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控告信范文(八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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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驻民三终字第1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玉凤,女。 委托代理人马晶,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克锋,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刘拴,又名关留拴,男,19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关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后关玉凤以调解内容违法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了其申请。关玉凤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豫法民申字第282号民事裁定,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调解内容违法,遂作出(20xx)驻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汝南县人民法院(20xx)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20xx年x月x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汝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关玉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玉凤及委托 代理人马晶,被上诉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克锋、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关玉凤、关刘拴系姐弟关系。二被告之兄关保全任金铺老金村支书时,曾借关玉凤的钱。后因关玉凤急需用钱,关保全无钱偿还,20xx年x月x日关刘拴以自己的名义在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元,该款贷出后还给了关玉凤。后因信用社经常找关刘拴追要贷款,关刘拴与关玉凤协商,以关玉凤的名义贷款5000元。20xx年x月x日,关刘拴同关玉凤之夫马晶一块到金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借据上填写的借款人为关玉凤,同时加盖有关玉凤的印章;借款担保人为马晶、关刘拴;贷款金额为5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息为月息6厘6375毫。在该笔贷款的付出凭证上,马晶本人在取款处签名,并代关玉凤在取款处签名,但马晶签名后没有领取贷款。20xx年x月x日,该5000元贷款被用于归还了关刘拴与20xx年x月x日在原告处所贷的5000元贷款。原审法院认为:关刘拴以关玉凤的名义贷款,事先得到关玉凤的同意,关刘拴是代理人,关玉凤是被代理人。虽然签订借款合同时,关玉凤不在场,但代理人关刘拴和马晶在场,且贷款借据上加盖有关玉凤印章。证明关刘拴的行为代表了关玉凤。款贷出后,由担保人马晶在取款人处签名,马晶在取款处代关玉凤也签了名。马晶签名后,没领取该款,但已证实该款用于偿还20xx年x月x日在原处所借贷的5000元贷款。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关玉凤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6厘6375毫计,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关玉凤负担。关玉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关玉凤不服,以本人没有在汝南县金铺农村信用社贷过5000元,该款其不该偿还为由,上诉来院。 …… …… 余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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