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社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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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社区公约

2024-07-12 17:23: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微博社区秩序,保障微博用户合法权益,微博(以下可称为“站方”)依据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微博是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建、运营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以下可简称为“微博平台”、“平台”、“本平台”)。

第二条

微博用户是指于微博平台完成注册的网络用户(以下可简称为“用户”)。微博用户应严格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对于尚未注册成为微博用户的访客,站方亦有权参照本公约规定对其在微博平台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公约内容如与微博平台公示的其他同类规则相冲突的,以本公约内容为准。

第四条

站方需为不同账号主体、不同事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社区规则。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明确管理权限的事项和主体,站方需制定对应的社区规则予以贯彻落实。

第二章 用户权责 第五条

用户享有微博账号及昵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出借或转让。用户需妥善保管账号信息,通过账号发布的行为将被视为该用户的行为,用户需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第六条

微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实名认证。同时微博鼓励用户进行前台实名认证。

第七条

用户在微博平台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

第八条

用户在微博平台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微博平台提供的投诉渠道或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第九条

微博积极维护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法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的授权或同意。

第三章 社区管理方式 第十条

微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正确的价值导向、道德观念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传播正能量和家国情怀,反对消极、低俗内容。提倡广大用户遵守公序良俗、弘扬传统美德,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社区网络环境。

第十一条

站方根据是否具有对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有关管理事项分别规定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微博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则,积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由网信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时政信息服务管理规则并具体落实。 (二)在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违法信息管理规则并具体落实。 (三)在由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管辖的部分,站方制定了相应的广告信息管理规则并具体落实。 (四)微博平台中因侵犯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置。 (五)微博平台中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跟随制定对应的社区规则予以落实贯彻。

第十四条

基于微博平台的运营需要,站方还制定了以下事项规则,用户须统一遵守: (一)不实信息和微博辟谣 (二)人身权益投诉规则 (三)内容安全和秩序 (四)商业行为规则

第十五条

站方通过主动发现及接受用户投诉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完成真实身份验证的用户可使用微博的线上投诉功能。 违规处理包括:内容处理和账号处理。 内容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禁止被转发、禁止被评论、限制展示、标注等。 账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发布微博和评论、禁止被关注、禁止修改账号信息,限制访问直至关闭、注销账号等。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六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则。

第十七条

微博账号注册最低年龄限制为14周岁,并设置微博青少年模式,旨在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优化未成年人用户体验。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微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十八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以下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 (二)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 (三)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 (四)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 (五)其他影响、危害、诱导未成年人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涉未成年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不论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否同意,一经发现站方将立即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含有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以及其他一切利用微博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微博将积极响应未成年人本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进行删除。

第二十二条

微博禁止用户发布、转发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广告,以及利用校服、教材等素材,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均可以对涉未成年人的违规内容进行投诉,站方将优先处理。

第五章 时政及社会信息服务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促进微博平台中时政类及社会类信息有序发布讨论,确保社区秩序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政及社会信息服务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时政类信息是指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社会类信息是指在时政类信息以外,主要包括对日常生活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社会风貌的报道、评论,尤以社会道德伦理为基础反映社会风尚的内容为主。

第二十六条

微博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管理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时政类信息进行管理。 针对时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时政有害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发布时政有害信息。 时政有害信息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通过否定、篡改、抹黑历史文化,伤害中华民族的历史情感,虚无民族文化价值和文化精神。 (九)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十)宣扬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十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时政有害信息的界定呈现、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媒体账号是指具有法定新闻资质的新闻单位在微博平台上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媒体账号接受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账号是指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设的机构认证账号。政务账号在发布和讨论时政信息时应统一归属网信部门管理。并根据自身的职责、章程和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微博作为有较强舆论影响力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致力于在时政社会热点事件中快速、全面、真实、准确地为全体用户投递信息,同时也将微博平台作为传播正能量的重要渠道。媒体账号、政务账号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参与时政信息和社会信息发布讨论的重要主体: (一)媒体账号应确保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利用社交媒体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新闻内容真实性的审核。 (二)时政类信息话题的主持人主要为媒体账号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账号。主持人应对微博中的社交资产承担管理义务,主要包括对话题页中内容的审查清理和对媒体账号微博评论的审查清理。 (三)社会类信息话题的主持人既可以是政务账号和媒体账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账号。主持人应对微博中的社交资产承担管理义务,主要包括对话题页中内容的审查清理和对微博评论的审查清理。 (四)发布新闻内容直播的发布者,应当是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媒体账号。

第六章 违法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违法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微博在属地公安机关的管理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违法信息的管理。 针对违法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违法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用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违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含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内容的信息。 (二)涉黄信息。 (三)兜售、贩卖各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信息。 违法信息的界定呈现、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七章 不良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社区秩序,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良信息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微博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管理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对不良信息的管理。 针对不良信息的日常管理,微博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包含不良信息的内容和账号进行依法处置并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用户不得发布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恶意营销 1. 标题党: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2. 炒作负面话题: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3. 引战:制造事端或曲解原发内容本意,激化矛盾,引起不同群体相互攻击。 4. 其他为获取流量和利益,侵害个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宣扬仇恨 宣扬仇恨是指用特定的生理、心理、地域、文化等属性区分出特定的人群加以标签化对立,并对此进行扩散传播,试图将对这一群体的排挤、贬低、歧视、攻击及伤害正当化、常规化的行为: 1.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对具有以下类别的个体或群体的歧视、诽谤、侮辱、仇恨: 民族、种族、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 地域、民俗文化。 严重疾病、残疾。 其他生理、心理等特征。 2.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微博平台或在微博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干扰公共秩序,包括: 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企业正常经营。 文学影视作品、节目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电子游戏、设备、周边产品、展会正常出版、表演、播出。 体育赛事、电子竞技赛事正常举行、播出。 正规媒体正常报道。 其他形式的干扰公共秩序。 3. 组织、煽动、引导不特定多数用户在微博平台或在微博平台之外以某种方式进行恶意投诉举报。 4. 粗俗冒犯:使用不雅词句,发布诅咒他人、攻击逝者等言论。 5. 引导人肉:曝光他人个人信息,号召他人进行非理性人肉搜索。 6. 恶意挂人:通过节选他人截图或文字,故意激化矛盾,挑唆网络暴力。      (三)其他不良信息 1.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 2.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3.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4.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不良信息的界定呈现、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八章 商业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规范微博平台中的广告活动,保护微博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用户体验,维护微博平台商业生态良性发展,站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与商业运营有关的部分条款。

第三十八条

微博作为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微博对自身所承接的广告负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审查、建档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微博发布广告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商业产品用于投放广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微博订立书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四十条

未通过微博提供的商业产品渠道,也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营销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单方面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营销信息且不具有互联网广告所必须具备的可识别性的,站方将根据用户投诉或其他手段对此类信息采取屏蔽、限制展示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微博提供的商业产品渠道,也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营销信息发布登记备案,单方面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营销信息,虽然在语义中表明了广告性质,但出现在各类榜单、搜索区域、话题页、热门评论区、热门转发区、用户信息流中影响微博用户体验的,站方也将根据用户投诉或其他手段对此类信息采取屏蔽、限制展示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通过微博商业产品投放的广告,均设置负反馈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屏蔽具体的广告内容,同时微博也可以通过该功能收集用户对具体广告和广告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粉丝是社交媒体账号的核心资产,是衡量微博账号价值的重要依据。微博鼓励用户输出优质内容、保持良性互动的粉丝运营手段,对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干扰粉丝关系的,站方有权采取移除异常数据、处置有关账号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微博中以开展有奖活动形式进行推广营销的,应按照站方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恪守抽奖条件,保护用户隐私。

第九章 维权投诉渠道  第四十五条

微博为用户提供多种维权投诉渠道,主要包括:线上人身权益投诉、线上投诉(其他类别)。

第四十六条

线上人身权益投诉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用户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时的专属投诉渠道。

第四十七条

线上人身权益投诉和线上投诉(其他类别)的界定、表现形式、投诉方式、处置流程、处置结果均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及《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公示》中。

第四十八条

为了有效维护社区秩序,站方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阻断一些明显的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传播和展示。

第十章 不实信息和微博辟谣平台 第四十九条

站方通过不实信息投诉产品、媒体政务辟谣共治平台及#微博辟谣#平台三种手段对不实信息进行治理。

第五十条

不实信息是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关注的虚假信息。 对于包括明星在内的知名人物提出异议和批评是用户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任何没有基本事实根据的捕风捉影、莫须有的构陷,以及完全以哗众取宠博取曝光为目的所发布的言论,都会被认定为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 用户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第五十一条

微博辟谣平台工作机制是指以话题产品为依托的#微博辟谣#平台,站方通过辟谣内容投稿和不实信息投诉等渠道,发现、筛选、传播重大辟谣信息,以达到传播、聚合辟谣信息的目的。 #微博辟谣#平台会根据投稿内容的重要程度和真实性进行扩大传播。投稿账号需对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媒体政务辟谣共治平台是站方向媒体、政务账号提供的直接参与辟谣的平台。开通功能的媒体、政务账号可通过微博投诉窗中的辟谣专用入口,进入媒体辟谣平台,对任意一条谣言微博进行标记。

第五十三条

用户认为媒体账号发布假消息假新闻的,可向新闻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一章  内容安全和秩序 第五十四条

用户不得从事作弊行为和发布垃圾信息。 作弊行为,是指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自行或授权、协助第三方采用自动化手段或明显异于常人的、远高于正常用户频率地发布微博、评论、私信、头条文章或作出关注、点赞、抓取数据等的行为。垃圾信息,是指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擅自使用微博账号(包括通过作弊手段批量注册的微博账号、普通微博账号等)在微博、评论、私信、账号信息、头条文章、群聊内容中发布的营销信息、无意义信息或买卖粉丝信息。

第五十五条

通过作弊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影响微博运营、经营,破坏用户体验的,站方将通过技术手段识别进行身份甄别或直接进行必要处置。 作弊行为和垃圾信息的界定及表现形式、投诉方式、处置流程、处置结果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用户不得带热搜词发布与热点完全不相关的内容信息,恶意利用热搜产品机制获得曝光。站方将视账号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搜索不收录、禁言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站方向符合条件的微博用户提供部分站内原创内容的电子类数字版权保护功能,为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供保障和维权依据。

第五十八条

权利人认为微博中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内容,可以向微博发出正式的通知函件进行投诉,微博将在接到通知函件后给予相应处理。通知函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通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平台发布诈骗信息。为预防和清除诈骗信息,站方为用户提供线上投诉途径,用户可以通过个人主页、未关注人私信提示等入口选择相应类别进行投诉。根据诈骗信息的常见表现形式,站方设置了相应的投诉类别,包括仿冒他人诈骗、网络兼职诈骗、票务诈骗、私信红包诈骗、虚假导流链接诈骗、投注返钱诈骗及其他。用户投诉后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站方会通过公告等方式提示用户警惕诈骗行为,同时加强用户教育,防范诈骗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诈骗信息的界定和表现形式、投诉方式、处置流程、处置结果以及人身权益纠纷投诉流程均规定于《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公约中时政信息、违法信息、不良信息、作弊行为和垃圾信息、不实信息、人身权益纠纷和用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商业行为规则有关的具体、详细投诉处理事项,请参见《微博投诉操作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公约及附属《微博投诉操作细则》、《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公示》均属于《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一部分,与《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微博平台的合法运营主体。如用户认为微博运营方在运营微博平台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舞弊行为,可通过微博平台设置的渠道进行舞弊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机关及监管部门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投诉、申诉和控告。 对于在微博平台中以造谣、诽谤等手段诋毁微博的声誉及信誉,侵犯履行职责的微博运营人员合法权益的用户、行为及内容,微博有权不经通知依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立即采取删除信息,停止、终止有关账号的使用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微博可依照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法制建设和社区管理经验的丰富,出于维护微博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不断完善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05月27日起施行,原有的《微博社区公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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