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宗立卷、案卷排列与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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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立卷不能完全在分类之后进行,先立卷后分类或两者结合进行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 (三)立卷工作的内容 立卷工作的内容包括组成案卷单位,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排列与编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与备考表,案卷封面的编目与案卷的装订等工作内容。 二、案卷排列与编号 全宗内档案(或档案馆、档案室接收的案卷),经分类、立卷以后还必须进行系统的排列。全宗内各类的序列,已在分类方案中排定,所以通常所说的案卷排列,就是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每类内案卷的前后次序和排放的位置,保持案卷与案卷之间的联系。案卷排列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照案卷所反映的工作上的联系来排列。 (2)按照案卷内容所反映的问题来排列。 (3)按照案卷的起止日期(时间)来排列。 (4)按照案卷的重要程度排列。 (5)按照文件的作者、收发文机关以及文件内容所涉及的地区排列。 (6)人事档案或监察、信访等按人头立成的案卷,可以按姓氏笔画、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或四角号码等方法排列。 上述几种排列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对于不同类型、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在案卷排列中应予以区分。 案卷排列完后应按排列次序编上案卷号,固定案卷的排放位置,案卷号作为档号的组成部分可提供案卷的出处。现行单位大多采取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每年编一个顺序号的办法,或是整个单位一个年度的全部案卷编一个顺序号。历史档案、撤销单位的档案不再形成新的档案,可把一个全宗内所有的案卷统一编号。 三、案卷编目 案卷在排列与编号以后,还应当按照顺序登记到案卷目录上,案卷目录即案卷名册,是反映案卷内容成分并按一定次序编排的一览表。其主要作用有:第一,固定全宗内档案的分类体系和案卷排列顺序,反映和巩固档案整理工作的成果;第二,揭示全宗内档案内容和成分,是查找、利用档案最基本的检索工具,也是编制其他检索工具的基础;第三,它是案卷清册和总账,是档案登记的基本形式,也是统计和检查档案的重要依据。 (一)案卷目录的结构 案卷目录一般包括: (1)封面和扉页:应写明全宗名称、全宗号、类名、目录号,目录中档案的起止日期。 (2)目次:写明各类或各部分的名称及其起止页码(也可包括案卷起止号)。 (3)序言或说明:对目录结构、立档单位、编制方法等情况进行的简要说明。 (4)简称表:即目录中所采用的名词的简称与全称的对照表。 (5)案卷目录表:是案卷目录的主体,其基本项目包括案卷号、案卷标题、起止日期、卷内文件页数、保管期限、备注等。其格式见下表。 表 案卷目录表 (6)备考表:附于目录最后,说明该目录有关的基本情况,如案卷数量、目录张数、编制日期、案卷移出、销毁和损坏情况的说明等。 案卷目录应编制一式数份,其中一份留存备用,一份或几份供日常使用,其他供移交时使用。 (二)案卷目录的编号 案卷目录的编制可以根据全宗内案卷的实际情况,或者一个类编一本,或者一个全宗只编一本,还可以按照案卷的保管期限、机密程度的不同分别编制。如果一个全宗内有若干案卷目录,为固定次序,则应为每本案卷目录编上号码,即“案卷目录号”,通常简称“目录号”。目录号主要有两种编制方法:一是将全宗内所有案卷目录按流水顺序编号,在一个全宗内没有重复的案卷目录号;二是将全宗内所有案卷目录按类别分开编号,在同一类别之内没有重复的案卷目录号。前一种方法比较简便,形成的目录号能够直接反映全宗内案卷目录的数量,但由于没有和类号保持一致,因而不能直观、清晰地反映全宗内档案分类体系。后一种方法比较复杂,形成的目录号不能直接反映全宗内案卷目录数量,但如果是按照分类体系的类别来编号,目录号就能直观、清晰地显示全宗内档案分类的主要体系结构。目录号连同全宗号、案卷号一起标在案卷封面或脊背上,作为存取档案的依据。 来源:CHN档案管理培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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