碳信用、碳质押等多样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现代数字化手段运用,发展数字绿色金融。

四、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开展森林、湿地、水流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补偿,健全自然保护地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重要流域、重要湖泊、大型引调水工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

第三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贯彻落实“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总体要求,着力构建“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的生态格局、“三区多基地”的现代化农业空间布局、“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助力建设中部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空间

一、构建区域生态格局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确保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

筑牢“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格局。统筹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水生态保护网,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廊道。推进鄂西北秦巴山生物多样性维护、鄂西南武陵山森林生态保护、鄂东北大别山水土保持、鄂东南幕阜山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增强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供给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洪湖、斧头湖、长湖、梁子湖等湖泊湿地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恢复江湖连通廊道和湿地蓄水调洪能力。加强江汉平原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升耕地生态功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生态功能区的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应用与管理,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保护单元应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依据更新、废止或失效时,相关管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节  合理布局农业发展空间,确保“鱼米之乡”比较优势

一、 优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布局

打造三大现代农业示范和引领区。以江汉平原及两江沿线的县(市、区)为载体,重点发展粮食、油料、蔬菜、畜禽、水产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打造大宗农产品产业集群,全面提升农产品品质和综合效益。以武汉、宜昌、襄阳、黄石等大中城市近郊县(市、区)为主体,依托便利的交通和巨大的消费者人群,积极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以秦巴山、武陵山、大别山、幕阜山四大片区的县(市、区)为主体,挖掘、利用本土特色农林产品和生态资源优势,构建绿色生态产业体系,变“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

加快发展七大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充分发挥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大洪山等山区和长江流域、清江流域、汉江流域等主要流域沿线自然资源优势,重点优化发展特色粮油、特色蔬菜、特色水果、特色茶叶、特色渔业、特色中药材、特色畜牧业等七大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基地。

二、 严格保障耕地数量质量

严格耕地保护。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稳定,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釆取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施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争取国家适度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储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重点在农产品主产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保护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推进小块并大块。将高标准农田和成片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保质保量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将现有耕地后备资源划为耕地资源战略储备区。有序推动可恢复耕地变为稳定耕地,优先恢复255.34万亩即可恢复耕地,有序恢复576.26万亩需工程恢复耕地,确保实有耕地基本稳定。

第三节  优化城镇发展空间,促进重点区域健康发展

一、科学构建城镇体系

优化城镇人口结构,建立省域中心城市(武汉)、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襄阳)、地区中心城市(荆州、孝感、黄冈、黄石、十堰、荆门、咸宁、随州、恩施、鄂州、仙桃、潜江、天门)、重要节点城市(老河口、宜城、枣阳、宜都、当阳、枝江、监利、松滋、石首、丹江口、大冶、麻城、武穴、汉川、应城、钟祥、京山、赤壁、广水、利川、巴东)、一般县城和小城镇(其他县级市、县城及乡镇)的五级城镇结构,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城镇体系。加强与湖南、江西等周边省份的合作交流,协同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 推进武汉城市圈创新发展

支持武汉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以武汉为中心引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带动区域发展、参与全球分工。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推进机制,制定同城化发展规划,加快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强化武汉城市圈对省内其他地区的辐射带动,推进“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与武汉城市圈的规划衔接、产业对接、优势互补和布局优化,实现联动发展。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城市圈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同城化示范区。

三、 推动城市群“两翼齐飞”

“襄十随神”城市群。支持襄阳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重要绿色增长极,在中部同类城市中争当标兵,提升综合实力和区域辐射引领能力。推动“襄十随神”城市群落实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战略,携手打造汉江绿色保护带,建设汉江生态经济带高水平保护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示范区。加快建设汉十、麻竹和襄荆城镇发展轴,推动丹河谷、竹房神、随枣等城镇密集区域组团式发展。以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为重点,推动汽车、装备、食品等特色产业集聚发展、提档升级。立足汉江流域名山、秀水、人文等资源,打造以山水休闲、历史文化为特色的生态文化旅游带。加强秦巴山、汉江、丹江口水库交界地区生态保护。

“宜荆荆恩”城市群。支持宜昌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在长江沿岸同类城市中争当标兵,增强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引领能力。推动“宜荆荆恩”城市群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依托长江、清江、江汉运河等轴线,促进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开展跨江合作,推动重点地区组团发展。以绿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协同打造以绿色化工、生物医药、高端装备、食品为特色的产业集群。加快长江、清江生态廊道建设,统筹生态空间协同保护,加强长江、清江、沮漳河、三峡水库、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的协同治理与保护。

四、以县域为基础夯实高质量发展底盘

支持县市依托特色资源和产业基础,聚焦农业产业化和先进制造业,因地制宜打造“一县一品”、“一业一品”,形成100个特色鲜明、集中度高、关联性强、竞争力强的块状产业集群。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产业向县城、产业园区集聚,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建设一批经济强县,力争全国百强县达到10个左右。坚持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四位一体”,规范发展一批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特色小镇。着力构建长江沿江绿色发展廊道、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廊道、京广南北协同城镇发展廊道等多个发展廊道。实施山川协作工程,高水平推进一批合作项目,增强欠发达县(市)“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充分挖掘利用“红色”“绿色”等资源,探索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新路径。推动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促进各类资源型地区特色发展,加快转变生态退化地区发展方式。

第四章  构建生态经济体系,全面推进碳达峰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碳达峰行动,推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绿色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强化科技创新驱动,综合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一、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聚焦重大创新方向,优化调整科研力量布局,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成果支撑引领绿色发展。加大企业绿色创新技术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绿色创新成果产业化与产业、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绿色创新技术的转移转化,着力打造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区。优化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促进相关科研机构、企业、高校间人才流、信息流的高效共享。

二、强化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生态基础技术研究,以光谷实验室、珞珈实验室、江夏实验室等7个重点实验室为主体,积极开展长江生态、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现代农业、生物安全等优势特色领域的科技研究。以企业组建的国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主体,加大对生态型应用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技术。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主体,大力支持开展绿色创新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基地。加强绿色技术创新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创新技术“引进来,走出去”,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培育引进创新人才。发挥重大科技计划和人才工程引导作用,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培育、选拔一大批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实施“楚才引领计划”,积极推进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人才、产业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

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壮大产业规模。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推动形成要素优化配置和产业链高度配套的良好发展生态,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提升。强化规划引导,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努力实现优势领域、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加快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万亿级光电子信息、大健康产业集群。提升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加快形成接续有力、相互支撑、融合互动的产业梯队。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以自主创新作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点,加强技术集成和联合攻关,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推动“临门一脚”关键技术产业化,实现率先突破。以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环保等产业为重点,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技术,填补国内空白。以应用开发牵引基础研究,推进颠覆性技术研发,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

第二节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内涵式增长模式

一、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聚焦市场需求大、质量性能差距大、对外依赖程度高的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电子元器件等,组织协同攻关和应用示范。建立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分行业做好供应链顶层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以信息网络、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等产业链为重点,引导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链控制力和主导能力。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产业链,加快补齐缺失环节,打造新兴产业链。加快智能化改造,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开展两业融合试点,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向深度融合。大力推进绿色制造。

调整优化制造业结构。优化装备产业体系,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增强产业发展战略支撑能力。发挥汽车整车产能和零部件配套优势,打造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巩固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加快安全绿色高效发展,培育万亿级现代化工产业集群。提高食品、纺织等产品附加值。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推进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着力打造产业名城。加快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培育和引进更多头部企业和有终端产品的企业,优化产业生态圈,带动上下游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引导中小企业突出主业,专注细分市场,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交流合作,优化产业链分工协作体系,促进产业联动发展。引导汽车、信息、装备、医药、化工等行业龙头企业,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提升行业话语权。引导企业加强品牌经营,逐步将技术优势、质量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

二、发展现代生态农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扩大紧缺农产品生产,适度调减市场过剩的农产品特别是非食品农产品生产。发展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推动农村由卖“原字号”向制成品转变。开展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十百千万”工程,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支持以县为单位创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推进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

提升农业市场化水平。坚持因地制宜、一地一策,打造“一县一品”“一乡一业”“一业一品”。推进“农业+”业态融合,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电子商务、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持续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支持发展共同配送,鼓励直接到户,降低物流成本。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示范。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节水农业,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生态农业综合示范园区。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种养一体、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作物秸秆、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建设。支持创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渔业资源养护修复。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加快制修订省内农业地方标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领跑者”,选树一批标准化带动农产品质量提升的示范典型。大力推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力争所有监管对象全覆盖。全面推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快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生产基地。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

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实施现代服务业提速升级行动,培育现代服务业万千亿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世界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健康服务样板区。着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研发设计和高端商务服务基地。加快建设多层次服务经济中心,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优势,完善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服务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推动武汉高端服务业和高附加值服务环节加速集聚,加快提升襄阳、宜昌服务业层次和水平。促进中小城市对接中心城市服务资源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统筹发展城乡服务业。推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持续推进“五个一百”工程,促进服务业发展要素和载体集聚联动发展。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化发展。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服务业不同领域间的协同融合。加快建设一批服务支撑平台,大力培育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集群。支持武汉打造全国一流的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碳金融中心和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着力发展研发设计产业,加快发展高端商务服务,重点发展会计、审计、咨询、法律等专业服务,大力发展会展业和广告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社会服务有效供给。引导居民服务多样化发展,改善服务体验,提升服务品质。深入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行动,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提升消费满意度。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合理利用自然人文资源,推动旅游资源安全高效利用和旅游设施清洁低碳建设,推动旅游业绿色发展。构建“一主引领、一带贯通、两翼驱动、三区联动、全域协同”的旅游新格局。积极建设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国家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以及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加大荆楚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的挖掘、展示和传释力度。在巩固城市旅游、风景名胜旅游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持续推进湖北旅游强县名镇名村创建。实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程,积极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推动旅游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不断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形成旅游和相关产业互促互动的良性格局。推动科技与旅游深度融合,打造“一部手机游湖北”综合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智慧旅游体系。提升旅游业科技含量,促进旅游发展高质量和旅游管理现代化,增强全省旅游发展动能。

四、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绿色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高端装备、生物、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市场在配置资源和连接创新各环节中的功能,充分吸引多元资本投入绿色领域,设立省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的鼓励支持。引导环境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大环保产业培育力度,推动环境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推进中部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优势环保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着重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污染治理专业化服务。鼓励政府、区域大型企业采购综合环保服务。

全力建设环保产业链。加快补齐节能环保材料装备制造短板,着力培育引进水处理膜、高性能滤布、高级氧化剂等节能环保先进材料产业以及蓄热式炉窑、余热锅炉、高效变频装置等先进环保装备产业。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面向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流域(区域)生态修复,加快推广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第三方监测、环保管家等节能环保服务新业态,有效提升节能环保运营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运营服务产业。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针对建筑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等收运处理成本较高的品类,给予适当运营补助,保障原料供给,推动此类资源利用快速产业化。加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治理,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回收模式,培育一批“互联网+”回收龙头企业。进一步巩固优势领域成果,围绕优势企业,推动兼并扩张,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强化要素保障,培育一批年产值达百亿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节  加强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一、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淘汰水泥、平板玻璃及陶瓷等行业落后设备及生产线。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规模。加速淘汰一批经营不规范、无法达标排放的小淀粉、小制糖、小屠宰及肉类加工、小磷肥、小磷矿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稳步推进炼化、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原油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强化产能化解及置换,严禁钢铁、水泥、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

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工艺改造,加快实施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全面实施能效提升计划,以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领域为重点,综合提升区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水平。

二、 优化能源结构

合理规划重大耗煤项目布局,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持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深化非电用煤领域整治,强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扩大全省天然气利用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宜昌、恩施地区页岩气调查评价及勘探开发力度,建设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加快终端用能电气化,全面拓展电能替代,努力提高三峡电能湖北消纳比例。统筹推进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做好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加快完善能源输送通道和输配网络,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高效配置。加强与能源资源大省、主要能源企业战略合作。打造全国电网、天然气管网枢纽。

三、 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强化节能管理。严格落实能源消费双控制度,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制定节能目标,推进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第三方托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定发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分解下达能源消费双控目标,实施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加强各级政府能源消费双控目标考评,对未按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限期改正。

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工业节能减排,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和能源管控中心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和园区高效开发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电供暖需求。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大造纸、印染、纺织、化工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促进农业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动服务业节能减排,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提高数据中心、5G通信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节能水平。持续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等。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公共交通,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

四、发展循环经济

推行清洁生产。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提升产业清洁化水平。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探索重点行业企业快速审核和工业园区、集聚区整体审核等新模式,全面提升重点行业和园区清洁生产水平。加大清洁生产改造方案的实施力度。持续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创建一批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培育一批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示范工程。

建设绿色园区。以建材、化工、铸造、电镀、加工制造等数量多、污染重的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全面推进产业集群整合升级,开展示范产业集群建设。全面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争取和推进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支持长江国际低碳产业园建设,打造全省低碳产业发展高地。推动设立一批新旧动能转化示范区。在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园区的基础上,构建城市循环经济体系,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进绿色工厂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建立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立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推进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谷城等建设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

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围绕电力、钢铁、建材、汽车、纺织等重点行业,加快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开展废弃物的再利用,打造循环型工业。重化工业园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培育和发展生态农业,釆用“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一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方式,降低农业生产对资源、化肥、农药的消耗和需求。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推广绿色消费,改造提升商贸流通、社区服务、休闲旅游、信息中介、现代物流。

第四节  全面推进碳达峰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控制钢铁、水泥、石灰等行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实施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在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试点示范。完善低碳交通体系,推广节能环保船型,大力发展长江、汉江干支流集装箱联运。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支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城市率先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开展绿色生态城镇、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建设。加强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

二、开展碳达峰行动

加快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制定并实施湖北省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组织市州开展碳达峰评估或碳达峰方案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空气质量达标与碳排放达峰“双达”行动。制定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鼓励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

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推进年度碳排放核查和履约,确保碳排放交易履约率。大力培育低碳新兴服务业,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应用转化。加强碳市场风险监管与防范,确保市场健康运行。高质量完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建设和机构组建,加快推进区域性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深度融合。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将武汉市打造成为全国碳金融中心。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深化省级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推进近零碳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及商业试点建设。鼓励十堰、神农架林区、恩施开展碳中和示范区创建。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强化投资政策引导和金融支持,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气候投融资体系。加快建立湖北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动建立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大力开展“碳汇+”交易助推乡村振兴长效机制试点,在碳汇或碳减排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开展“碳汇+”交易。开展湖北省碳积分示范工程规划方案、碳普惠制度研究,积极搭建碳普惠平台,促进碳积分示范全面应用。

三、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构建与气候变化特征、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业发展格局。探索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强适应气候变化智慧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适应能力。强化人体健康服务管理。深化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关研究。完善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疾病防控和应急救治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监测和未来气候变化情景预估研究,完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提高风险实时动态研判能力。推进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灾害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教育体系和培训平台,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开展灾害风险高发区等防灾减灾应用示范、技术推广。

第五章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以确保生态产品供给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一节  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确保生态产品供给

一、 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分区。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整合优化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完成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有效衔接。基本建成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

建立完善湖北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分区管控。持续开展“绿盾”行动,深化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强化评估成果运用。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提高自然保护地监管能力。

第二节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一、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

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加强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建设,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深入推进长江、汉江和清江流域宜林地造林绿化,加大省界门户造林绿化力度。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支持幕阜山、大别山、汉江干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项目。重点做好长江两岸、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全面推行林长制,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占补平衡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强化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以松材线虫病为重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设,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占用林地等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二、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调控,严格落实国家保护性开釆总量指标,实行差别化总量调控。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以水泥用灰岩和磷矿资源开釆为重点,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矿山企业。推进30万吨/年以下的水泥用灰岩矿山和15万吨/年以下的磷矿山关闭退出,新建磷矿山开釆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引导资源向大型重点磷化企业集中,推动采选和加工企业的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省内优势企业为核心,联动相关中小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资源和资本的优化配置。

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强化对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检查,加强闭坑矿山的审查、管理和恢复。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源头预防工作。以长江干支流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为重点,加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推进黄石、鄂州、潜江、宜都等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分类制定绿色矿山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的恢复治理责任,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

以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为重点,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坡耕地综合整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加强幕阜山片区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第三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一、加强生物资源保护

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摸清生物多样性底数,2030年底前,完成全省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统筹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增加重要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在重要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地、重要生物廊道、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等敏感区域,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设施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良种基地等设施建设。完善生物资源保存繁育体系,促进濒危物种繁育工作,严格保护濒临灭绝物种。注重改良植物品种,丰富生物多样性,促进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 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更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完善外来物种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强化农业以及森林草原湿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提升野生动植物检疫检测能力,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检测,建立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跟踪监测。完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狩猎经营珍稀动植物等危及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动执法和常态化执法监管。广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和参与度。

三、 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研究

健全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立指示性生物观测和综合观测相结合的观测站点,完善常态化观测试点。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建设森林生态系统观测站,选取全省珍稀濒危物种和极小种群建立固定样方,开展物种组成、分布、变化及人类活动影响等研究。以湖北长江干流分布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建设长江中游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站,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期水生生物分布及变化研究,逐步形成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

第六章  统筹“三水共治”,彰显“千湖之省”水活力

深入贯彻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治水理念,以改善水生态环境为核心,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坚持保护优先,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作为湖北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努力建设“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丽河湖,打造湖北“千湖之省”生态品牌。

第一节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一、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将节水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执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全省4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强化农业、工业、生活等重点领域节水。以鄂北岗地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节水灌溉,优化江汉平原作物种植结构,推广种养结合生态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区建设,实现农业节水增效。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以实现工业节水减排。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降低管网漏损,推进公共领域节水,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实现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空中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创建一批节水示范基地。发挥高校在节水宣传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省30%以上的高校完成节水型高校建设。强化节水监督管理与考核,逐步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快推广节水器具使用,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

二、 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有条件的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已建成、运行的取用水大户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到2025年底前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7.41亿立方米以内。逐步建立水权制度,继续推进水权交易。加快修订完善节水标准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强化用水单位定额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快建设鄂北水资源配置、引江补汉、“一江三河”水系连通等工程。推进大别山南麓水资源配置、鄂东南水资源配置等工程。健全水资源调配制度。有序提出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

三、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强引江济汉水源保障,强化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定标。以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排查,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和工程运维专业化。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建立“水源一水厂一水龙头”的全过程联合管理机制,强化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执法力度,完善风险预防体系。

第二节  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改善江河湖泊水环境质量

一、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推进湖北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1+10+N”规划体系实施。重点加强“三江两库”以及府澴河、天门河、通顺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四湖总干渠、竹皮河、神定河、泗河流域综合治理,严防劣Ⅴ类水质反弹。开展水污染物排放清单式管理,实施“一水一策”。

二、 加强重点湖泊保护

探索建立湖泊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保障规划,抓好梁子湖、洪湖、长湖、武汉大东湖、龙感湖、网湖、斧头湖(含西凉湖)、汈汊湖等重点湖泊的保护,加强四湖流域湖泊生态修复。在梁子湖开展水生植被恢复试点。在武汉市武湖、汉川市汈汊湖、钟祥市南湖开展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入湖支流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湖泊生态系统恢复重建。

三、 巩固深化水污染治理

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治绿“,2025年底前完成剩余61家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积极开展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回头看”。持续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以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持续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颇分类管理,分期升级改造,推动稳定达标排放。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快开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推进城镇污水源头管控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管。

第三节  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实施水生态系统修复

一、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保护治理

完善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小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做好国际湿地城市、国家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建设和晋级工作,持续推进国家湿地公园评估试点,支持武汉创建国际湿地城市,打造一批小微湿地典型。加强大九湖、二仙岩、七姊妹山等亚高山湿地以及洪湖、龙感湖、网湖等湖泊湿地保护力度。在长江三峡地区、四湖流域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2025年底前完成湿地生态修复10万亩。研究制定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守湿地边界,强化湿地名录管理,确保自然湿地不被侵占。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合作与交流,提高湿地公约履约能力。

二、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

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深入推进长江干流四大家鱼产卵场的保护,加强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产卵繁衍场所的保护。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实施以中华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在长江及汉江等重要一、二级支流及大型湖库,科学开展重要经济水生动物苗种增殖放流,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结构和规模。

三、 维护水生态空间

优先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区域所在的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划定。优先在长江三峡地区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修复试点。开展洪湖、斧头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生态缓冲带建设以及府澴河、四湖流域、东荆河、上西荆河、天门河、通顺河等水质较差的河流两岸沿线沿河生态缓冲带建设。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建设与保护。

第七章  强化环境治理与风险防范,增强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精准协同实施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以重金属、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健康、自然灾害等领域为重点,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水平,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第一节  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一、综合治理大气污染

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和持续改善。已达标的城市巩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设区城市及时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强化PM2.5和O3协同治理。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持续开展大气传输通道污染特征研究,常态化开展PM2.5与O3来源解析与成因分析,开展协同治理科技攻关。

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源治理。继续执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实施陶瓷、玻璃、有色、石化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大力推进老旧车船提前淘汰更新,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加快提升燃油清洁化水平。加强施工、道路、裸地和堆场、港口作业等扬尘管控。强化秸秆禁烧,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巩固禁鞭成果。

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推进武汉市及其周边、襄荆荆宜等传输通道城市大气联防联控,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积极推动跨省区域联防联控,建立跨省域联防联控体系。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不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公开。

第二节  开展协同治理,提升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

一、严控土壤污染来源

严格重金属污染防控,解决一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等突出环境问题。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探索建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土壤环境监管,发布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废物等集中式治理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强化农药、除草剂、抗生素和激素等管控,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规范废弃电子产品、废旧车船、废旧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拆解与再生利用活动。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武汉、襄阳、咸宁等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二、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釆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污染源监管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加重;釆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土壤中重金属进入农产品。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等措施,确保重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动态调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三、 控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落实污染地块用途管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一律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商业等用地开发。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

四、 推进土壤修复工程

积极推动全省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的解决。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探索实施污染土壤规模化、集约化修复。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健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地块的后期管理机制。

五、 推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风险管控。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建设,建立地下水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监管相结合的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监管。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在南水北调沿线选择典型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先行探索城市区域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探索开展报废矿井及钻井封井回填污染防治。

第三节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一、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

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推动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积极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强化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铅锌铜冶炼企业严格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有色钢铁、硫酸、磷肥等行业企业废水总铊治理。鼓励相关企业实施同类整合。推进电镀企业入园,加强园区集中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提高重金属废弃物资源化和循环利用水平。

严格控制区域重金属增量。完善湖北省重金属新建项目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建立重金属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重金属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重金属污染排放项目。加强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监测,对重点防控区的污染源及其周边水、气、土壤、农产品(水产品)、水生生物、食品开展重金属长期跟踪监测。

二、 防范化学品环境风险

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重点核查种类、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管控措施。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对全省范围内涉及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控制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严格落实持久性有机物履约要求,每年开展全省重点行业企业以及重点污染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单位和排放源统计制度。加强对持久性有机物生产、使用以及回收环节的管理。提高重点区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推进排放单位生产技术、处理工艺和设备的升级改造。

提高化学品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加强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产品的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避免或减少产品循环利用和处置过程中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源的管理,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暂存设施。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三、 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危险废物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要求。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体系。基于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动态监管。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和利用的违法行为。

强化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合理布局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鼓励跨区域合作,集中焚烧和填埋危险废物。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利用能力缺口,地级及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稳定运行,到2025年,县级以上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以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设施为重点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检工作,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四、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提升核与辐射监管水平。优化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功能老化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进行升级改造,推进与常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融合发展。重点加强对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源和Ⅲ类以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持续推进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升级改造和应用,全面实现省内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监管,强化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管理。推动市州辐射监管支点建设,形成支点突出、区域协同、联防联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格局。

强化电磁辐射设施环境保护。完善省控电磁辐射监测网络,提升在线监测自动化水平,建立信息完善的湖北省通信基站电磁环境管理与监测平台。强化电磁项目合法性监督,开展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核查,强化对全省移动通信基站和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确保电磁辐射平均水平不超过国家限值。

提升核事故应急能力。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应急装备水平,建设应急监测装备库,提高地市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应急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完成应急救援力量能力评估。完善省、市、现场等应急指挥体系,完成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适应性改造。

五、 强化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

开展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类型和等级,制定调查地区特征污染物防治与健康防护的政策措施。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哨点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空气污染、城乡饮用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农村环境等重点领域对群众健康影响的监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机制,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源管理清单和企业数据库,研究绘制生态环境健康风险分布地图,实施环境健康重大事件及焦点问题的动态跟踪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高风险人群定期体检制度,开展可控制环境有害因素和健康危害的预测及管理决策能力建设。

六、 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

优化城镇声功能布局。适时优化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调整优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点,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覆盖。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建立多部门协调一致的噪声污染防治机制。开展“安静社区”创建工作。

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旁绿化隔离带及城区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生态隔离带建设。严格建设项目噪声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推广使用先进的建筑施工方式和低噪声设备,对固定的高噪声设备采用噪声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时间,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现场管理。以社会经营场所为重点,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加强噪声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机制。

七、 科学应对自然灾害

加强洪涝灾害防治,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提升长江、汉江等大江大河堤防能力和湖泊外排能力,加强旱、涝、低温等农业防灾减灾设施与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水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大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体系建设,实现山区丘陵县及重要集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全覆盖、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重点区域监测预警全覆盖以及重大工程、居民聚集区、重大隐患点综合治理全覆盖,建立地质灾害早期识别、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体系。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防灾减灾体系。

八、 提升环境监管和应急预警能力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完善PM2.5和O3协同控制、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网,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站、重要港口站、重点城市主干道道路站建设,加强温室气体监测和大气移动源排放监管,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完善地表水监测网络,加强省控湖泊自动监测、流域水生生物监测,实现全省河长50千米以上的河流、水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湖泊和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的水库监测全覆盖,跨省、市、县界河流和湖库全覆盖,各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全覆盖。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主要污染行业企业和市县行政区域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全覆盖。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建成水陆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行业,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汞(Hg)、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和执法监测,实现执法监测全覆盖。加强低浓度污染物及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等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推进卫星遥感、热点网格、无人机、无人船等非现场执法监测手段应用。加强基层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执法监测重心下沉。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能力。完善全省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网络,打造2小时应急监测响应圈。建立全省重点风险源名录库、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污染物排放溯源分析,强化应急监测工作基础。制定全省应急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清单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规程,分级分区开展应急监测能力评估,提高应急装备和防护设备水平。在湖库、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流域附近化工园区开展环境监控与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复盘分析等功能,打造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智慧预测预警、应急指挥调度管理体系,建立视频调度指挥系统,推进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提升各类环境事故、自然灾害的智能化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统筹推进融合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污水垃圾环境治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完善城乡生态绿地系统,优化城镇景观生态格局,推广绿色建筑,发展城乡绿色交通,建设生态城市与美丽乡村。

第一节  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水平

一、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到2025年,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系统、厨余(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70%。

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增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生活垃圾和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的覆盖面,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深度融合。提升农村有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釆取阳光堆肥房、覆膜发酵或厌氧发酵、反应器式堆肥等方式,建立集中式农村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补齐农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短板。

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标准、规范及湖北省出台的相关规程。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颁布实施的标准限值。建立完善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台账,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运营和环境监测情况。采用焚烧工艺的处理设施,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妥善集中处置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

开展农村环保设施运营监管。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评估,分类制定提升改造方案。推动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分担机制,完善依效付费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设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推进,推广第三方专业运维+村民参与、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EPCO(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设施租赁等模式,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达效一个。鼓励综合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

二、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消灭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镇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开展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提高进水量、进水浓度和出水达标率。

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完善村镇污水管网建设,镇周边的村庄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人口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可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调节池、微(无)动力处理设施和人工湿地等设施。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注重联户集中处理,建设收集管网、大三格和人工湿地等进行处理。居住分散、污水产生量较少的村庄可采取单户或联户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杜绝污水直排。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验收管理,提高工程装备建设质量。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上。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信息全覆盖。加强排水监测站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自身的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营管理的需要。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监审,重点对实际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情况等进行监审。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污泥焚烧无害化处理,武汉、襄阳、宜昌、荆州等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到2025年,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第二节  提升城镇绿色发展水平,建设生态宜居城镇

一、优化城镇景观生态格局

科学构建景观生态格局。贯通连接城镇的生态廊道、公园绿地等生态空间,加强城镇一体的多尺度绿色空间网络建设,合理布局绿带、绿心、绿楔、绿环等结构性绿地。强化自然山水、风景名胜与城市布局形态的有机融合,将自然系统引入城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塑造特色滨水空间、特色环山空间。结合外部自然空间和内部开敞空间,建设城市尺度通风廊道,将清洁空气引入中心地区。建设街区尺度通风廊道,促进局部地区风循环。尊重自然山水脉络,构建城镇整体绿色生态网络,努力实现“人在城中,城在绿中,田野风光与都市景观交相辉映”的景观格局。

彰显大江大湖大库的城镇特色。利用长江、汉江、清江、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和全省755个天然湖泊构建滨水景观带,突显大江大湖大库自然地理特色。利用自然湖泊打造城市“绿肺”,实现“一湖一景”,彰显“千湖之省”的城镇特色与魅力。因地制宜,科学实施“江湖连通”工程和“还湖于民”工程,疏通城市水道,实现江湖联通。通过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水网连通、滨水景观建设等综合整治措施,完善城市防洪、排涝、生态水网、水生态保护四大体系。

二、加快完善绿地系统

加强绿道蓝道建设。因地制宜加强绿道沿线绿化,完善标识、休憩、厕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合理配备户外健身场地与设施,根据需求设置骑行、跑步等服务驿站。立足“千湖之省”实际,保护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等水体,构建水清岸绿景美的城市蓝道。

完善城镇公园绿地系统。构建城镇绿道网络生态体系,串联社区游园、综合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防护绿地。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推进“公园绿地10分钟生活圈”工程建设,增加老城区公园游园数量,通过拆违建绿、破硬植绿、留白增绿、立体绿化等方式,在中心城区、老城区增加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口袋公园等小微绿地。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开展园林城市、森林城镇创建。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森林城镇和省级园林城市、森林城镇为载体,以城市增绿、拆围透绿、植景添绿为重点,通过开展城区绿化,培育城郊森林,保护区域生态等项目建设,构建城内风景林和环城绿化带。到2025年,力争创建1—2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

三、推行绿色建筑

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修订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实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覆盖。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武汉、襄阳、宜昌中心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全省城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提升城镇居住建筑能效。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城市率先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更换节能门窗、修缮屋面保温、增设外遮阳、改造室外场地、雨水中水利用、更换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等适宜技术,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对既有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绿色节能改造,提升能效水平。支持武汉列入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名录。

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发展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在省内大力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产品,宜昌、襄阳、荆门、孝感、黄冈等富产磷石膏地区应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技术攻关,打造“磷”特色品牌。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和建筑品质。

四、发展城乡绿色交通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加快建设武汉轨道交通,进一步确立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支持宜昌、襄阳等地适时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创新公交客运服务模式,因地制宜构建快速公交、微循环公交等服务系统,积极发展定制公交、夜间公交等特色服务产品。加强城市交通拥堵综合治理,促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深度融合。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节能。积极推进城市公交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电动化发展。实施绿色出行行动。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站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运输效率。推广节能驾驶方式。

推动城市内外交通有效衔接。完善武汉都市圈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1小时通勤圈。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周边区域公路高效对接,建立布局合理、衔接有序、换乘方便的城乡公共交通网络,推动规划建设统筹和管理协同,减少对城市的分割和干扰。

五、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五级联创”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打造鄂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带。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推动建立省一市一县联动的示范创建激励机制,分类引导各地生态示范创建。强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模式的宣传推广,凝练“湖北样本”,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迈上新台阶。到2025年,力争新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不少于18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30个。

推进省级生态镇村创建。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大力开展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作为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统筹推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五级联创”。到2025年,力争新增省级生态乡镇200个、省级生态村1000个。

第三节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乡村生态振兴

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推行种植业清洁生产。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探索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工作机制,加大新型肥料产品研发与推广力度,大力推广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技术。探索以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推进生态种植园区建设。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5%,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整县推进一批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在山区等养殖大县散养密集区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在平原丘陵地区加快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统筹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顺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控。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养殖模式。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规范化管理。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快建设一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程,禁止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湖泊水库应当实行人放天养。巩固江河湖库围栏围网(网箱)拆除和取缔投肥投粪养殖、珍珠养殖的成果,防止反弹。

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强化乡村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实施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整县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置农村小微水体“一长两员”(河湖长、管护员、监督员)。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实施疏浚清淤,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

提升乡村绿化格局。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及农村水系整治等工程,推进乡村绿化、围村片林和农田林网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推动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基本实现“山地森林化,农田林网化、村屯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的乡村绿化格局。

稳定农村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农村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整治,恢复河塘行蓄能力,推进退田还湖还湿、退圩退垸还湖,保护和恢复乡村河湖、湿地生态系统,打造水美乡村。合理保护农田生物多样性,恢复田间生物群落和生态链,打造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环境优美的田园生态系统,稳步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九章  推行绿色生活,弘扬生态文化

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加快建立以生态价值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挖掘和弘扬传统生态文化,培育“荆楚”生态文化新品牌,建设生态文化特色载体。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开展绿色创建行动,深入推进公众、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绿色美好生活。

第一节  普及生态文明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消费方式

一、推行绿色行政

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完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和绿色采购清单制度,加快制定绿色釆购标准,完善绿色采购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各政府部门室内空调温度,推广无纸化办公、视频会议等,组织“节约型机关”创建评选活动。

二、 开展绿色创建

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深入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创建行动。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广,通过宣传一批成效突出、特点鲜明的绿色生活优秀典型,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 倡导绿色消费

通过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展绿色低碳消费宣传,普及绿色低碳消费知识,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有区别地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绿色低碳消费专题宣讲。积极引导消费者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简化商品包装,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建立居民减碳减排的信誉体系,探索低碳商业模式。鼓励把消费环保化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积极引导作用。

四、 鼓励绿色出行

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优化城市路网配置,提高道路通达性,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形成规模化应用。完善相关政策,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车辆。广泛宣传“绿色出行”,开展“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活动。针对步行、自行车适宜短距离出行的特点,推行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立自行车快速道,鼓励公众选择步行、自行车出行方式。

第二节  培育特色生态文化,打造“荆楚”生态文化品牌

一、挖掘传承传统历史文化

秉承炎帝神农文化。以随州、神农架、谷城为主要区域,开展“中国湖北炎帝神农节”、“神农故里行”、农耕文化展览等活动,传承神农文化精神内涵,打出湖北炎帝神农文化的名片。

挖掘楚国历史文化。进一步挖掘楚国文化精髓,宣传楚人“筚路蓝缕”的进取精神、“鸣将惊人”的创新意识、“抚夷属夏”的开放气度和“深固难徙”的爱国情结,形成独有的湖北地域文化特色。加强古籍保护、研究和利用,推进《荆楚文库》编纂出版和数字化转化。实施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湖北省文化遗址公园建设。推进“万里茶道”、“关圣史迹”、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凸显秦汉三国文化。加强襄阳“古隆中”、黄冈东坡赤壁、荆州江陵、鄂州吴王城等著名文化景区的保护与完善,实施重点文物和遗址资源抢救保护工程,以弘扬三国文化为重点开展生态文化建设,使之成为湖北省传统历史文化品牌的亮点。

吸纳民族宗教文化。在清江流域的恩施自治州、宜昌长阳、五峰自治县等民族地区,保留和发扬婚丧习俗、歌舞曲艺、饮食服饰、建筑交通等巴土特色文化。推进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加强武当山古建筑群、钟祥明显陵、唐崖土司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保护荆山、九宫山、荆州三观、武昌长春观、仙桃玄妙观、黄梅四祖寺、五祖寺等文化建筑,树立名山古寺文化形象。

传承红色革命文化。围绕“二七”大罢工、武昌农讲所、“八七”会议、黄麻起义、鄂豫皖和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八路军办事处、武汉保卫战、新四军五师司令部、中原突围和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等一系列革命活动、革命事迹、革命遗址的展示和游览,传承红色革命文化。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北段)建设,加强大别山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办好“荆楚大地红旗飘”等一批革命文物精品展览。

二、 保护弘扬自然物质文化

弘扬山文化。以“仁者乐山”的文化内核,着力打造武当山、神农架、大别山、幕阜山、武陵山等生态文化区,充分发挥湖北区位优势和品牌集聚效应。

打造水文化。突出“智者乐水”的宣传需要,结合长江三峡、汉江、清江等资源优势,坚持文化与旅游相结合,打造融观光览胜、休闲度假和文化体验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区。

保护湿地文化。宣传洪湖、梁子湖群、网湖、龙感湖珍稀水禽湿地、沉湖、长江三峡水库人工湿地、长江新螺段湿地、仙桃市沙湖湿地、石首麋鹿湿地、石首天鹅洲故道、清江、丹江口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重要性,举办形式各异、内容丰富的湿地游览、湿地体验、湿地表演、湿地摄影、湿地美术等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人民的生态文化素养,重塑“千湖之省”的生态文化形象。

三、 发展创新现代生态文化

丰富水利生态文化内涵。加强水利文化的研究,提炼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葛洲坝水利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等治水方略和措施的文化内涵。加大对水利工程建筑的时代背景、人文历史以及地方民风民俗的挖掘与整理,增加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丰富现有水利工程的文化环境和艺术美感,以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葛洲坝水电站等工程为重点,展现湖北治水兴水的人文关怀和文化魅力。

保护生态文化承载主体。加强历史街区、古民居、古村落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重点文物资源抢救保护工程。打好三峡、楚文化、民族文化“三张牌”,推进区域生态文化旅游协作联动,打造休闲度假胜地。鼓励传统文化丰富区域创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节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氛围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政府部门宣传。大力宣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无废城市等示范创建工作。在政府机关各网站设置生态文明建设栏目,举办生态文化大型宣传活动。

完善公共传媒宣传方式。加强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等新媒体在生态文明宣传方面的使用,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微视频、微电影、漫画读物等,扩大受众范围。结合重要节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用好新媒体平台及各方面社会资源开展线上线下宣传。积极动员广大青年、妇女参与,引导公众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力戒奢侈浪费,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垃圾分类等多个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构建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

发挥团体宣传作用。动员各类社会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公益宣教活动、文艺义演、环保纪录片等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了解程度。组织动员技术专家、模范人物等到广大群众中特别是青少年中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热在基层、热在群众,结合群众生产生活,把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现到百姓宣讲、广场舞、文艺演出、邻居节等群众性活动之中。

二、建立全民教育机制

加强党政机关教育。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纳入各级党政机关重要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体系。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专题教育培训宣讲,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素养。

加强学校教育。认真落实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求,组织、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学生参与课外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将环保课外实践内容纳入学生综合考评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法律规范建设,有力推动全民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

加强社会教育。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依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农村,加大对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党员、团员、少先队员、企业员工、社区居民、农村村民、环保志愿者、生态环保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各类人群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环保科学素养。

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广大城乡家庭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努力提升家庭成员生态文明意识,学习资源环境方面的基本国情、科普知识和法规政策。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绿色生活•最美家庭”“美丽家园”建设等主题活动。

三、拓宽全民参与途径

利用新兴媒体。培育和创新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载体。聚焦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主题,探索将生态文化与流行文化有机结合,鼓励团体、个人等创作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网络文学、动漫、有声读物、游戏、短视频等,并通过各大网络学习平台、视频平台、微博、微信等积极推介。

积极开展志愿服务行动。推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地区,在项目开展、活动合作及活动场地、资金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加强交流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面向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志愿者的培训。

组织节日活动。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推行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生物多样性日、保护臭氧层日、低碳日、湿地日、水日、爱鸟周、植树节等主题活动。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等开展绿色志愿者活动,拓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途径。

第十章  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生态省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领导有力、责任明晰、投入到位、奖罚分明的“落实链条”,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将推进生态省建设职能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省环委会”)职能之中,省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建立生态省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形成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

完善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确定的目标任务不因政府换届、领导调整而变化。省环委会每年制定印发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方案,将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各市(州)政府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制定并落实生态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政府按照统一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落实本级生态省建设任务。省直有关单位要将本纲要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任务纳入本系统日常工作一体推进,明确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省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激励政策措施,夯实生态省建设“细胞工程”。加强有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集中解决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突出的环境问题。市、县级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生态环保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投入。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探索和推广水权转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林权交易、矿业权招标拍卖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整合中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扶持性融资机制。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大型企业集团、银行等投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多方筹措资金。争取省内外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等各类捐赠,对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支持。扩大生态环境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赠款,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类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风险投资进入环保产业领域,支持有技术、有市场、运行好的环保企业上市融资。

第三节  严格评估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严格评估考核。完善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每年对各市(州、林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由省环委会通报全省。每年对省直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2025年、2030年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申报国家验收。

加强结果运用。将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管理、评先创优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生态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态省建设指标解释

1.主体功能区布局

指标解释: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和生态管控措施,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本指标是对执行《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情况的综合评定。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部门)

2.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勘界定标参照《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监管和成效评估工作参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

3. 水土保持率

指标解释:指区域内水土保持状况良好的面积(非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非水土流失面积指区域内土壤侵蚀强度为轻度以下的国土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水土保持率=非水土流失面积/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水利、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部门)

4. 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之和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国土面积×100%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5. 生物多样性保护

指标解释: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是指《湖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4—2030年)》中规定的丹江口库区湿地—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神农架—三峡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武陵山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江汉湖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幕阜山湿地一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大别山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大洪山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共七个区域。要求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观测和评估。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部门)

6.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指标解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常住人口数量占该地区常住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镇建成区内常住人口数/地区常住总人口数×100%

(数据来源:住建、统计部门)

7.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评估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基准年的下降幅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是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地区生产总值

(数据来源:发改、生态环境、统计部门)

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指标解释: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能量较基准年的下降幅度。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能源消耗总量/地区生产总值

(数据来源:发改、能源、统计部门)

9.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指标解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指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核电等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化石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总量×100%

(数据来源:发改、能源、统计部门)

10.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

指标解释:按照总量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1.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增加值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类别按照《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4号)执行。计算公式: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增加值/当年GDP总量×100%

(数据来源:发改、生态环境、统计部门)

12.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指标解释:重点城市是指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13个城市。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是指全省13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的算术平均值。(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3. 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国控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水源地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5.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量+其他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在统计上,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有关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执行。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100%

(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17. 土壤环境安全保障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域内所有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受污染耕地总面积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耕地面积之和,以省政府向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报送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数据为准。(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2)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指标解释:重点建设用地是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即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经调查评估需要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

“十四五”期间原则上要确保上述重点建设用地不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的,依法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对人居环境安全不造成风险,守住保障“住得安心”底线。(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

18.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政村个数

指标解释:指全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个数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19.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达标数量

指标解释:指全省获得命名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数量,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数量。(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0. 耕地保有量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及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数据来源:自然资源部门)

21. 用水总量

指标解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该指标指辖区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当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22. 地下水超采率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量超过可采地下水资源总量的比例。(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23. 水资源利用效率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用水总量/毛灌溉用水总量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农村部门)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在工业领域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属于逆指标形式的强度相对指标。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工业增加值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24. 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

指标解释:指每亿元GDP产值需要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对比基准年下降的幅度,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水平,也是衡量绿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数据来源:自然资源部门)

25. “无废城市”建设数量

指标解释: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县个数。(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6.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秸秆综合利用率指通过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方式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通过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量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27.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节能、节水产品规模、环保产品规模等。(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28.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的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29. 人均生态环保财政支出

指标解释:指当年全省生态环保财政支出与当年常住人口数之比,该指标与上年相比不断递增。(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30. 科技创新对生态环保的支撑能力

指标解释:反映科技创新投入对生态环保工作的作用和贡献。科技创新投入主要包括生态环保重点领域的科研投入情况、技术转化应用情况(如技术合同交易额)、专利发明及科技获奖情况等。(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31.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目标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总分/党政绩效考核总分×100%

(数据来源:组织部门)

32.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占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的比例。(数据来源:组织部门)

33.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值以统计部门或独立调查机构通过抽样问卷调查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问卷调查人员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数据来源:统计、生态环境部门)

34.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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