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露台漏水,楼下受损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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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漏水 楼下受损谁担责? ![]() 现实生活中,因楼上漏水导致楼下损失而产生的邻里纠纷较为常见,那么赔偿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因房屋漏水产生的纠纷。 一 案情回顾 ![]() 2017年,王某购买某小区6楼房屋,于装修后入住。但没过多久便发现房屋客厅等多个位置顶部均有明显水渍,造成墙皮掉落。经查看,发现漏水部位上方即是李某家的露台,于是王某便找李某协商修复防水的问题。 ![]() 李某认为露台并不位于其房屋内,应当由物业承担修复责任。于是便联系物业询问,物业表示,露台在买卖房屋时已经赠送给李某,应当由李某修复。三方多次协商均未就修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王某将李某和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物业共同承担修复责任,对其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二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并不激烈,于是在主动向被告李某释法明理。法官告诉李某,房屋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将该露台赠送于他,且他本人也承认该露台一直由其使用,故该露台属于他的专有部分,并非案涉楼栋的共有区域,所以其对该露台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若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李某听完法官解释后,主动和王某表示,由于之前对法律知识缺乏,一直以为是物业责任所以没有维修,现在通过法官释法,已经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知道是自己的责任,承诺于2023年7月15日前对露台漏水部分进行休整,以避免后期继续漏水,并赔偿因此造成王某的损失1500元。王某表示同意,二人握手言和。 三 法官说法 由于露台上面并没有屋顶,无外形保护,受雨雪侵蚀后易出现渗漏水现象造成楼下损失,因此专有楼台的业主和共有露台的物业平时要加强养护责任。同时要注意别在露台上违规搭建破坏防水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供稿丨民事审判二庭 张 玲 编辑丨 马姝涵 校稿丨 陈 辉 核稿丨 李长源 关 峰 审稿丨 肖振亮 原标题:《【以案说法】露台漏水,楼下受损谁担责?》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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