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投资者已申报过股利选择权指令,现要办理港股转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是否需重新申报,取决于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和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的先后顺序。如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由于相关申报指令已被确认,则无需重新在新的托管单元申报,但将来相关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现金(如有)会发放到原来申报的托管单元;如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晚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转托管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的股份数量(扣除冻结部分)少于申报数量的,则会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申报的指令全部或部分无效,投资者应根据转托管后的实际股份分布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例: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持有1,000股某只港股(未冻结),享有1,000个红利权,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4日,投资者已在A托管单元申报了500个股利选择权,现投资者拟将全部股票和红利权转到B托管单元。
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则因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中国结算已对投资者股利选择权的申报做了确认,投资者届时持有500个红利权余额、500个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故投资者无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但是由于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不可转托管,所以其对应的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现金(如有)会发放到原来申报的托管单元;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则在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投资者A托管单元已无红利权,其原申报委托全部无效,故投资者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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