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民法案例题答题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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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若案例涉及问题,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思考路径如下: 首先明确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其次,明确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再次,若是法律行为,再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单方还是双方?单务还是双务?财产还是人身?诺成还是实践?要式还是不要式?负担还是处分?等等。 4.案例分析,一定是围绕法律关系展开。 作为基础要求,分析案例的基本步骤如下: 第一步,找主体; 第二步,分析发生在各主体之间的法律事实,并根据法律事实分析可能引起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 第三步,给各主体分配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观题案例考察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二步中。 示例: 2014年4月明光机械厂为融资,将其正在制造的数字机床、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抵押给阳光公司(抵押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机床制造好投入生产3个月后出现故障,明光厂无法修理,遂交给宝光修理厂修理。机床修理好之后,明光厂依约将2万元修理费打入宝光厂指定账户,并派人去宝光厂拉回机床。宝光厂以明光厂未付半年前另一笔修理费为由拒绝归还机床。后经协商,宝光厂归还了机床。2014年10月,明光厂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将该机床以合理价格出卖给宝花公司。后明光厂不能向阳光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第一步,找主体:明光厂、阳光公司、宝光厂、宝花公司; 第二步,看主体之间的法律事实: (1)明光厂与阳光公司之间借款、动产浮动抵押。可能的问题:企业之间借款可否成立生效?何时成立生效?正在制造中机床可否设定抵押?将有的原材料可否设定抵押?抵押办理的登记会有什么效力? (2)明光厂与宝光厂之间维修合同。可能的问题:未付此次修理费可否留置?付了此笔修理费但尚有其他债务可否留置?考察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之间的关系。 (3)明光厂与宝花公司之间的买卖,对此抵押权人阳光公司可否追及?考察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第三步,上述事实中任何当事人违反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民法案例分析的进阶要求,需要学会利益衡量的方法。 利益衡量时,所需要的知识资源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考量目的或体系的法律解释方法等。运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时会和直接的形式推理相反,但是,只要在价值上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就会被采纳。首先,要根据既有规范,作出逻辑推理,然后,对于逻辑结论,要进行价值权衡,若结论有失正当性,则常舍逻辑而取价值。 示例 (1)考虑目的的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时,并非都是可以撤销的,通常要求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方可撤销。这是考虑到不知情之善意相对人保护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因为此时不知情的相对人代表交易秩序。 然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情,从合同履行的结果看,合同相对人根本就不是该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欺诈的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受益人,此时,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情,就失去了意义,因为此时的合同相对人只不过作为第三人获利的工具存在。此种情形下,被欺诈人撤销合同,不受相对人是否知情的影响。 (2)具体案例中的利益衡量 无权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从丙处购买一部手机,丙是无权处分他人之手机。 问题: ①若乙不知情,甲知情,乙可否善意取得? ②若甲不知情,乙知情,乙可否善意取得? 分析如下: 本案既然问被代理人能否善意取得,则在无权代理中,由于没有信息显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若乙构成善意取得,必然以被代理人追认为前提,否则乙就不可能取得。由此前提,回答两个问题如下: ①不可以。在代理制度中,通说认为,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故代理人知情时,就乙、丙的合同而言,乙不能善意取得。 ②若依据第一问的逻辑,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此时可以善意取得,然而这一结论几乎不被各国民法理论所接受,答案依然是不可以。原因在于,若此时可以善意取得,被代理人将假借代理人之手,轻而易举地将其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合法化,这意味着,非善意的被代理人,将获得比亲自实施法律行为更为优越的法律待遇,不具有正当性。 ( 第一时间获取资讯,复习指导,计划订制,资料分享,考前绝密信息,帮你不走弯路!) 更多资料惊喜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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