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HR必须掌握的四个基本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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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法 HR 虽然说HR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涉及到各种劳动关系管理、工资计算等职能,必须要符合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掌握和熟悉劳动法是hr必备的一项技能。我们为朋友分享了劳动法中HR必须掌握的四个基本知识点,希望能对朋友们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四、关于医疗期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期的时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以上四条,都是HR应掌握的一些基础的劳动法常识。对于HR来说,劳动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及员工关系实务管理能力已然成为HR职业路径中HR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推荐阅读: HR离职索要双倍工资 HRBP和HR到底有什么区别? HRBP和HR相比哪个更高级? 本文地址: https://www.hrsee.com/?id=1948 版权声明:本站原创文章,严禁商用。文章转载、资料下载报错请联系微信号:ssid16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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