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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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很多词语看似意义相同,实际上却有很大区别。最近啊,有一位读者朋友向我们发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呢? 与“公告”相区别的是,公示一般出现在某项决定形成前,而公告则出现在某项决定形成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主要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对于已经决定的事项依法进行事后公布,其目的是为了让参与者知道并据此进行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公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 公示的内容一般为拟决定的初步意见,目的是让参与者了解初步决定的内容,并进行监督、提出异议,进一步完善最后的决定。 2020年7月1日正式启用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中,共14种公告信息格式规范,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法定必须的事项中,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只有一种: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一些非法定必须的事项中,用到“公示”的有:采购需求公示、进口产品采购公示等。 ——end—— 关注中采惠招,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为企业电子采购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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