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会”和“董监高”职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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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会”和“董监高”职责介绍

2024-07-13 18:34: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没有表决权的。

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内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Q: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A:股东大会拥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来说包括: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

Q:什么是董事会?

A: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设立,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所作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一般来说,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中过半数的董事选举产生。

Q:董事会会议是如何召开的?

A:一、会议的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Q:董事会的职能?

A:董事会负责公司具体事务的决定和执行,具体来说包括: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Q:什么是监事会?

A: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Q:监事会会议是如何召开的?

A: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另外,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多数通过原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遵照法规执行外,还需遵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Q:监事会的职能?

A: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具体来说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Q:什么是“董、监、高”?

A:在提及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经常会提起“董、监、高”这个概念。

“董”是指公司的董事,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员。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以三年为上限,可以连选连任。

“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高”是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Q:担任“董、监、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首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监事监督的对象,为了使监事独立地发挥监督职责,监事不得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任何刑罚,都必须刑期届满以后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责任是指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所负债务超出个人偿还能力的。

另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的标准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Q: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A: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应当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作为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体有:

1、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将公司的资金存入私人的账户;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有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与公司完成有利于自身的交易,侵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往往涉及到商业利益,擅自披露是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为了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一致、休戚与共,同时也为了防止他们利用所知悉的公司的信息,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发生变动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报;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规定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整理自股转系统,转自E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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