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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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 为加强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规范大宗物资采购行为和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现将《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31日 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出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实现保廉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出资企业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市属出资企业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车辆保险、广告、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出资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出资企业货物或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对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出资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一律公开采购,企业对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应及时登记建立台账,采购完成后,企业应将采购活动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出资企业可委托有招投标资格的机构招标,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七条 经企业相应的决策程序决定后,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受特殊条件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经企业相应的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1.拟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3.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他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对按第八条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大宗物资采购,出资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第十条 出资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大宗物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大型综合超市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与之签订定点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第三章 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制度保障。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行为,完善内部职责分工、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竞争淘汰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保障。出资企业应实行采购物资需求信息反馈、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 第十四条 信息保障。出资企业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第十五条 合同保障。市属企业进行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质量保障。市属企业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规范和完善计量监督制度,将计量监督工作延伸到物资进企业的全过程,强化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适时组织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每年应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把大宗物资采购检查监督工作作为效能监察和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物资的验收、入库及资金结算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荆州市市属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荆国资发〔2012〕107号)同时废止,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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