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误食他人田,中毒死亡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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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网友发布的视频中 贵州一男子哭诉 自己家的多头牛 吃了邻居地里的草死亡 哭喊损失惨重 ![]() (图源:视频截图) 牛为何会死亡? 农药施用致牲畜死亡是否要赔偿? 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太可惜! 多头牛吃了打农药的草死亡 日前,有网友反映,贵州省望谟县边饶镇芭便村多头牛吃了打农药的草后死亡。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山坡上躺着三四头黄牛,一动不动,看起来已经死亡。视频配文还称,“我家牛吃到他家打了农药的草,全部被毒死了。” (视频来源:快看视频) 据目前情况可知,这位农户养的牛都是在附近放养。牛吃了邻居家打了农药的草以后,全部中毒死亡。 据当地村民介绍,一头大黄牛价值1万元左右,共计死了4头,损失确实有点大。 这一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大家各执一词。有网友评论说是放牛人的错,农村施肥打药很正常,是放牛人没看好牛,不能怪别人。 ![]() (图片来源:视频评论截图) 但也有网友表示,草地上喷农药必须要有警示标志,否则赔偿农户的损失并负法律责任。 ![]() (图片来源:视频评论截图) 边饶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已知晓此事,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此事。 罪与非罪究竟如何认定? 在我国农村地区,种庄稼有使用农药的习惯。因打农药致牲畜死亡的事件也多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地块主人故意施放毒性大的农药,目的就是毒杀黄牛和主观上没有毒害黄牛之意,只是为了除草和预防病虫害,黄牛误食后死亡只是意外事件,二者之间归责存在较大差异。在“罪与不罪”“诉与不诉”等问题的处理和把握上还需进一步调查确定。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汇总发现,每年都有数十起农民在自家田地、果园、林地等撒药后导致牲畜误食死亡而被判处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案例。 家住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和平镇的村民苏某在村口路边有块承包土地,地里种植有农作物,且离村子较近,加之村民牛马牲口从此路过,经常啃食地里种植的农作物。苏某无奈之下,想出了把涂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地里,以警告其他村民管护好自家的牲畜,避免农作物受到牲畜啃食而无法正常生长。 2022年3月,陶某去农田干活,把自家的骡子拉去拴地里。后骡子挣脱绳索逃脱,吃了沾有农药的玉米粒后死亡。后陶某找到苏某理论,苏某认为自己有权在自家地里投放毒药,拒绝赔偿。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苏某投放的毒药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农作物不受牲畜损坏,但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牲畜的死亡,还故意将涂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地里,主观上具有毒害他人牲畜的故意,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陶某疏于对自己骡子的管理,导致骡子进入苏某的地里,陶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苏某一次性补偿陶某已亡的骡子1000元经济补偿。 2021年2月1日,杨某因自家的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为了防止牲畜对自家地里种植的农作物进行破坏,杨某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地里,并在药材地的东西两侧各放置了一块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之用。次日,同村村民张某放羊至该处时,有9只山羊吃了杨某投放的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2022年9月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决已生效。 在自家地里投毒,为何还触犯法律?对此,检察机关表示,杨某在自家地垄投放有毒玉米粒的初衷虽是为了防止其药材被啃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其设置了警示牌。但耕地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在自家田地撒农药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问题,司法机关主要持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牲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 何庆仁 若各种主客观要素都具备,农民为保护农作物而在自家田地、院内、果园等地撒药的行为,也可能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检视行为人是否有正当防卫或者自救行为、有无违法认识的可能性等因素。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晓明 农民为保护农作物而在自家田地、院内、果园等地的撒药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也不应当界定为“投毒”。 农民在自家田地撒农药或放置具有毒性的物质是对自己生产资料法益的保护,并未恶意地想伤害他人。若为个人私利,到别人地里占便宜或祸害他人庄稼导致牲畜中毒,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这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法本意,在法益取舍上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保护不正当的法益。 在此类案件中,就自家田地、院内、果园等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相关判例中,多数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上述地方属于公共场所。也有少数认为不属于公共场所。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亮 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都可以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应以行为发生时该场所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自家田地、果园、草场等如果没有明显足以阻挡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入的围栏,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自家院内如果有围墙、大门围护,就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有的法院还认为,即使不属于公共场所,也能成立此罪。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亮 并不是在公共场所投毒才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投毒行为是否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生活安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 何庆仁 公共安全不限于公共场所的安全,即使是私人场所,如果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仍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自家院内、果园、草场等虽然属于个人,但没能做好隔绝措施,也会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多措并举遏制类似案件发生 2022年以来,新疆、山西、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会诊办案难点。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在自家果园、耕地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后为村民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详细解说,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手册;新疆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则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促进村委会和当地农业农村局制定联合预防措施,推进案外预防工作。 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1.司法机关应加强此类案件的释法说理,强化有毒有害物品管理,提升民众相关法律意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2.坚持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相关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农药施用需谨慎 管理条例看仔细 警示标识要醒目 不管是公共场所亦或 自家土地都非法外之地 莫让无知酿大祸 同时也需要相关规则 约束养殖户 保护庄稼汉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京报、极目新闻、山西晚报、济南都市频道、上海广播电视台、澎湃新闻、民主与法治时报 原标题:《牲畜误食他人田,中毒死亡谁担责?》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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