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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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某一细节关键问题的高层次人才,且由3名以上专家(本领域正高级专家)举荐。 第六条 “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有突出贡献,符合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常设组织(以下简称常设组织)。常设组织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本领域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职称“直通车”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所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评前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通过后,即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常设组织对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价,视情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常设组织综合相关情况,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取得相应高级职称。 (五)结果公布。常设组织确认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发放浙江省高级职称电子证书。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直通车”评审的,一般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所在单位暂无空缺岗位,若符合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直通车”评审,评审通过后的聘任、考核等事宜按照特设岗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主评聘单位要制定职称“直通车”评审具体办法和标准(条件不低于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随评聘方案按规定报备同意后组织实施。自主评聘单位符合参评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自行组织职称“直通车”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可后,单位再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列入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本人实际业绩和单位发展需要,按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职称,不再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存在严重失实的举荐专家,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评审通过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 (二)发明专利不受获得年限和地域的限制; (三)“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审计报告; (四)本办法中的知名正高级专家一般指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本领域学科或技术带头人等; (五)“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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