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知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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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

2024-07-15 00:3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Q3

地方工会组织有哪些?

A

地方工会组织,包括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产业工会。

(1)地方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分三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此外,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功能区建立的工会组织,如列入地方编制的,也属于地方总工会,没有列入地方编制的,不属于地方总工会。

(2)地方产业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产业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也分三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注意:地方产业工会是列入同级地方编制的,最低可以到县一级。很多人容易把产业工会与行业工会相混淆,关于二者的区别,后面的问题予以回答。

Q4

我国工会的组织体制是怎样的?

A

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全总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总的重大问题由执行委员会决策。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全总主席团行使日常决策职能。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和全总主席团成员按照联合制的原则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总工会是各级地方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执行机构是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地区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本地区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地方总工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全国产业工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置,地方产业工会由地方总工会设置。全国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地方产业工会代表大会是各级产业工会系统的领导机关。由它们分别选举产生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地方委员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地方总工会对所属的地方产业工会实行双重领导。但不同的产业工会在领导关系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以及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中的邮政电信系统的工会组织,因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以上一级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同级地方总工会领导。而其他的产业工会以同级地方总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一级产业工会的领导。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Q5

各级工会组织的任期为多长时间?

A

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行任期制,任期制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任期问题,请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全国和地方工会任期。全国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的任期为五年。

(2)关于基层工会任期。基层工会组织的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即要么三年,要么五年,二者选一,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3)全国和地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问题。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的是非常任制,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各级产业工会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一般不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至于怎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定。

(4)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问题。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的是常任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这一点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的重大区别。

注意:全国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会议名称为“××××工会第×次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会议名称为“××××工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次全体会议”。

Q6

怎样理解和把握基层工会这一概念?

A

基层工会,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要回答清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问题。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基层工会。这里有必要深入分析,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把握。

先看一看相关规定。《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同时,《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从《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上述规定来看,都涉及基层工会这一概念,但都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基层工会,我们自然无法给基层工会这一概念下定义。仔细研究上述规定,理解基层工会这一概念,应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基层工会一般是按用人单位来建立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会员联合来建立。

二是也可以在用人单位之外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三是基层工会的基本组织形态一般是“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主席一人主持工作。

四是行业工会不同于产业工会。

Q7

基层工会是否分层级?

A

因基层工会一般是按用人单位来建立的,我们应弄明白用人单位有哪些种类。《工会法》第三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三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四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六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修订。相比较而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用人单位的划分也更加严谨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由于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主体之一,在确定用人单位时,理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表述为依据。

大家知道,用人单位内部可以分多个层级,每个层级都可以成立工会,上一层级工会领导下一层级工会,每个层级的工会都属于基层工会的范畴。而实践中,很多人把最低一个层级的工会当作基层工会,这颇有望文生义之嫌。《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这一规定明确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成立基层工会,下属分厂、车间(科室)也可以成立工会。

2018年9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第六条规定:“集团工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组建集团工会,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产生。集团工会的组织形式,根据集团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企业集团建立的工会属于基层工会,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厂(分厂)、车间(科室)等都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只是层级不同而已。

Q8

基层工会具体包括哪些工会组织?

A

根据前面问题的分析,因基层工会没有明确的定义,这里采用列举的方法予以说明。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的具体规定,基层工会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企业工会。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按治理形式划分,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划分,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还有企业下属的具有劳动用工权的分支机构都属于企业的范畴。

(2)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细分为三种情况:①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比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③公办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文艺团体等。

(3)机关工会。这里所说的机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关,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机关,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

(4)社会团体工会。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可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

(5)其他社会组织工会。这一类涉及众多,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应进行登记的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各类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比如,中国机械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会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华医学研究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等。②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即个体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还有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

(6)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地市、县(区)级以下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前五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是在用人单位之外建立的工会,前五种是按用人单位建立起来的工会。

注意:有人认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属单位或机构不属于用人单位,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Q9

行业工会与产业工会有哪些区别?

A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容易把行业工会等同于产业工会。那么,行业工会属于产业工会吗?这里有必要作一分析,以便澄清认识。

先看具体规定。《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产业工会可以包括同一行业,也可以包括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也就是说,产业是大概念,行业相对是小概念,产业包括了行业。二是明确规定了设立产业工会的主体。设立全国产业工会要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设立地方产业工会要由地方总工会确定。三是产业工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工会法》明确规定,产业工会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而行业工会,以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劳动者作为组建工会的基本条件。2014年7月29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2016年10月15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实施意见》第三项规定:“根据产业体系、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推进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全覆盖。”2020年1月15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个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的联合体。”第(四)项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一般建立在县(市、区、旗)及以下范围内。城市工会可根据本地区域、行业发展情况,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市级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肯定的是,行业工会属于基层工会的范畴,而不属于产业工会,不能把行业工会等同于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与产业工会的区别在于:

(1)产业工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自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行业工会如要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应依照规定申请登记取得。

(2)产业工会涵盖行业工会。产业工会涵盖面较宽,而行业工会涵盖面较窄,产业工会涵盖行业工会,行业工会是对产业工会的补充。

(3)产业工会的设立比较严格。产业工会的设立由地方总工会申请纳入地方编制,行业工会的设立相对灵活,上一级工会就可以决定。

(4)二者设立的层级不同。产业工会设立最低可以到县一级,而行业工会一般在县级以下,地市级可探索建立。

Q10

基层工会组织是怎样成立的?

A

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成立基层工会应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成立基层工会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实则非常重要,确立了成立基层工会应坚持的根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具体规定,成立基层工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成立工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名单应书面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方面的代表组成,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至于筹备组人数则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步,由工会筹备组动员职工申请加入工会。注意,筹备组无权批准职工加入工会,一般应由就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县以下区域(行业)工会或上一级基层工会等,批准职工入会。

第三步,筹备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组织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荐并提出第一届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由工会筹备组把会议筹备情况和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书面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步,由工会筹备组主持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报告会议筹备情况、工会领导机构候选人的推荐情况。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领导机构,由工会筹备组把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如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复同意选举结果的,该基层工会即宣告正式成立。

以上每一步都涉及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细节,在后面的问题中再详细回答。

Q11

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形态是怎样的?

A

基层工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态或者说组织形式,到底有哪些形态呢?《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同样,《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上述规定,没有指明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怎样的,但间接明确,基层工会的基本形态是——工会委员会;特殊形态是——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

Q12

基层工会组织的特殊形态有哪些?

A

基层工会组织除基本形态外,针对特殊情况,还规定可以设立其他形态,不妨称为特殊形态。

(1)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有人认为,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只有一个人,不能称其为基层工会组织,这样理解不符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精神。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形态,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也属于基层工会组织的一种形态。为帮助读者理解,我们不妨看一看关于基层党组织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这一规定中明确,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属于党组织的一种形态。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当会员不足25人时,工会工作量相对较少,可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目的是精简工会领导机构,但应当遵守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有关制度。比如,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的产生适用于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员或主席应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也应当实行届期制等。

(2)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至于派出机关的名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叫“××工会工作委员会”,也有的叫“××工会办事处”。关于工会派出机关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被列入县级以上地方编制的,属于地方工会的范畴,如果没有被列入县级以上地方编制的,属于基层工会的特殊形态。

注意:关于成立基层工会的会员人数问题。有人认为会员25人是成立基层工会的标准,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是规定,会员不足25人时,基层工会的组织形态可以有两种选择,而不能把会员25人理解为成立基层工会的标准。

Q13

基层工会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

A

除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的情况外,一个完备的基层工会内部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女职工委员会。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是怎样的、怎样分工、怎样运行、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等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必须要面对的,否则容易造成组织内部的混乱。《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分别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关于基层工会的组织架构应把握以下关键点: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

(2)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落实上级工会的决定。在基层工会组织架构中处于核心地位。

(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内部行使审计职权的专门机构。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组成部分,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实施监督。

(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女职工、女会员或女会员代表,可通过协商推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也可以通过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女职工工作领域虽有一定的领导机构性质,但从总体上看,更多的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女职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无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组织宣传、权益保障、生产保护、办公室等——基层工会的工作机构。在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从事具体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向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

注意: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等属于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由基层工会委员会直接决定,无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一方的代表、集体协商中职工一方的代表等,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指派,无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Q14

基层工会是否都要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A

基层工会是分层级的,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每一层级的基层工会都要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呢?

1990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这一规定只涉及设立两个层级基层工会。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如果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也建立了一级工会财务管理,可设立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1)关于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某一用人单位工会共有四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基层工会应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第三、第四层级的基层工会,如果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的,也应当建立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如不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的,无须建立经费审查组织。这时,必然会有人问,怎样确定下一层级基层工会是否能够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答案是,一般由上一级基层工会来确定是否同意下一级工会单独管理工会经费财产。

(2)关于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只要有女职工或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就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但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是否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现有的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从道理上讲,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只要有女职工或女会员十人以上的,也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Q15

企业可以设立“妇联”组织吗?

A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企业设立“妇联”组织,还有牌子。这不仅给企业增加“负担”,也给女职工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早在1991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企业女职工工作问题的复函》就指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请你们联合通知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参照执行。”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工会、妇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密切联系,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相互尊重,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关于企业是否可以设立“妇联”,以及怎样做好女职工工作等问题,《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给予了明确:

(1)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2)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妇联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调研,工会应积极给予协助。

(3)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Q16

基层工会委员会需履行哪些职责?

A

工会委员会是基层工会的领导机构,在基层工会组织架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性作用。具体需履行哪些职责呢?《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这一规定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基层工会。因用人单位的类型不同,基层工会委员会职责的侧重点略有区别,具体可查阅《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

END

来源:贵南工会

编辑:彭雅茹

责编:陶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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