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三车相撞事故中,无责任的车辆是否承担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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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没有责任,对方怎么把我也起诉了? 这天,一起三车连撞事故中车主之一的小李,面对手中的传票和起诉书,不解地询问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 法官耐心地对他解释道:“小李,你开的是机动车,你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你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行的交强险分为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本案中,你要配合法院及保险公司完成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对受害人的赔偿,也就是你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该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某天晚上,张某驾驶A小型轿车行驶在银川某路段时,由于瞌睡,与前方同车道内停车的王某驾驶的B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而B车由于A车向前的撞击力,又撞到小李驾驶的C小型客车尾部,A、B、C三车发生连环追尾碰撞,造成驾驶B车的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银川市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和小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伤的王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颈部受损,产生医疗费一万元。王某找到张某赔偿,二人到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告知还要由小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与。王某给小李打电话,小李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予配合,王某遂就此事起诉到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小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向小李解释清楚,法官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普法释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代表对受害人实际赔偿中免责。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也被称为保险的比例赔付原则,所以根据该条,需要查清本案中的交强险总限额是多少。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的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属于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情形,张某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小李属于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形,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故按照保险理赔比例原则,张某应承担医疗费9090.91元【18000元÷(18000元+1800元)×1万元】,小李应承担医疗费909.09元【1800元÷(18000元+1800元)×1万元】。由于张某、小李均投保有交强险,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解释清楚了小李的疑惑,法官又对小李进行了劝说和提醒: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各方积极配合,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小李听完了法官的解释,主动配合办理了理赔手续,该案案结事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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