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民法对期限计算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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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间的具体计算规则 在本文一开始,我们就谈到,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可能是时间长河中的一段线或者一个点,既然期间是一段线,就必然涉及到起点和终点的计算方法。 (1)起算点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期间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示例:甲和乙于3月7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设备分期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应一次性交付定金10万元”。3月7日是双方签订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日期,而该日期不计入期间内,所以应当从3月8日开始起算10天,在3月17日是乙方支付定金届满的日期。 法律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 (2)终止点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示例1:乙从甲处购置一台挖掘机,双方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乙应当自2019年1月15日起,五个月内将余款还清,起算点是2019年1月16日,对应的到期月为6月,而到期月的最后一日就应当是6月15日。 示例2:乙从甲处购置一台挖掘机,双方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乙应当自2019年1月31日起,五个月内将余款还清,如果还按照示例1的计算方法,大家必然就会产生困惑,因为6月没有31日,怎么办,因此就应以对应月的月末为最后一日,也即6月30日是期间的最后一日。 示例3:乙从甲处购置一台挖掘机,双方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乙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四个月内将余款还清,相信根据上述两个示例,我们很快能找到起算点是1月2日,终止点是5月1日,但5月1日是法定休假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做了考虑,就是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也即5月2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在这里还必须要提醒的是:按照上述起算点和终止点的计算方法,只要在最后一天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履行都不算违约,那是不是就可以考虑在夜深人静,对方已经下班的时候履行义务呢,也不是,法律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但是如果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也即如果过了业务活动时间,就算是履行义务的最后时限已经届满。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3)小时的起算点及终止点 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计算,也就是说双方约定一个时间点,那么就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起算期间。 示例:因乙方欠款,甲方通过短信向乙方通知将于2019年3月7日9点起通过GPS锁机10个小时,则自上午9点起算,到19:00期间届满。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 ……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期日关于期日,虽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规定,但是期日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是非常的广泛,是指不可分割或者把某一段时间段视为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时间点。比如某时、某日。 示例:乙从甲处购置一台挖掘机,双方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乙应于2019年2月14日支付定金10万元,月供款于每月的月中支付5万元”,那么2月14日就是乙应当支付定金的一个特定的期日,不可分割。同时想必大家也关注到了,我们还假设每月的还款日为月中,对此,在通常的惯例中,将“月中”解释确定为每月的15号,“月初”解释确定为每月的1号,而“月末”则解释确定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三、关于判决/裁定上诉期的确定我们通常看判决/裁定最后一句话写着“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根据我们前面所述期间起算点和终止点的计算方法,假设是3月7日收到了判决/裁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因此,从3月8日开始计算15日/10日,上诉的到期日就是3月22日/3月17日。当然,我们还是提醒大家,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千万不要等到上诉到期的最后一天才递交上诉状。 另外,在期日内最后履行时间点以及法定节假日延后履行方面的问题同上述期间的规定。 对民法中的期限或者说时间的问题,我们通过示例、直接援引法条的方式做了说明,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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