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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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0号)要求,现将启用202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上限、下限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详见附件)参数由省统一组织协调在省集中企保系统、社保费征收系统中配置。对已申报2023社保年度全年缴费工资的单位数据统一更新,重新保底封顶。 二、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2022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3年7至8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三、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退休、转移、 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新标准公布后不再补(退)收差额。 请各市(州)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引导参保服务对象有序办理社保业务,避免大厅人群滞留。 专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 湖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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