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六批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类、举报奖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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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六批典型案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类、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类、举报奖励类)

2024-06-18 21:41: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10件典型案例。对相关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乌海市某冶炼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7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对乌海市某冶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回转窑、烘干窑排污口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被擅自修改基准氧含量系数,导致其在线数据颗粒物监测浓度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擅自修改回转窑、烘干窑在线设备基准氧含量系数和折算公式,导致颗粒物排放量统计失真。

【查处情况】

乌海市某冶炼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2023年4月28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已缴纳罚款。2023年5月15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办理。

【启示意义】

在日常执法监督中,执法人员通过将相关领域专家请到现场,“手把手”教学,学习在线监测执法经验,为监管企业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同时,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讲解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本案的办理方法和力度进一步促动企业增强自身管理以及运维方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环节的重视,对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规范运维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

办案人员:李如详  塔娜

典型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某发电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存在恒值问题,并结合历史数据初判设备存在问题。2023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给予帮扶,对锡林郭勒盟某发电公司进行在线自动监控突击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2号机组净烟气排放口的自动监测设备时,现场发现存在篡改颗粒物分析仪信号传输线路、闲置采样器探头、修改颗粒物变量参数、闲置氮氧化物转换器、篡改采样管路等多处人为干预环境监测、篡改监测数据参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问询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该公司班组工作人员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篡改设备运行参数,并将CEMS工控机颗粒物(AI_DUST_B)输入通道单元号由5-R5修改为湿度仪的通道单元号12-R12,为防止模拟的信号超出排放标准限值,还将CEMS工控机上烟尘颗粒物的变量最小值、变量最大值由0mg/m3-50mg/m3改成了1mg/m3-5mg/m3。同时发现氮氧化物转换器损坏,企业擅自将烟气绕过氮氧化物转换器直接与烟气分析仪连接,导致烟气中NO2未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9月17日,该案件已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非现场执法手段发挥重大作用,成为执法人员的“千里眼”。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存在恒值问题,并结合历史数据初判设备存在问题。通过该案件充分反映出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从逻辑性、合理性方面综合考量、研判,锁定违法目标线索问题,再结合现场执法检查,将违法行为环节证据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及时移交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海丽丝  孟高勒

典型案例三  呼伦贝尔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牙克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呼伦贝尔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存在氮氧化物量程、横截面积与公示标准不符(量程数值设置低、横截面积数值设置小),氧气标气与实际数值不符等情况。

经查,该公司分析仪设定一氧化氮量程为0—1000mg/立方米,工控机一氧化氮量程设定为0—652mg/立方米,分析仪与工控机设定的量程不一致;备案表公示的横截面积为4.5立方米,分析仪设定的横截面积为1.9平方米,与备案表公示横截面积不一致;现场通入20%氧气标准气体,分析仪显示数值为18%,查看分析仪内标准气体校准值设定为18%。至此,可以确定呼伦贝尔市恒煜热力有限公司实施了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施参数,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呼伦贝尔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其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10月17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侦办处理。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设施类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很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高,查处难度大。该案的查处警示我们要进一步严格对排污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以及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在线数据的分析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这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检查敏锐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生产排污环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同时善于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手工监测数据、企业用水用电等线索,进行多维度综合研判,得出准确结论。

办案单位:牙克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建  王红烨

典型案例四  通辽市某污水处理站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东部直属队联合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通辽市重点排污单位某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CASS池至深度处理车间的渠道中存在一处旁路。CASS池排水时,一部分污水通过旁路直接排入外环境,其余污水流至深度处理车间,深度处理后经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检测,最终排入外环境。查看该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数据,进水量与排水量差距明显。旁路属于不规范的排污口,通过旁路排放的污水逃避了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

【查处情况】

作为通辽市重点排污单位,该污水处理站将部分污水通过不规范的排污口排放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目前该案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自治区级与市级执法单位联合办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相关领域的排污单位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许多企业认为,将未经处理或部分处理的废水通过非正规排污口排放,避开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但实际上,如果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此行为,则构成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本案的办理也提醒其他污水处理重点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管理,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学法、懂法、守法。

办案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孙晨光  金川

典型案例五   自然人刘某某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矿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移送涉嫌违法线索函》,反映包头市石拐区吉忽伦图苏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包头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会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同时联合石拐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公安分局环食药大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石拐管理站开展现场调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联合公安分局对保护区内的私挖盗采点开展深入排查,24小时不间断蹲点值守,于2023年1月17日锁定了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

经核实,当事人刘某某在明知采矿点位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盗采硅石活动,并将盗采硅石暂存于固阳县新建乡代家渠二道井村,堆存点现场堆存硅石量约400—500吨,此次盗采行为导致该区域生态植被破坏面积约552平方米,且当事人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刘某某在自然保护区内私挖盗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石拐区分局责令刘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石拐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损害鉴定工作,并根据损害鉴定结论,开展后续查处和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

【案件启示】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阴山山脉中部,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守倡议定位,保持倡议定力,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加大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

该案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生态环境部移交部分行政执法权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的首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矿的环境违法案件。由于涉案地点位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地理位置特殊、案情复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大青山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人、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找到私挖硅石贮存点;大青山管理部门确定坐标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现场测量了生态破坏面积,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破坏鉴定工作。五部门分工合作、信息共享、证据互认,形成协同高效的打击合力,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单位:包头市石拐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伟  

典型案例六   内蒙古某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非法挖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沙刹小组西侧河道附近巡查时,发现一处长约15米,宽约3米,平均深度约1米的挖沙点,挖沙点两侧堆存沙堆。由于该挖沙点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了细致的调查。经走访、询问和调查核实,该挖沙点系内蒙古某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中旬挖取。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挖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完成地质修复工作,并再次采用农耕机械对修复地点进行翻耕和种植披碱草、羊草各80公斤,目前已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践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要求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本案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该挖沙点已对河道造成部分毁损,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可能造成河道水质下降,进而影响水生物、陆生物的栖息环境和生存条件。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发现、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监督违法单位及时修复被破坏河道、进行生态恢复,有力保护了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材料】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鲁科尔沁旗大队

办案人员:陈曦  白雅斯古楞

典型案例七  霍林郭勒市某材料公司石膏生产项目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3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对霍林郭勒市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该公司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表中,四个季度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均为0吨;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中,其仅填报了第二季度数据,第一、三、四季度大气污染物数据均为0吨;未如实记录2021年、2022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相关信息;2021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2021年及2022年,该公司在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过程中,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等信息,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2021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责令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处罚款11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制度、自行监测制度作为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重要制度,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是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依据排污许可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

办案单位: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

办案人员:尹国君、李春山

典型案例八  呼伦贝尔市某农牧场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呼伦贝尔市某农牧场有限公司位于三河回族乡的锅炉房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运行并排放污染物。该锅炉房建设项目为民生采暖项目,为当地住宅小区供暖。现有2台20t/h燃煤供热锅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单位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锅炉配套建设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排放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一般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现场向该企业宣讲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呼伦贝尔市某农牧场有限公司无证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呼伦贝尔农垦三河农牧场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及其附属供热设施已于2023年6月采暖期结束后停止使用,并开始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后将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启示意义】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是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本案的查处,是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与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衔接起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规违法行为,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避免无证排污情况的发生。同时,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指导和帮扶,特别是针对企业缺少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这一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找准污染治理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办案单位:额尔古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唐金泉  高云龙

典型案例九  赤峰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赤峰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快速响应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通过回放现场监测历史视频发现,2023年1月9日,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蒙POA***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车辆一氧化氮数值明显偏低,但企业通过换车过检方法,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合格”检验报告。

根据《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0.93万元奖励。

【查处情况】

赤峰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向该检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31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赤峰市首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旨在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不足和盲区,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格局。

办案单位: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红山区大队

办案人员:王燕达  刘斌

典型案例  锡林郭勒盟某矿业公司破碎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信访投诉,执法人员随即对锡林郭勒盟某矿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进行生产,在建设破碎项目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7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破碎项目已建设完成了彩钢厂房、一级石料破碎机、二级石料破碎机以及振动筛等主体工程和生产设施。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根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该案罚款金额3%的举报奖励,共计469.15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破碎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对其处以15638.32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企业新增生产环节未重新报批环评的环境违法行为,隐匿性较高,日常环境监管中往往难以发现。通过举报奖励的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员。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信访投诉过程中,举一反三,对被举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对违法企业形成了有效的震慑。该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办案单位: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分局

办案人员:宋乐  朱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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