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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章程,推进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3个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3个《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3个《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3个《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修订 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3.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
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五、〔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事项说明。属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应由审批机关牵头制定,民办学校章程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单位变更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举办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主导者。组织举办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材料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清晰、聚焦主业;应符合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的,原则上需经业务行业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提出审查意见〕 (一) ; (二) ; (三)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字。〕 第十五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广东省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人之间,总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行政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 ,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必须遵纪守法,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按时列席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监事1人1票。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只设1-2名监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此条删除〕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理事会成员,建议由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列入各级人民法院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报送业务主管单位(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指(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 〖载明广东省××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二) ; (三) ; (…) 。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二) ; (三) ;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 。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 。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本章程使用会长、副会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有设置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一般为三至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三) ; (…) 。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无单位会员的社会团体可不设本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人直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不用在本条中载明。〗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适用设置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半数 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员人数50人及以上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本会设监事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适用于会员人数较少,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只设一名监事,无需拟定此条〗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 〖可选项: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XXX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XXX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XXX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XXX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XXX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 。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六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仅适用于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设立的行业协会。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 )”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此示范文本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广东省”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等字样。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市/县)民政(厅/局),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市、×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市×区(县)〗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可根据协会实际适当删减: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市、区)从事×××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已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因故未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适用于设监事会的行业协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本会设监事×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适用于只设监事的行业协会〗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负责人) 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三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七条(八)中〗。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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