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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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研〔201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冀财教〔2013〕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河北医科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助学金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解决。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除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之前由研究生学院学籍管理、学生管理相关人员完成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助学金发放名单的材料审核。当年新生应由研究生学院招生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发放名单。 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研究生未按时转入档案的,暂不发放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转入学校之后下月起开始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二)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后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因学生本人原因暂缓学籍注册的暂停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其他特殊情形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按月将发放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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