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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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公务员同时具有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公务员的“原身”是公民,经过法律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后,无论其担任职务多高,原来的身份(公民)及其法律地位并不因此而丧失,仍不失为一个公民。因此,公务员仍然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公务员是担任国家行政公职的公民,与国家构成了一种一般公民所没有的法律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从而使其在原身份(公民)的基础之上又形成了一个新身份,即“行政人”身份。公务员基于他的行政职务关系,可以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职权。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具有与双重身份相适应的双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当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时,其活动属于公务活动(行政行为)。当公务员实施个人行为时,反映的是个人意志,表示的是个人身份,其行为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当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时,反映的是国家意志,表示的是行政人身份,国家必须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公务员双重身份和双重行为的并存,从理论上讲是统一的,但在公务员的具体活动中却时常有冲突现象发生,在一些时候可能发生交叉、混淆,从而不易辨认其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重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不统一。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公民具有行政人的权利和义务,鉴于他的特殊使命,国家赋予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如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等),同时也赋予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行政职责、行政纪律等)。同时公务员作为公民仍具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了两种权利和义务。公务员作为公民时享受的某些权利,在其作为行政人时就不能享有;作为公民无需承担的某些义务,作为行政人必须承担。二是双重身份的行为和效果不统一。行政法要求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和双重效果要统一,但当公务员在活动中把身份与行为交错时就会出现两种违法现象,即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去对待行政职责(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失职现象;公务员以行政人的身份去从事个人行为,出现滥用职权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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