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2020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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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2020年8月版)

2024-07-17 21:5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2.2海关缴款书抵扣

  3.2.2.1海关缴款书抵扣确认

  3.2.2.1.1【业务概述】

  从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询、选择、确认。

  3.2.2.1.2【办理流程】

  线上流程:

  1、采集稽核

  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由税务机关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进行勾选确认等操作,纳税人无需

  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采集及稽核操作。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需要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自动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可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等操作。

  2、勾选确认

  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即勾选及确认)。

  3.2.2.1.3【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报送条件  资料类型 资料形式/份数 管理方式  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全省适用 条件报送  表证单书  原件:1 份  查验  2 金税盘、税控盘、税务 UKey  全省适用  必报  其他  原件:1 份  查验

  以上办理材料指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上进行操作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提交的材料。

  3.2.2.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3.2.2.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3.2.2.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3.2.2.1.7【系统操作指引】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勾选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其他的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条件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勾选了海关缴款书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海关缴款书税额,用户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该张海关缴款书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税额,不可二次勾选,无需在“发票不抵扣勾选”界面勾选。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可查看该海关缴款书明细信息,海关缴款书明细信息主要展示销方信息和海关缴款书状态信息。

  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海关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纳税人需对已勾选的情况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

  二、海关缴款书采集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需要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采集】,点击【手工录入】按钮。

  2、输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后点击【提交】。

  也可以点击【批量导入】按钮,下载批量导入文件模板,在Excel文件中输入需要导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保存上传,实现批量导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采集错误的,可重新采集。

  三、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查询

  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进行查询。稽核结果为“不符”、“重号”、“缺联”、“稽核中”等异常状态的缴款书,不得勾选。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可查看该缴款书明细信息,缴款书明细信息主要展示海关缴款书状态信息。

  四、海关缴款书录入不符项

  1、对系统自动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数据,如果纳税人发现纸质的缴款书信息与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缴款书信息不一致,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的“缴款书勾选”区域,点击【录入不符项】,自行录入正确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录入不符项后将锁定缴款书,暂不允许勾选。确认原缴款书信息无误后输入修改后的缴款书信息并保存提交。

  3、提交后,等同于采集了海关缴款书第一联信息,后续会产生稽核比对结果。稽核比对相符的,可正常进行勾选确认等操作;稽核比对异常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申请数据核对前,若发现“不符项”采集错误,可重新采集。

  注意:其他稽核比对异常的情形不适用上述功能。详细处理请参照“3.2.2.2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异常处理”进行处理。

  3.2.2.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首页【操作手册】栏目查阅详细操作指引。

  4、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为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为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无需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采集及稽核操作,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现在综合服务平台采集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系统自动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纳税人如果出现了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可通过以下方法修改通途:

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 海关缴款书是否已用于纳税申报  具体情形  操作明细   海关缴款书尚未用于纳税申报 已“抵扣勾选”,尚未“申请统计” 取消原勾选; 选择“退税勾选”。 已“申请统计”,尚未“确认签名” 撤销统计; 取消原勾选;     (3)选择“退税勾选”。   已“确认签名”,尚未进行纳税申报 撤销“确认签名” 并撤销统计; 取消原勾选; 选择“退税勾选”。                 海关缴款书已用于纳税申报      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可撤销 撤销申报; 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回到上一所属期; 撤销“确认签名” 并撤销统计; 撤销“抵扣勾选” 并进行“退税勾选”          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可撤销 纳税人先将已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纳税人可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每张票只能开具一首《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即只能进行一次内销转出口业务。   退税勾选调整为抵扣勾选 海关缴款书是否已“确认退税勾选”  具体情形  操作明细 海关缴款书已“退税勾选”,未“确认退税勾选”  ——   取消“退税勾选”; 选择“抵扣勾选”。                海关缴款书已“退税勾选”,已“确认退税勾选”           海关缴款书尚未用于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其他申报向导 -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给退税机关; 查询“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 退税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确认并将数据进行回退后,次日纳税人可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海关 缴款书用途。     海关缴款书已用于退税申报,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 外贸企业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后,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于“ 出口转内销发票勾 选”模块进行勾选,然后     进行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可以用于抵扣。

  6、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

  (1)海关缴款书时未能准确填写本单位名称;

  (2)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由海关部门及时准确传输至税务部门;

  (3)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

  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8、对于勾选为抵扣的海关缴款书默认全额抵扣,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但差额部分将不可继续勾选为其他用途或在其他月份再次勾选。

  9、对于勾选为不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将不可在其他月份再次勾选。

  3.2.2.1.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3.2.2.2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异常处理

  3.2.2.2.1【业务概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

  2、属于数据采集错误导致稽核比对不符的,纳税人重新采集稽核。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2.2.2.2【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后,按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核查。

  3、反馈

  主管税务机关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3.2.2.2.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海关缴款书 原件:1 份   2 《“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原件:1 份  

  3.2.2.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3.2.2.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3.2.2.2.6【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

  3.2.2.2.7【系统操作指引】

  无

  3.2.2.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

  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3.2.2.2.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3.2.3其他扣税凭证

  3.2.3.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等扣税凭证,可以凭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2.3.2【办理流程】

  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2.3.3【办理地点】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3.2.3.4【具体规定】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其中1%为加计扣除部分)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

  申报表的填写:

  1.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

  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次“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应将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a栏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发票,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申报表的填写:

  1.纳税人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指南【3.2.1增值税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在纳税申报时,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发票的,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b栏“其他”栏次。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3.2.3.5【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凭真实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3.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购进适用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收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3.6【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3.3其他进项抵扣情形

  3.3.1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3.3.1.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3.1.2【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并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稽查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抵扣。

  3.3.1.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 份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1 份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 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1 份  

  3.3.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3.3.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3.3.1.6【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

  3.3.1.7【系统操作指引】

  纳税人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逾期抵扣申请和逾期抵扣勾选。操作模块:【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该功能主要含逾期抵扣申请和逾期抵扣勾选。

  3.3.1.7.1增值税发票逾期抵扣申请

  系统默认为逾期抵扣申请页面,可通过点击【逾期抵扣勾选】和【逾期抵扣申请】,进行页面切换。

  1、逾期抵扣发票申请“手工录入”

  (1)在【逾期抵扣申请】页面中点击【手工录入】。

  (2)点击【手工录入】进入“逾期抵扣申请手工录入”界面。根据页面要求,把申请逾期抵扣的发票上的相应信息输入相应位置。

  (3)根据提示框信息,一直点击【确认】,最后提示“保存发票信息成功”,至此完成手工录入。

  2、增值税发票逾期抵扣申请批量导入

  (1)在【逾期抵扣申请】页面中点击【批量导入】

  (2)在“批量导入”页面点击【模板下载】,下载模板文件

  (3)打开复制并重新命名的模板文件,按照要求批量填写申请逾期抵扣发票的信息。填写完发票信息,保存文件。

  (4)在“批量导入”页面点击【选择文件】,选择已保存本地填写好的xls文件,然后点击【上传】。如果上传文件内容为空或格式不对,系统会提示问题,用户根据提示的问题重新修改文件并保存,再重新上传。文件上传成功后,等待局端审核。

  3、增值税发票逾期抵扣申请查询

  选择申请状态(未审核、通过、未通过)后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以及销方税号,就可在“逾期抵扣申请结果列表”中查看逾期发票抵扣申请的处理状态。

  (一)申请状态中选择“未审核”,点击【查询】,显示如下:

  (1)点击‘操作’可对发票进行操作。

  (2)弹出窗口后可对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金额和税额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修改】,弹出提示“逾期发票修改成功”,点击【确定】,保存修改。

  (3)点击【删除】,可删除发票。弹出提示“确定要删除该条发票信息吗?”,点击【确定】,后可成功删除发票。

  (二)申请状态中选择“通过”,点击【查询】,显示如下:

  (三)申请状态中选择“未通过”,点击【查询】,显示如下:

  (1)点击【操作】可对审核未通过的发票进行操作。

  (2)弹出窗口后可对开票日期、销方识别号、金额和税额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修改】,弹出提示“逾期发票修改成功”,点击【确定】,保存修改。

  (3)点击【发起复审】,可重新发送审核,弹出提示“发起复审逾期发票成功”,点击【确定】即完成复审申请。

  3.3.1.7.2增值税发票逾期抵扣勾选

  对经批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发票,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逾期抵扣勾选。

  1、逾期抵扣勾选-抵扣勾选

  (1)选择“未勾选”,填写相应发票信息,点击【查询】。

  (2)对显示为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点击【提交】,弹出提示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完成勾选,提示“数据提交成功”。

  2、逾期抵扣勾选-撤销勾选

  (1)选择“已勾选”,填写相应发票信息,点击【查询】。

  (2)对显示为已勾选的发票进行撤销勾选,点击【提交】,弹出提示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完成撤销勾选,提示“数据提交成功”。

  3、查看发票明细信息

  (1)查询结果信息的操作列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可查看发票的明细信息,发票明细信息主要展示销方信息和发票状态信息。

  (2)点击【销方信息】,页面包括该发票的销方信息和违法违章信息。

  (3)点击【发票状态信息】,可切换到发票状态信息内容。

  3.3.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6、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7、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8、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逾期抵扣勾选。

  3.3.1.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3.3.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3.3.2.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3.2.2【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并内部流转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签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并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3.3.2.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 份   2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1 份   3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1 份   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 份  

  3.3.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3.3.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3.3.2.6【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3.3.2.7【系统操作指引】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操作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凭证继续抵扣申请】,点击【办理】可进入“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界面。

  2、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信息后,点击【附送资料】会弹出“附送资料上传”的对话框,上传完相关附送资料后,关闭对话框,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

  3.3.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6、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纳税人应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上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8、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发放《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在有效期内通过申报表第23栏做负数进项转出申报。纳税人在通知规定的申报期内仍出现逾期不抵扣的,则不得再予以抵扣。

  3.3.2.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3.4异常凭证处理

  3.4.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4.2【具体内容】

  3.4.2.1【异常凭证的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3.4.2.2【接收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流程】

  (一)主动处理

  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之前,发现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扣税凭证范围所列情形的,应主动按下述第(二)条第1项、2项、3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接收《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处理要求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后,对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异常凭证核实申请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二)条第1项、2项、3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四)异常凭证核实结果的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3.4.3【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4.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4纳税申报

  4.1一般申报业务

  4.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4.1.1.1【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1.1.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接收资料

  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等内容的进行审核: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申报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申报比对

  办税服务厅在金三系统受理录入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后,启动增值税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参照“增值税纳税人‘一窗式’比对管理”流程作出相应处理(申报比对处理结果不影响申报和税款征收环节处理)。

  3、税款征收

  申报比对后,办税服务厅对发生应征税款的进入开票程序征收税款,税款征收详见“缴款开票”流程。

  4、归档

  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办理资料。

  (二)线上流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法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申报后一并缴税。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

  金三系统自动接收纳税人网上申报信息,启动申报比对,按照“增值税申报比对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4.1.1.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份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报送条件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 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1 份 报送要求由广东省税务机关确定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      金税盘或税控盘     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即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 份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 份  

  4.1.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本事项为同城通办。

  4.1.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4.1.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1.1.7【系统操作指引】

  4.1.1.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需要办理业务的企业。

  操作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增值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在线申报。

  2、进入在线申报后,选择本期是否有差额征税(默认为否),并点击进入申报表。

  3、点击右上角【发票数据汇总】,进入【一键采集】界面,点击【获取发票数据】,获取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数据。系统会采集您本期已上传的发票信息并归集到相应栏次。

  4、点击【导入申报表】,确认发票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若有误(发票数据传输可能会延迟),可直接在发票采集界面进行修改,再导入申报表。(其中电子网络发票数据因没有税收分类编码,需要纳税人根据发票数据自行计算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

  5、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信息,当纳税人信息经过增值税比对通过时,系统返回提交成功确认页面;若税款大于零则提示是否继续申报附加税,点击确定后进入附加税申报表。

  4.1.1.7.2广东税务APP

  1、打开“广东税务APP”,点击登录,并选择要进行增值税小规模申报的纳税人,点击【企业进入】,选择【办税】--【申报缴税】--【增值税小规模申报】。

  2、广东税务APP可直接进入发票汇总信息界面,展示纳税人当期开具的发票数据。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进入增值税主表,纳税人可直接在导入发票数据后的申报表界面进行数据的修改,可随时点开“发票汇总信息”复看采集的发票数据。

  4、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可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确认界面,确认后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可跳转申报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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