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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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函字〔2012〕45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要求,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27个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省卫生厅备案。 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附件:1、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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