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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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

2024-07-12 20:5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区人民法院院长 陈晓君

(2018年3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2013年至2017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院始终保持对破产审判工作重要意义的高度自觉,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帮助具有营运价值的困难企业实现重整,为促进我区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司法支持。

一、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我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1件,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炜华置业破产清算案、巨诚系企业合并破产案、鼎基房地产破产清算案等;审结33件,清理债务83.91亿元,清偿债权10.43亿元,盘活资产8.46亿元,有效释放土地资源51.43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3162人,清偿职工债权4858.67万元。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受理数量持续增长,审判常态化显现

2013年起,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价值功能认识增强,以及我院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视,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2013年1件、2014年5件、2015年17件、2016年13件、2017年35件。

(二)债权人申请为主,“执转破”功能显现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44件,占比61.97%;债务人提出申请的7件,占9.86%;适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受理的20件,占比28.17%。债权人申请为主既反映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逐步增强,也从侧面反映出因债务人经营不规范,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心被追究出资不实、侵占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的责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惧于寻求破产保护。“执转破”案件均在2016年12月之后受理,占到同期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51.28%,“执转破”功能开始显现。

(三)债务人民营企业多,纺织企业超六成

债务人为民营企业的58件,占81.69%;外资企业的13件,其中台资企业1件、外国自然人投资企业1件、港资背景企业11件。从行业上区分,纺织企业40个、房地产企业5个、电子信息企业4个、其他企业22个。这与吴江地区民营企业、纺织企业众多,纺织行业面临产能结构性调整密切相关。特别是,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风险突出,目前在审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5件,此类案件因存在工程续建及涉群体性、民生问题,审理难度大。

(四)破产清算占主导,重整功能逐步发挥

受理的案件均是依破产清算申请启动,审结的33件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32件(包括凹凸系五家企业的清算式重整),但凹凸系五家企业合并重整案的审结使破产挽救功能得以逐步彰显,也为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重获新生作出示范。破产清算占主导与多数破产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经营不规范、已无营运价值有关。

(五)金融债权比重较高,联保互保问题严重

已结案件涉及债务83.91亿元,其中银行债权32.54亿元,占比38.78%,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金融不良资产有序处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另外,已受理案件大多涉及联保互保问题,其中部分破产企业存在众多关联企业,而有的关联企业仅为融资平台,由此形成系列破产案件,典型的如巨诚系、顺利系、苏龙系等案件。

(六)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

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55天,最长的一件为32个月,远超普通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其既与破产程序涉及的事务多有关,更与部分涉案企业财务混乱、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联企业多、破产财产变现难有关。

(七)职工债权清偿率高,普通债权清偿率低

已结案件中涉及职工债权的有23件,其中22件职工债权清偿比率为100%。与此相对,普通债权清偿率较低,平均仅为6.2%,最高为17.53%。职工债权清偿比率高与职工债权受偿顺位在前有关;普通债权清偿率较低,则主要因为破产企业核心资产上均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或抵押权等别除权。

二、主要做法

破产审判是一项程序性强、专业化高、牵扯面广的工作,五年来,特别是2016年9月我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来,我院围绕破产审判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工作目标,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破产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未来谋求更大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立足专业审判,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设立全省首家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配优配强破产审判力量,把综合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的精兵强将放到破产审判岗位,高起点建设、高标准要求、高成果产出。2017年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被苏州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张有顺庭长获评区“十佳忠诚卫士”,章伟副庭长获评全市“十佳人民法官”。及时总结破产审判经验,以大兴调研促精品审判,吴江破产审判经验在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做交流发言。审理的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2017年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17篇破产审判信息被上级法院刊用,10篇调研文章在全国、省、市级征文、期刊上获奖或录用,其中郝振副庭长撰写的一篇学术论文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二)完善工作机制,快速出清僵尸企业

一是简化审理程序,压缩审理期限。将无产可破或债务人主要财产已在执行阶段处理完毕的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压缩至90天;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处置难度较小的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控制在6个月内。二是开通专用账号,提升变价效率。2017年8月,在淘宝网开通破产专用账号,成为全国法院系统最早启动网拍破产专用账号的法院之一。账号开通四个月内成交拍品43件,成交价款21.95亿元。三是切实关注民生,维护职工权益。积极协调辖区政府或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及时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审结案件中,由辖区政府或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的9件,金额2158.55万元。四是强化清算义务,明确救济途径。针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清算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整进行的情况,在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中载明相关事实,告知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已审结案件中,采用该种形式的案件共11件。

(三)勇于攻坚克难,稳妥推进重点案件

一是果断适用合并破产,保障集中公平受偿。基于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裁定巨诚系20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仅用10个月便完成11项评估价值达18.02亿元财产的变价、分配工作,第一次分配总额共计11.98亿元,涉及债权51.62亿元,受到各方一致赞誉。二是探索破产重整方法,确保重整成功率。在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创新设计“股权出售式重整”模式,圆满审结我院首例合并破产重整案,被《人民法院报》专版报道。三是依法保障购房人权益,推动复工续建方案。炜华置业破产清算案“欧景花园”项目已验收交付,玉宏房地产破产清算案“御湖庄园”项目、鼎基房地产破产清算案“丽湾域”项目均已续建完工、正在验收中。3个烂尾项目经破产程序“涅槃重生”,1000余户购房人的生存权得以保障,根本化解了信访压力,彰显了司法的智慧和担当。

(四)统筹发挥功能,务实开展执破衔接

立案登记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29件,裁定受理26件(含2017年12月立案登记、2018年1月裁定受理的1件)、准予撤回3件,解决执行积案835件,涉及执行标的额47.52亿元。被省高院确定为“执转破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示范法院”。制定出台《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被《江苏法院简报》全文刊载,“吴江模式”在全省推广,成功实现执行效率与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衔接,并积累了宝贵的可复制经验。

(五)规范管理人工作,培育管理人队伍

在管理人选任方面,依照苏州中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实现管理人层级与破产案件类别的相适应,促进管理人市场健康发展。在管理人履职方面,制定出台《管理人工作规范》,细化管理人工作规程,为管理人执行职务提供指引;组织召开破产管理人工作座谈会,加强法院与管理人的沟通交流。制定出台《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问题,截至2017年底,共有47家苏州市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入该基金,已通过按比例提取管理人报酬的方式积累基金108万元。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破产审判工作也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对破产的认知程度不高

一方面,一些债务人未意识到破产法对企业的保护功能,宁愿选择跑路,也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受理案件中,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的28件,导致企业资产的调查、债权债务的完整审计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不了解管理人的角色和职能,涉及破产企业的事务,不与管理人沟通,即使管理人主动找上门,也不予配合,导致许多问题都需法院出面协调解决,致使法院陷入繁杂、琐碎的事务工作,造成法院、管理人角色错位。

(二)中小民营企业治理严重失范

一些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法人独立性欠缺、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问题较为突出。一是账目不清、真伪难辨。公司普遍存有内外两本账,外账为规避税务而设置假账或者仅部分做账,内账用于股东内部结算。二是企业债权难以确定。关于破产企业债务人的记载不详,核对确定困难,原始凭证遗失或根本没有凭证,导致债权无法追收。三是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法定代表人从企业取得财产不入账,利用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三)破产法实施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破产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务、管理人履职保障,还是企业职工安置、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重建,都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及社会多方的配合,亟需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协调机制。另外,由于机制和体制上的障碍,制度层面缺乏对于破产企业税费调整的差异化措施,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仍要承担高额税费负担,导致重整进程举步维艰。

(四)管理人尚不能完全满足审理要求

一方面,管理人的相对数量不能满足市场的多元需求。虽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绝对数量不少,但真正具备履职能力的管理人不多,管理人行业内的“金字塔”现象突出、“马太效应”明显。另一方面,管理人的能力经验不能适应案件的复杂多变。管理人队伍的破产管理经验、执业能力参差不齐、知识结构单一,管理人行业缺少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执业纪律规范,以及相应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直接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与效果。

四、下一步的打算

(一)加大破产法宣传力度

抓住当前破产审判日益受到重视的契机,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政策法规,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更新理念,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认同支持。使债权人认识到破产法是债权概括性公平受偿的终极手段;使债务人认识到,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破产法能使企业能够获得复苏机会;使债务人股东认识到,破产法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使社会认识到,破产法能够实现优胜劣汰,使市场资源有效、合理地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完善府院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府院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困境企业风险检测预警与破产识别机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加强诉前资产核查、控制、清算工作,稳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建立破产财产处置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快速有效变价,优化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财政、税收、社会信用等政策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破产资金保障、破产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重建等问题。构建恶意逃废债联合惩戒机制,积极防范和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

(三)努力实现执破深度衔接

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功能,完善执行程序对破产效益的释明机制,指导当事人对“执转破”作出理性判断。利用执行程序中效率优先的强制性措施,加快破产财产处置,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破产财产相对集中的案件,可以在执行阶段先行变价处置企业财产,提高效率,将财产分配环节留到破产程序中进行,最大化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

(四)释放破产重整制度功能

重视破产重整制度功能,认真对待企业的重整申请,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让法院成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通,引导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提高重整成功率。关注重整企业盈利能力的恢复,防止减债式重整、空转式重整,确保企业的重整质量。慎重对待重整计划的批准,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对于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也要敢于批准,避免企业重整陷入僵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常委会对我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审议,是对我们最大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一定以本次审议为契机,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为吴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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