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裁定准许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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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以(2021)甘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甘06民破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由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陈耿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推进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的重整工作。但是本次重整涉及8家企业,且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申报债权人人数众多,财产调查、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困难;上述企业的重整对社会稳定及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武威市人民政府和古浪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政府要求,管理人为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复工复产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同时在重整期间甘肃突发新冠疫情,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均受到影响,意向投资人引入工作受阻。仍需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目前尚未形成具体投资方案,管理人无法在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15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草案根据,故向武威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三个月期间不计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并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武威中院认为,管理人申请符合实际情况,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对重整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管理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且本案重整涉及8家企业,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2021年12月14日,武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2021)甘06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个月期间不计入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并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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