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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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公司是天津一家企业,请问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 年 9 月 8 日在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再任职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答复如下: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综上,你公司作为天津企业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问题2:在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入工资总额吗? 天津市税务局答复(2022-09-13):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3:申报残保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按应发还是实发? 小编叨叨: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 政策依据:根据《工资总额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企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工资总额也应包含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各类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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