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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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报告》(渣打〔2020〕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证券)。渣打证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人民币 亿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10.5 100%
合计 10.5 100% 上述出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等值金额现金出资。 二、我会对渣打证券章程草案无异议。渣打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渣打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渣打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渣打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渣打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渣打证券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六、渣打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渣打证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月1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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