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可拒付费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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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可拒付费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客户端 首页 >新闻 > 时政 没有发票可拒付费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2003-05-23 13:02:00 | 来源:南方网 | 作者:罗斯丁 广州市政府已正式颁布并将于6月15日施行《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办法》针对目前广州停车场建设、管理上存在欠缺统筹规划和开业标准,车辆停放经营行为不规范、乱收费、无证经营,不公平竞争或车辆保管被盗而难以追究等问题,首次就停车场的总体和专项规划、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许可、收费定价形式、经营服务规范、车辆停放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6月15日施行,对主管部门、收费定价形式、开业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精解 明确由交通部门主管 《办法》明确规定,交通行政部门是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管理。 另外,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收费实行三种方式定价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停车场的优惠政策将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营业性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停车场的停车费,施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不得扣押证件或财物 《办法》规定,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开办至少应有5万流动资金 根据《办法》授权,市交通委员会同时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条件要求:凡需从事经营室内、室外,临时或路内各类停车场的,必须具备有与其停车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排水、消防、环保设施符合交通、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管理规定;按国标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具备承担所保管车辆损坏或丢失赔偿能力,室内、室外汽车停车场应有10万元以上、临时和路边停车场应有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等。 保管不善丢车要担责 《办法》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30以上车位须装羊城通 《办法》规定,经营汽车停车场必须符合广州市交通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停放车位在30个以上的必须安装使用或兼容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具备与全市交通诱导系统接口的条件。 全市缺42万停车位 目前,广州共有汽车约50万辆,而停车泊位仅有约28万个,按国际流行的每辆车匹配1.4个泊位计,汽车泊位需求总量达70万个,绝对缺口为42万个,相对缺口数达60%;按每辆车配1个车位计,则绝对缺口达22万个,相对缺口数达40%。如今广州每天大约有300多辆新车上牌投入使用,更加剧了停车难的矛盾。 责任编辑:漆浩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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