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写法院案号的传票,违反了哪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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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论者指责法院在传票上未写案号,违反了程序法。笔者对此不以为然。 第一,案号只是法院内部区分案件的一种标识。传票上写不写案号,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也与程序正义无关。没有哪部法律将未写案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将未在传票上写案号指责为违法,是不负责任的自我断言。 第二,传票上未写案号,并不代表案件就是体外循环,就是未立案先办案,就是程序违法。这样说的论者,是在搞“莫须有”,作“有罪推定”,损害司法公信,误导人民群众。 第三,未写案号的传票,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诉讼效率。比如,先调案件,立的是先调案号。案件虽然没有民初案号,但已经受理,且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实体法效果。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先调阶段进行调解的同时,向当事人发送了传票(未写民初案号),明确了开庭时间。如果调解失败,法院转民初案号后可以及时开庭,避免因为调解失败延迟了当事人通过诉讼快速解决纠纷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这是便民利民之举,不具有可谴责性。 第四,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纠纷的改革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机制,强化诉前调解与诉讼材料衔接机制。诉前调解阶段可以开展鉴定评估工作。诉前调解阶段送达传票又有何不可呢?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诉前调阶段案件没有调解成功,由于已经完成了庭前工作,原告立案缴费后马上就可以开庭进行审理,这是法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利民之举和有益尝试,为何要受到不公的否定和武断的指责呢?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山东、浙江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先调阶段进行诉讼文书送达的工作早已在进行,且二审法院均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做法,认可该种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笔者对山东、浙江地区法院的有益尝试持肯定和赞成态度。笔者亦就此问题与高校老师进行过交流,民诉法专业的大学老师亦对此种做法持肯定态度,认为该做法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当事人。 概言之,传票上未写案号,不代表法院工作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程序正义。相反,这种做法,也可能是为了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衔接的有益尝试,有利于实现多元化快速化解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的改革要求。 作者:饮冰人 ![]() 特别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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