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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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07-17 18:21: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旅游度假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周市镇建设局,各镇建管所,各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办发〔2018〕65号)及《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管理规定(试行)》(昆政发〔2019〕1号),为切实抓好农民自建房安全风险管控,守牢安全生产基本盘,厘清农房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质量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推动农村住房建设顺利进行,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5日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安全

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工程质量安全基石,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农房施工质量安全,推动农村住房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办发〔2018〕65号)及《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管理规定(试行)》(昆政发〔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农房翻建建设程序要求

各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及参建各方除遵守《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房屋施工图纸设计。各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本区镇所选户型,设计相应的房屋施工图纸。

(二)施工队伍选择。各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预选建筑施工企业名录库,对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指导建房户从库中选择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三)施工合同签订。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应指导建房户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门的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四)安全协议签订与意外伤害保险。建房户应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施工安全责任,应明确施工现场必须采取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企业应为现场作业工人和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单人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农房竣工交付之日止。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除基本的前置条件外,还应将安全协议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作为前置。

(五)质量安全交底。建房户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后,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放样时必须对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交底。

(六)质量安全检查。房屋开工建设后,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应每天亲自或指派专人对农房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农房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每月派人对农房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落实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每周对农房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依规处理;同时,确保实现对每栋农房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三个阶段不少于3次抽查。

(七)房屋节点验收。房屋节点验收由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节点验收分放样、基础、一层结构、二层结构、屋面封顶等五个阶段进行,应符合设计图纸、合同及相关建设管理规定。节点验收合格后应形成验收报告存于工程档案中。节点验收不合格,应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当前节点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房屋竣工验收。房屋竣工验收由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图纸、合同及相关建设管理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存入工程档案。

(九)工程档案管理。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实行“一工程一档案”。档案中要包含从农房开工到竣工交付时间段所有的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安全资料。质量安全档案应交由当地农房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

二、农房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具体参照《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检查表》(附件1)。主要包括:

(一)施工企业要求

1. 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每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书面记录。

3.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齐全。

(二)施工人员要求

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要求

1.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2. 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配电箱。

3. 支架搭设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记录齐全。

4. 高处作业面周边必须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5. 村民(居民)委员会需根据全村农房翻建情况,做好材料运输通道、原材料堆放、建筑垃圾堆填等管理工作,做到翻建过程井然有序。

(四)施工机械要求

1. 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机械与机具必须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 各类施工机械与机具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

3. 各类施工机械和机具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生活区管理要求

1.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应满足防火要求,禁止采用泡沫板材。

2.生活区禁止私自乱拉电线。

3.严禁在未建设完成的建筑屋内设置宿舍或办公场所。

三、农房施工质量要求

具体参照《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质量检查表》(附件2),主要包括:

(一)施工企业要求

1. 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2. 施工企业必须在上一个节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 对有桩基的农房,桩基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桩基分包单位进行。

(二)原材料要求

1. 钢筋、水泥、砖块、商品混凝土、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应选购正规生产企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

2. 严禁使用违规海砂、地条钢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劣质建材。

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厂家的水泥不得混用,水泥受潮或者出厂有效期超过3个月应复试后依据结果再使用。

(三)主体结构工程要求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浇筑。

3. 承重墙采用的砌体材料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砌体材料强度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0。

(四)装饰装修工程要求

1. 抹灰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且内墙不低于M5.0,外墙不低于M7.5。

2. 在砌体上安装外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或采用螺钉穿透型材固定窗框。

3.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层施工上翻墙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施工完成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

4. 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2,照明或插座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2;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四、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职责

负责农房建设结构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指导;负责农房建设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区镇农房工程管理机构应充实管理人员,配备检查装备,督促各村(社区)指定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各区镇应定期组织对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联络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2.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区镇要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对农民自建房屋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要确保每个农房建设项目都有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管控。

3. 加强业务知识宣传。各区镇要通过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知识业务培训,宣贯农房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按图施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知识,确保农房建设施工质量。

4. 对施工企业在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控和安全生产的履职行为予以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出现违规行为,提交市住建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进一步处理。

(三)村(社区)职责

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巡查制度。联络员对本区域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巡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劝停施工并上报区镇农房建设管理部门。

五、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农房翻建施工质量管控和安全监管情况纳入区镇建设管理考核。

(二)施工单位在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或发生生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市住建局将依规对施工单位予以行业惩戒。

六、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昆住建通〔2017〕111号)同时废止。

(二)本指导意见由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检查表

2.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质量检查表

 

附件1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

管理

①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每周对进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书面记录

③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④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保险

⑤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齐全

施工用电

①用电设备有专用配电箱且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和短路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②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无破损和漏电

③正反向运转设备禁止使用倒顺开关

脚手架

①立杆基础平整

②纵横向水平杆和扫地杆齐全;

③连墙件设置方式牢固可靠,数量符合要求

④操作层脚手板满铺

⑤安全网张挂到位

⑥公司对项目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和验收记录齐全

模板支架和落地卸料

平台

①基础坚实平整

②标准层楼板立杆间距不大于1m且满足计算要求

③共享空间楼板立杆间距不大于0.8m且满足计算要求

④立杆接长严禁搭设,必须对接且步距小于1.5m

⑤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齐全

⑥混凝土梁支架应加强设置

⑦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和验收记录齐全

施工机械与机具

①起重机械应安全装置齐全

②起重机械基础和锚固点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③起重机械应经过公司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④施工机具应经过检查验收方可使用

高处作业

①高处作业应正确系挂安全带

②高处作业面边沿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杆

③楼梯口、楼梯平台、梯段边应防护栏杆

④预留洞口应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栏杆等防护措施

⑤各类操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

⑥防护栏杆应不低于1.2m,立柱应固定牢靠且间距不大于2.0m

生活区

①临时建筑物应满足防火要求

②禁止私自乱拉电线

③严禁在建工程内设置宿舍

附件2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质量检查表

检查项目

标准要求

基本规定

1.按规定签定翻建施工合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建筑、结构施工图纸齐备,能有效指导实际施工

3.钢筋、水泥、砖块、商品混凝土、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应选购正规生产企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

4.严禁使用违规海砂、地条钢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劣质建材

5.不同强度等级的自拌混凝土、砂浆应有指导施工搅拌的参考配合比

6.粉刷砂浆、砌筑砂浆不宜掺加外加剂

7.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厂家的水泥不得混用

8.水泥受潮或者出厂有效期超过3个月应复试后依据结果再使用

房屋主体结构工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400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框架结构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带“E”抗震钢筋

3.建筑物两端端开间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未设置双层双向钢筋板块的阳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应小于2000mm

4.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浇筑

5.混凝土实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及以上方可拆除梁底模,当梁跨度大于8m时,混凝土实体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100%及以上,方可拆除梁底模

6.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等方式;养护时间最少7天

7.混凝土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质量缺陷

8.承重墙采用砌体材料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砌体材料强度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质量检查表(续表1)

检查项目

标准要求

房屋主体结构工程

9.不得在承重墙体上开设水平沟槽预埋管线

10.构造柱与砌体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mm的拉结筋,拉结筋伸入墙体长度不应小于1m

11.砖砌体灰缝饱满,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厚度在8~12mm之间,不应有瞎缝、透明缝

12.外墙窗台高度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m的通长窗台梁,内配纵向钢筋不少于4Φ10mmHBR400,箍筋Φ6@2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13.砖砌体与构造柱相邻部位应砌成先退后进马牙槎;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14.现浇楼面内预埋管线,其直径、高度不应大于板厚的1/3

15.梁、板、柱、基础应设置有效的钢筋保护层垫块,确保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不得采用碎石或短钢筋头作为垫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抹灰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且不低于M7.5

2.抹灰前应进行基层清理,并提前浇水湿润(內湿面干),外墙脚手洞眼分层塞实

3.梁、柱混凝土与砌体交接处抹灰前应加设耐碱网格布或钢丝网等防开裂措施

4.抹灰应分层施工,总厚度不宜大于2cm,当抹灰厚度3.5cm时,应采用铺设钢丝网等加强措施

5.外墙抹灰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宜设置在梁、柱处

6.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或采用螺钉穿透型材固定窗框

7.铝合金窗型材壁厚不应1.4mm,宜采用节能中空玻璃,中空玻璃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防水工程

1.防水层施工前,基层应坚实、平整、干净、干燥

2.瓦屋面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设计,宜采用二道防水设防

3.厨卫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四周除门洞外,应设置一道强度不低于C20,高度不低于200mm的混凝土上翻坎

4.外墙面、卫生间墙面抹灰砂浆应采用防水砂浆

5.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层施工上翻墙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施工完成后应进行24小时蓄水试验

 

昆山市农民自建房屋质量检查表(续表2)

检查项目

标准要求

给排水电气工程

1.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2,照明或插座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2;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2.配电箱箱体及箱内浪涌保护器(SPD)接地线应与PE排连接可靠

3.配电箱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导线不伤线芯、不断股;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余2根;箱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汇流排、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

4.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

5.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为0.15~0.20米

6.控制柜(配电箱)PE排应与等电位可靠连接

7.有洗浴设备卫生间0~2防护区域内,不应有与洗浴设备无关的配电线路敷设;供洗浴设备专用的配电线路在0~2区内应采用双重绝缘线路

8.户内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9.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10.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连接。

11.卫生间设有淋浴器的部位应设地漏;卫生间马桶、台盆下水、洗衣机位置等应设排水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12.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金属支架应与避雷带可靠连接;屋面太阳能装置应设置专用固定基础,支架与基础间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焊接处应做好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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