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理到结案,检察官们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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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到结案,检察官们在做什么?

2024-07-15 03:15: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王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14年。2015年6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总成绩第一名,获“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在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参与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1000余件,承办案件获评“首届全国十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法院系统任职交流,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熟悉法院审判思路和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思路。

曾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政法委兼职教师,多次受国家检察官学院、人民大学邀请授课,开发课程两次获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指南一   1、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审查部门?  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由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2、检察院审查的主要范围?  (1)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请求及理由;  (2)检察院自行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情形。  3、当事人如何知道案件承办人?  案件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后,检察院会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4、检察院审查申请监督案件的内部程序有哪些?  (1)确定案件承办人;  (2)向当事人发出告知承办人信息的通知书;  (3)承办人审查案件并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4)集体讨论;  (5)部门负责人审核;  (6)检察长审批;  (7)检察长认为必要的,提请检委会讨论。  5、检察院一般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审查?  检察院审查申请监督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等材料;  (2)调阅原审卷宗;  (3)听取当事人意见;  (4)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听证;  (5)根据需要,调查核实。  6、什么情形下需要调阅原审卷宗?如何计算调卷期限? 检察院认为仅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决定的,可向原审法院调取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开始调阅卷宗,调卷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7、是否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  (1)必须听取申请监督人意见,包括书面意见;  (2)拟抗诉案件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包括书面意见;  (3)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可以不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  8、什么情形下应组织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9、不参加听证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以上指南为工作过于繁忙人士设计,当然如果你有十分钟的时间阅读整篇文章,会有细节收获】 检察院认为仅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决定的,可向原审法院调取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开始调阅卷宗,调卷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一、告知承办人相关事项

一、告知承办人相关事项

在《监督规则》实施之前,检察院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权利告知制度一直不够健全。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当事人拿到了案件结论性文书,还不知道审查案件的检察官的名字,当然更不可能享有提出检察官回避等权利了。又因检察院曾一度以书面审查为主,没有开庭、听证等程序,不论内部经过了多么严谨的审查程序,在当事人看来抗诉审查阶段依然是最为“神秘”和程序上最不透明的阶段。

为了增加该程序的公开性,《监督规则》在程序上做了一系列的改良性设计。这些设计虽然还不够彻底,例如检察院结案文书上仍然未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一样记载承办检察官姓名,但较先前已经有了非常明显的改进,例如规定了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程序等。其中,在分案后由承办检察官告知承办人及书记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也是增强审查阶段公开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TIPS1:当你收到检察院发出的告知承办人信息的《通知书》,意味着案件材料已经到了承办人手中,承办人随时可能通知你谈话,需做好如法院开庭一样的细致准备。

TIPS2:此时可以根据联系方式与检察官联系,并有权了解检察官情况,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项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并无二致,包括检察官自行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会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二、调取法院卷宗

二、调取法院卷宗

检察监督发展历史上,调取法院卷宗的难易一直是检察监督环境的“试金石”。不给检察院调取卷宗或不顺利的给检察院调取卷宗,成为部分法院逃避监督的可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为此,2010年两高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进一步规定了相关调取程序。上述规定出台后,大部分地区调卷顺利且高效,但实践中仍有地方会有不小障碍,这几乎成为检察监督阶段影响办案效率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如果不考虑调卷的周期,检察监督的审查期限基本可以得到保障。

TIPS1:检察官通常会调取全案卷宗材料,包括一审和二审,二审卷宗通常与审查案件的检察院同城,调取相对轻松,而一审卷宗一般委托一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协助调取,效率上会有较大影响。如果长时间调取不到卷宗,案件可能会被中止审查,直至卷宗调齐之日止。

TIPS2:如在卷宗全部电子化的地区,调阅电子卷宗基本不存在障碍。只有纸质卷宗的地方,因再审阶段调取卷宗未及时归还等原因,可能会存在长期无法调取到卷宗导致案件延期的可能。

TIPS3:为了提高检察院案件审查效率,当事人可以自行调取全案卷宗复印后加盖法院档案章提交检察院,但检察院是否接受,各地存在不同规定,调取前先需了解各地规定。

三、书面审查

三、书面审查

检察官对书面审查的依赖由来已久,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之前,审查卷宗材料几乎成为了抗诉案件审查的唯一方式。受惯性思维的趋势,目前书面审查依然是大部分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检察官对书面材料的审查次序,通常是判决书、监督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一审卷宗材料、二审卷宗材料。在审查完判决书与监督申请书之后,检察官便会归纳案件焦点,并主要围绕监督申请理由审查其他案件材料,因此监督申请书的内容表达和引导聚焦至关重要。另,检察院除了对关键证据审查外,对庭审笔录较为关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对事实认可、权利放弃或不利事实的自认,都将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TIPS1:检察官对案件的初步认识,主要根据终审判决书与《监督申请书》两份材料形成,如果形成了先入为主的认识,后期思维上的调整难度可能较大。因此,建议申请监督人将案件事实(你的“故事”)在《监督申请书》中全面反映,然后围绕原审错误问题逐一论述。

TIPS2:为了引导检察官聚焦,错误问题的指出要“抓大放小”,切忌面面俱到与细枝末节,尤其是程序类瑕疵不要作为重点。如果所列问题过多,可能因为检察官分散聚焦而影响审查深度。如所列大部分不成立,即使原审存在的问题也可能被吸收,从而得出原判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的结论。

TIPS3:检察官除了围绕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进行审查,也会依职权对全案进行审查。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的申请监督理由,但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其他明显错误,以其他理由抗诉的情形。

TIPS4:因书面审查为主,在提交监督申请的同时,尽量将已准备的案例检索报告、可视化图表或其他辅助说明案件问题的材料一并提交。

四、单方谈话与询问

四、单方谈话与询问

根据《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何听取当事人意见,未做进一步规定。一种解释为,检察官对书面意见的审查也视为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此,各地对是否必须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有不同的规定。据统计,大部分地区未将单方谈话规定为必经程序,只有少部分地区规定了“两见面制度”,即要求必须会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但具体落实情况亦无法预期。

即使未规定为必经程序,检察官也可能主动当面询问当事人或组织单方谈话,上述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第一,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案件细节,确定事实真伪;第二,一方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需要另一方对该证据发表意见;第三,检察官调取了新证据,需要当事人对该证据发表意见;第四,涉及虚假诉讼或侵害第三人利益,需要调查双方有无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等情形。第五,检察官认为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

除此之外的大多数情形,则需当事人自己争取单方谈话或询问。有无法在书面文件中表达的案件背景、有需要向检察官陈述的其他事实情况、案件涉及利益重大等理由均可能获得支持。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坚持下,会获得单方谈话或询问的机会。

TIPS1:虽然《监督规则》对听证程序进行了专节规定,但因该程序并未得到有效推广,且组织耗时费力,多数案件不能期待检察官自发组织的听证程序阐述意见。此外,单方谈话一般也仅进行一次,不会有第二次机会。因此,单方谈话与询问系唯一的当面陈述案件情况的机会,应尽量争取并充分准备。

TIPS2:因是单方谈话,气氛相对轻松,程序也相对简化,可以给申请人充分的表达机会。根据不同的检察官风格,谈话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可以允许先陈述案情和观点,再回答检察官调查问题;有的仅允许围绕焦点陈述观点,并回答检察官的问题。除了没有发问和辩论环节,其他准备要等同于开庭准备。

五、听证

五、听证

检察院没有开庭程序,缺乏两造对立和证据质证过程,检察官对案件的亲历性较差是客观事实,也隔壁公司诟病成为抗诉制度的主要“抓手”之一。检察院曾短暂的尝试过“公开审查”制度,但因程序设计与开庭类似,被质疑为三审制度而搁置。此次《监督规则》,为了增加检察官对案件的亲历性,比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的听证程序设计了检察听证环节,并以专章规定了相关程序。

《监督规则》仅原则性规定了,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程序,并未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组织听证。实践中,因听证启动情形的不明确,加之原有书面审查惯性的影响,听证程序并未有效开展。仅在少部分地区规定了案件必须进行听证或必须进行听证的情形,未成为通用的审查案件程序。该程序的总结与完善,尚需实践的进一步积累。

TIPS1:听证程序与法院开庭有别,是精简版的法院听证程序。主要针对两方面内容:一是围绕监督对象,即原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由各方阐述意见并回答检察官提问;二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检察院调查取得的材料发表意见。

TIPS2:听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

(四)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五)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六)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续:后续程序还包括“调查核实、征询意见、形成审查意见、集体汇报、检委会讨论、发出书面通知”等,文章的下半集再详细展开。

民事执行检察之执行结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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