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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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前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21年 第23号 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编号为XJJ001—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011—2011)《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T 063—2014)、《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 T 073—201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7日 前 言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自治区第六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公告》(2020年第147号)的要求,由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 001—2011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本标准。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地方标准,针对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工程实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和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附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提高了节能目标,即由XJJ001—2011标准中节能率65%提高到75%; 3.按照最新的气象资料及计算成果,明确了自治区各市(区)、县所属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4.规定了严寒地区(1A区)、(1B区)、(1C区)及寒冷地区(2A区)、(2B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5.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 6.根据自治区大量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冷凝式燃气锅炉的应用要求; 7.补充了应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并采用电加热辅助热源时的供热季节性能系数的限值要求; 8.根据自治区干热气候特点,补充了宜优先采用可全年运行的户式蒸发冷却空气调节设备的要求;当采用电制冷房间空调器时,引导采用适当提高名义工况蒸发温度的空调器; 9.补充了新风系统设置预热电加热器时的控制规定,以确保安全运行; 10.本标准第6章给水排水为新增内容; 11.补充无功功率补偿的具体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运行的控制要求、照明装置的谐波要求; 12.提高全装修居住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设计要求; 13.增加智能家居控制系统要求。 本标准中第4.1.5、4.1.7、4.1.10、4.1.19、4.2.1、4.2.7、5.1.1、5.1.8、5.1.9、5.2.1、5.2.4、5.2.9、6.3.2、6.3.4、6.3.5、7.3.2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中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邮政编码:830002,联系电话:0991-881720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新疆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建研新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永安聚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帅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金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海瑞门窗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面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恒业 范 欣 王绍瑞 张洪洲 李疆 刘湘燕 梁芳 王喆 陆晓瑛 胡志炳 王万江 吴焱 巴音巴吐 雷宽久 郭振兴 康皓 史国华 强海 卢豫玲 马小永 俞晓芳 朱裕明 李浩 田浩 黄建丽 陈龙 王兴忠 阿不都黑力力·吉力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曹宝龙 胡宪文 刘鸣 屈哲 张克荣 辛翔 林啸 丁新亚 1 总 则1 总 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结合自治区的气候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下列范围的节能设计: 1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养老院的居住用房、托儿所(含日托)、幼儿园(含日托)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住宅小区或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 1.0.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 语 2.0.1采暖度日数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度日数。 2.0.2空调度日数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a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26℃的差值乘以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 2.0.3计算采暖期天数heating period for calculation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计算采暖期天数仅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时使用,与当地法定的采暖天数不一定相等。 2.0.4计算采暖期室处平均温度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采暖期室外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0.5体形系数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0.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0.7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0.8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0.9建筑遮阳系数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10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SHGC)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2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2.0.13换气次数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0.14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供暖热源兼作冷源的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6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2.0.17供热季节性能系数heat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 供热季的总供热量与总耗功量的比值。 2.0.18全装修居住建筑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3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和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3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和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自治区分为严寒和寒冷2个一级区(1区、2区),严寒地区分为3个二级区(1A区、1B区、1C区),寒冷地区分区2个二级区(2A区、2B区),区划指标见表3.0.1。 自治区各市(区)县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见附录A。 3.0.2根据自治区各市(区)县的地域位置、气候特点和建筑热工设计,本标准按北疆片区、南疆片区和东疆片区分别进行节能设计,各片区所属各市(区)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见表3.0.2。 3.0.3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20℃; 2 冬季供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0.5h-1。 4建筑与围护结构4.1 一般规定4 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规划、功能布局和场地设计应有利于天然采光、冬季太阳得热、自然通风和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 4.1.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4.1.3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及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地区(1A、1B、1C区)和寒冷地区(2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冬季防风设计,寒冷地区(2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自治区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供暖期主导风向见附录A。 4.1.4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 2 主要房间宜避开供暖期主导风向; 3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4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5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尝措施。 4.1.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控制体形系数,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6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m。多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高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控制窗墙面积比,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7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7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8 工程设计时外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不同朝向的最不利窗墙面积比最大值取值。 4.1.9 窗墙面积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2 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即为朝向最不利窗墙面积比; 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 计算各朝向的最不利窗墙面积比时,主要为客厅、卧室、书房、餐厅等功能空间。 4.1.10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严寒地区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1.11 建筑出入口、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门或窗,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楼梯间门不宜直接开向室外; 2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门斗,门应具有自闭功能; 3对于高层住宅出屋面楼梯间出口宜设置门斗或采取有效的避风防寒措施; 4上述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1.12 严寒地区的楼梯间应供暖,寒冷地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4.1.13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1.14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5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0。 4.1.16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或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和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7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1.18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营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9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1.20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3.9条、6.3.11条的规定。 4.1.21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根据建筑物所处市(区)县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及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及内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对表4.2.1-1~表4.2.1-5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或等于45°按外墙计,小于45°按屋面计; 2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混凝土地面; 3住宅首层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应按阳台门计; 4 当变形缝内沿高度方向填满不燃保温材料,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及顶面填充深度均不小于1000mm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4.2.2 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 建筑外窗宜设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的遮阳设施应为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 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 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5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4.2.5 建筑外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选用塑料窗、钢塑共挤门窗、铝木复合窗、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窗和断桥铝合金窗等保温性能好的外窗; 2外窗的玻璃系统应采用中空玻璃,Low-E中空玻璃、充惰性气体Low-E中空玻璃等保温性能良好的玻璃; 3玻璃厚度不宜小于5mm,中空气体间层的厚度不宜小于9mm; 4 中空玻璃应采用“暖边”中空玻璃间隔条; 5 窗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处理,确保附框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4.2.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朝向不宜设置凸窗; 2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 3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 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7外窗、敞开式阳台门及建筑外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气密性等级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判定,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不应低于7级,外门不应低于4级。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7106的规定。 4.2.8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的规定; 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7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 过本标准表4.1.7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9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且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4.2.10居住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的外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与所在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满足: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且不得小于0.60m2。 4.2.11 对装配式混凝土及钢结构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的保温构造需结合当地材料、气候条件等综合考虑,合理选用保温构造形式及保温材料,外墙板宜与保温材料一体化预制; 2装配式混凝土及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墙应采用复合保温外墙构造以满足墙体的保温、隔热要求。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外墙板时应采取构造措施避免热桥; 3 预制混凝土外墙板与相邻构件相连处,应保持外墙整体保温的连续性,且保证墙体与门窗框间的密闭性。 4.2.12 当建筑采用松散多孔及吸潮类保温材料的多层复合围护结构,应在水蒸汽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对于有供暖、空调功能的建筑,应按供暖建筑围护结构设置隔汽层。 对于卷材防水屋面或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金属夹芯围护结构,应有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排湿措施。 4.2.13 围护结构的保温体系选择和细部构造设计: 1 围护结构应选择适宜的保温体系。当建筑采用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和剪力墙结构时,围护墙体应采用建筑保温和结构一体化技术或装配式结构建筑技术; 2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保温体系,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梁等均应加强保温措施; 2)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出物等; 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如:女儿墙、阳台、雨篷、外挑不供暖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屋顶烟道、气道和各种出屋面管道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3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门)洞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4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如硬泡聚氨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 5 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处理; 6建筑外墙部位的柱、梁、楼板构件及设置防火隔离带处的热阻不得小于外墙保温系统热阻的50%; 7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8外门、阳台门等下部门芯板,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保温处理,使传热系数达到表4.2.1中限值要求; 9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应选用高效保温材料,合理控制外保温层厚度,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构造措施; 10变形缝两侧的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变形缝内应填塞不燃保温材料,保温层应交圈。应沿缝高度方向及顶部满填,缝两边水平方向及顶部填塞深度均不应小于1000mm;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中的限值; 11 建筑围护结构外保温应严密交圈,确保建筑外保温整体的保温性能; 12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使热阻满足表4.2-1~表4.2-5规定的限值;当无地下室时,其基础墙体外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设置深度应自散水面起至当地冰冻线及以下。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全部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为节能建筑设计的方法;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 4.3.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3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1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3-1的限值; 2屋面、地面、地下室外墙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限值; 3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3-2的限值。 4.3.4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5条、条4.1.7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5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 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能耗; 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 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5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6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4.3.7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20℃; 2换气次数:0.5h-1; 3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4照明功率密度:5W/m2; 5设备功率密度:3.8W/m2; 6人员设置:卧室2人、起居室3人,其他房间1人; 7 人员在室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符合表4.3.7-1~表4.3.7-3的规定; 8 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9 工程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格式详见附录B。面积和体积的计算详见附录F;常用建筑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详见附录G。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5.1 一般规定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市(区)县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市(区)县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按户分散设置或按楼栋集中设置。按户分散设置时,应设置就地或集中温度控制装置;按楼栋集中设置时,应设置满足自动运行的监测控制系统。 5.1.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η,且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7 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5.1.8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分摊)装置。 5.1.9供暖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1.10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设备、阀门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1 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1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5.2.2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 锅炉燃烧器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 5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回水温度不大于4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5.2.3 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5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并需设置电加热辅助热源时,系统供热季节性能系数(HSPF)不应小于2.0。 5.2.7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每个换热系统供热量不宜大于1.4MW;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 5.2.8 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循环水泵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规模和特性确定。 5.2.9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10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1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 5.2.11 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2.12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按式(5.2.12-1)计算,并应符合式(5.2.12-2)的要求: 5.2.13 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 室内供暖系统5.3 室内供暖系统 5.3.1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3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5 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5.3.6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宜优先采用可全年运行的户式蒸发冷却空气调节设备。设备安装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2的要求。 5.4.3 当采用电制冷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当房间仅有降温需求,无除湿需求时,房间空气调节器的选型尚应与需求相适应。 5.4.4集中供暖的热源兼作冷源时,供冷(热)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5.4.5 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应采用变频风机。 5.4.6 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3 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4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5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6设置预热新风的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7新风系统的新风量、监测与控制等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 5.4.7建筑新风引入口、排风排出口的管道上均应设置与风机联锁关闭的密闭风阀,风阀泄漏率不应大于0.5%。 6给水排水6.1 一般规定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6.1.3 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6.2 建筑给水排水6.2 建筑给水排水 6.2.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2.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2.4变频供水泵组宜选用全变频型,其供水泵组的选用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给水加压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泵组应具有夜间小流量节能供水措施。 6.2.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且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其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6.2.6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地面以下的污废水应采用污水泵提升的方式间接排入室外管网。 6.3 生活热水6.3 生活热水 6.3.1 居住建筑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且宜分散设置,但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2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3.2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3.3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备热水。 6.3.4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6.3.5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3.5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6.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3.7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新建居住建筑应根据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Fwx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按以下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 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和12层以上Fwx≥Ajz的住宅,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 12层以上Fw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宜按表E.0.1选取; A、BV——建筑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E.0.1-1 ~E.0.1-5确定。 E.0.2各种组合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可由参加组合的各种形式遮阳的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来确定,单一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E.0.1)计算。 E.0.3 当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SCs=1-(1-SCs*)(1-η*)(E.0.3) 式中 SCs*——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E.0.1)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E.0.3选取。 附录F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附录F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F.0.1建筑面积(A0),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F.0.2建筑外表面积(F0),为建筑物与空气接触的屋顶、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面积和各朝向外墙、外窗、外门面积的叠加。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外表面积按阳台内侧围护结构面积计算。凸窗外表面积计算原则见本附录第F.0.7条。 F.0.3建筑体积(V0),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F.0.4换气体积(V),当楼梯间及外廊不采暖时,应按V=0.60V0计算;当楼梯间及外廊采暖时,应按V=0.62V0计算。 F.0.5屋顶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围成的面积计算。 F.0.6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应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构成。 F.0.7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F.0.8外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F.0.9 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F.0.10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F.0.11 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应区分为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采暖地下室上部的地板。 F.0.12 凹凸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某朝向有外凸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垂直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或等于1.5m时,该凸出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当凸出部分的长度大于1.5m时,该凸出部分应按各自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某朝向有内凹部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小于或等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2)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平行于该朝向的尺寸)小于5m,且凹入部分的长度大于凹入部分的宽度时,该凹入部分的两个侧面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该凹入部分的正面外墙面积应计入该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3)当凹入部分的宽度大于或等于5m时,该凹入部分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F.0.13 内天井墙面的朝向归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内天井的高度大于等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全部外墙面积应计入北向的外墙总面积; 2 当内天井的高度小于内天井最宽边长的2倍时,内天井的外墙应按各实际朝向计入各自朝向的外墙总面积。 附录G 常用建筑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附录G常用建筑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7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规范》GB 50555 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9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 10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 1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12 《转速可控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1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7106 14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 15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 16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 29735 17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 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1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 20 《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 21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22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 23 《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 2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 25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 65/T 4343 26 《建筑外保温薄抹灰系统应用技术规程》XJJ037 2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规程》XJJ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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