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废旧物品回收单位擅自收购处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的要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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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中发现,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处置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不少废旧物品回收单位擅自收购老旧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自行拆卸瓶阀,向外倒残液、排残气,对气瓶进行切割性破坏处理,不仅污染环境,还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风险,形成较大事故隐患;二是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存有大量报废气瓶,未及时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为禁止非法收购处置老旧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落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老旧、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废旧气瓶)处置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收购和处置废旧气瓶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特别是消除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只能由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气瓶检验机构来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废旧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除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废旧品回收公司(单位、个人)严禁收购未消除使用功能的废旧气瓶。 二、废旧物品回收单位已收购的废旧气瓶的处理 废旧物品回收单位在收到本文件之前已收购的废旧气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收购单位集中送交当地充装单位作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当地县(市、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和协调。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主动担起废旧气瓶的报废义务 (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所属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既是气瓶的产权单位也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担起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义务,不得拒绝接受群众交来的废旧气瓶,有气瓶使用押金收据的,应按约定退还用户押金(谁收谁退)。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及时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三)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方式,且在破坏处理操作前,应当对瓶内残液、残气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还应经过清洗、置换等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四)气瓶充装单位无气瓶破坏性处理设备的,在对瓶内残液、残气回收处理,拆卸瓶阀,清洗置换等无害化处理后,确认空瓶已无燃气的安全前提下,可委托具备气瓶破坏性处理条件的单位对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但充装单位要派人全程对破坏处理进行监督、记录,确保每一只报废气瓶都被破坏。每批报废气瓶报废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将报废气瓶逐只填入《报废气瓶一览表》(见附件),连同拟报废的时间、地点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检查及执法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此文后,要对辖区废旧物品回收单位进行一次排查检查,将此文转发宣贯给他们和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存在收购废旧气瓶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已回收的气瓶,督促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时报废库存的报废气瓶。 对废旧物品回收单位不及时停止违法收购及处置气瓶的,可按照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依照第一百零一条处罚或者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罚。
附件:报废气瓶一览表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报废气瓶一览表 序号 气瓶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 报废原因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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