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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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2024-07-17 21:53: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25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令第40号修正)。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企业法人;

2.拥有规定的注册资金;

3.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业绩(首次申请不作此项要求);

5.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6.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评审决定。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或者注册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相关人员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造价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申请晋升、延续、重新认(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3.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公告时间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转报水利部;

(二)水利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水利部组织审查,并由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水利部作出许可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晋升、增项、延续、重新认定

按基本流程办理

(二)申请变更

当场办理

(三)补证

如有遗失,在媒体声明后,由水利部补发证书

(四)申请注销

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水利部每年公告一次

十二、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数量过大,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010-63204978

(三)电子邮件投诉:[email protected]

十九、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路、741路、40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 www.mwr.gov.cn

二十一、相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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