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身边的失泄密警示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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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1年11月10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某工作人员在一份刑事案件起诉书首页左上角加盖“秘密★”印章。同年11月24日,案件原告持该起诉书委托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代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该律师遂安排本所打印员对照刑事案件起诉书内容先行起草。为图方便快捷,该打印员违规使用手机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将涉案标密的刑事案件起诉书转换为文字格式,并导入互联网计算机编辑处理,造成案发。经鉴定,涉案刑事案件起诉书为内部文件。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某工作人员违反定密管理规定,擅自在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书上标注“秘密”标识,应承担定密不当责任,被诫勉谈话;涉案律师和打印员被责任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相关部门对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逐级进行保密责任约谈。 随案提醒 ◈严格遵守定密管理规定,确定国家秘密须履行法定定密审核程序,不得随意确定。 ◈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须严格按照《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确定为国家秘密。 ◈严禁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扫描、上传涉密敏感信息。 ◈严禁通过微信群传输、发布涉密敏感信息。 原标题:《【以案为鉴】 身边的失泄密警示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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