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员月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认定为到岗履职不达标!该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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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月考勤记录少于22天的,认定为到岗履职不达标!该地发文

2024-07-17 10:3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施工现场 每日 考勤人数达到每日 在场人数的60%以上 视为日考勤合格。 每月 日考勤合格天数 达到20天以上 视为月考勤合格。 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的安装、改造、租赁费用 列入该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考勤设备的品牌和型号。

济南

2021年12月22日, 济南市住建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人工费结付工作“六个切实”措施》,明确:

施工合同价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 ,全部登录使用市实名制平台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发文对未落实实名制整改的项目和企业进行通报处罚(相关阅读: 省厅对24家施工企业全省限制市场准入!给予全省通报!未经解禁不得投标/资质升级/评优评奖 ),同时, 另一份文件提出进一步加大力度核查和通报。

我厅将 进一步加大 实名制管理考勤 、设立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的 核查与通报 。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将纳入实名制考勤范围 ,上述人员 必须录入 实名制管理系统, 对未参加考勤、履职情况不到位的人员 列入预警整改项目 ,对拒不整改的个人和企业进行通报,同时作为违法分包、转包线索实施 现场核查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 限制市场准入 。 凡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人员 考勤率100%,人员录入率100% 。

附原文:

附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名制管理实际,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其它省市的做法,起草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请将意见反馈至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附件:

1.《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2年3月14日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监管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有争议的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管理。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参考:《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实名制平台)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由市、区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数据。

市实名制平台应具备数据的统计、分析、比对、预警等基本功能,并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拓展功能。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可自行选用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信息数据应当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实名制信息)市实名制平台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区、监管类型、施工总承包单位、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项目状态、项目类别、总面积(平方米)等;

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所在地、类型、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基本安全培训等;

从业信息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等;

作业信息包括:进退场信息、考勤记录、完成工程量等;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等行为记录信息等。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当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当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七条(登记范围)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需将实名制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单位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当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参考:《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参建各方职责)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实名制日常管理等工作。

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并督促管理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同一工程施工现场包含多家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总承包单位负责实名制管理。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参考1:《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2:《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九条(劳资专管员)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中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信息,负责建立实名制台账,管理维护实名制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登记出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做好考勤记录及公示、向市实名制平台上传信息等工作。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项目登记)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当在市实名制平台申请账户登记,并安装调试实名制管理系统,采集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从业基本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人员进场前登记)进入施工现场前,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采集的人员基本信息,及时录入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人员进场登记,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人员变化等情况。

施工现场人员未在市实名制平台录入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考勤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时段内出入的施工现场人员, 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按实考勤,至少完成一进一出考勤,考勤记录应当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监理人员)每月上传市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 少于22天的,建设单位 可认定其到岗履职不达标。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于次月5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月考勤信息。

施工现场人员可核对公示的考勤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电子考勤和有关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人员退场确认)建筑工人退场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考勤情况核准工资并足额支付,办理退场,同步更新实名制系统相关信息数据。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变更或退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等工作,办理退场。

参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用工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可退场;项目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建筑工人自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视为已退场。

第十五条(数据上传)总承包单位实名制系统应当与市实名制平台数据标准相匹配,实时将采集、更新的现场人员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实名制台账)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实名制台账相关操作, 按月自动生成实名制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存档备查。实名制台账应当包括姓名、工种、性别、年龄、学历、民族、政治面貌、参建单位、身份证号、籍贯地址、联系电话、进场时间、退场时间等内容。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数据应用)市实名制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证,可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行政执法等依据。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数据安全)市、区住建部门、总承包单位、使用市实名制平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违规披露、使用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数据。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当用等单位应当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以市实名制平台数据信息为依据,开展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及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等情况;

(二)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等情况;

(三)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及实名制管理设施设备设置、使用等情况;

(四)劳资专管员设立履职等情况;

(五)实名制台账建立更新等情况;

(六)施工现场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现场考勤记录及公示等情况;

(七)项目考勤率、项目经理到岗率及项目总监到岗率等情况;

(八)施工现场人员与市实名制平台、实名制台账、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单中的人员信息等一致性情况;

(九)建设单位督促总承包单位实名制落实等情况;

(十)监理单位在监理日志中对实名制管理监督记录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市、区住建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存在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惩戒。对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依法处理。

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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