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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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测绘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31日空空空空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承诺审批 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乙、丙级)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乙、丙级,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5.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应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在线申请、扫描原件、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同时提交录有相应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的申报光盘;由委托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表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书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7.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二)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单位采用信用承诺审批,可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材料可在作出承诺后60日内补齐:申报人员的职称证书、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工作场所证明,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二)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的单位,以下材料可在作出承诺后60日内补齐: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单位的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部门采用承诺审批的参考依据。 申请单位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在提出申请时对不能全部提交申请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承诺在作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并应当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申请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七条 诚实守信是指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单位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后,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发现申请单位存在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再次审核,对申请单位信用进行评判,并决定是否对已核发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需对申请单位信用度进行评判,申请单位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未提交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许可决定。 申请单位出现第七条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许可决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天津市测绘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
为提高测绘资质许可(乙、丙、丁级)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测绘资质许可(乙、丙、丁级。以下简称“测绘资质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条 测绘资质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应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中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测绘资质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应在全国统一的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在线申请、扫描原件、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申报材料;同时提交录有相应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的申报光盘;由委托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报表 (二)测绘资质申请书 (三)测绘资质申请表 (四)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五)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3.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5.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6.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1至5项材料。 (六)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1.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2.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3.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5.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五条 申请单位采用信用承诺审批,可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以下材料可在作出承诺后60日内补齐: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二)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以下材料可在作出承诺后60日内补齐: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以下材料可在作出承诺后60日内补齐: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六条 申请单位的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部门采用承诺审批的参考依据。 申请单位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进行测绘资质许可的,在提出申请时对不能全部提交申请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承诺在作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并应当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申请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七条 诚实守信是指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单位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测绘资质证书后,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发现申请单位存在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再次审核,对申请单位信用进行评判,并决定是否对已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需对申请单位信用度进行评判,申请单位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未提交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测绘资质许可决定。 申请单位出现第七条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测绘资质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测绘资质许可决定。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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