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资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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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资产质押

2024-07-16 20:46: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资产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申请乙方个人金融资产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消费或经营用途,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购房、借贷,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性金融产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乙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并要求甲方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证明。甲方如违反上述贷款用途约定或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的贷款资金用途证明,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条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质物为乙方同意接受的且在甲方自助渠道注册账户中的无折定期存款、柜台记账式债券、理财产品、保险单、基金、积存金、如意金积存、账户交易类产品或其他财产权利,质物详细信息为:

甲方保证其是质物的唯一所有人,该质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挂失、未被冻结止付且依法可设定质押。

若质物为保险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甲方在本合同中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乙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受益人。质押效力及于保险单在质押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增加部分。保险单质押后,已质押保险单的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将存放于保险人,按保险人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间不得领取,如原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生存现金分配方式等内容与本协议不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依据本协议对原保险合同作相应变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若质物为基金时,质押效力及于质押基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以及因质押基金份额拆分所导致的基金份额增加部分。如用于质押的基金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甲方授权乙方在质押期间将分红形式变更为红利再投资。

若质物为理财产品时,如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在质押期间产生分红的,且分红方式为报价式分红的,甲方授权乙方在质押期间将分红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其他实现债权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或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乙方可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B、乙方与甲方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的;C、乙方依法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个人质押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00元(含),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第四条甲方应在贷款申请时明确贷款用途类别,具体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五条个人质押贷款提款方式分为自主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方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提款的,甲方可自助提款至本人账户;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提款的,甲方须将收款账户及相关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提交乙方审核,审核通过后甲方可自助提款至收款账户。

本贷款合同支付方式为:。

第六条贷款合同金额及贷款期限

贷款合同金额(大写):。甲方可在贷款合同金额内自主决定每笔提款的具体金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各笔提款本金总和不得超过本款约定的合同金额。提款所产生的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合同期限:()个月。甲方可在提款时自主决定每笔提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其中甲方每笔提款的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个月,且每笔提款的到期日不得超出首笔提款日后的()个月。

本合同项下每笔提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七条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授权乙方或乙方合作的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可以查询、冻结或解冻甲方提供的质物。若甲方提供的质物无纸质权利凭证,双方同意将乙方冻结甲方质物的行为视为质物的交付。若甲方提供的质物存在实物凭证,质押以乙方或质物所属的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生效为准,不以实物交付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据此确定的贷款利率以自助渠道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存续期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实际期限短于30天的,贷款利率在上述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第九条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若需办理登记手续)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甲方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甲方或其经营实体的资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合格的贷款用途证明,须受托支付方式提款的,贷款用途及收款账户审核通过;甲方在电子银行渠道经介质验签申请发放贷款并经乙方审核同意。

第十条甲方申请发放的贷款,乙方将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甲方自行选择的放款账户。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如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非贷款人本地或本行账户,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放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偿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对于甲方在乙方所质押质物到期日先于借据到期日的,甲方承诺如未在质物到期日前提前偿还贷款的,则在质物到期时用其兑现资金提前归还贷款。甲方质物币种如为外币,甲方承诺如未在质物到期日前提前偿还贷款的,则在质物到期时将质物结汇为人民币用于提前归还贷款;对于甲方在乙方所质押质物到期日与借据到期日一致的,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使用自有资金还款和用质物兑现资金还款两种选择;对于甲方在乙方所质押质物到期日晚于借据到期日的,甲方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还款。

质物(提前)支取/兑现资金的规则适用质物自身的业务规则。因偿还贷款而实现质物兑现,产生相关费用、造成质物利息等预期收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质物为保险单时,在贷款期间,若质押保险单发生理赔事故,或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需终止或解除保险合同,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保险人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或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乙方均有权以上述保险单向保险人提出优先受偿申请,上述款项优先清偿甲方未归还乙方的贷款本息。

甲方应知晓其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保险单、基金的实际资金到账日可能会滞后于质物到期日。在贷款临近日,甲方应优选考虑使用自有资金还款。如因质物到期日与到账日不一致,造成贷款逾期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应在提款时指定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还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十四条对于甲方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的,在还款日17:00前,甲方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自动从甲方提款时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进行扣划。甲方应确保乙方扣划前还款账户内资金可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甲方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乙方随时划收。若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来决定各笔贷款清偿顺序,以及每笔贷款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甲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柜面还款。甲方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乙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应及时查看还款情况。贷款逾期后,若质物无法有效处置归还贷款,甲方仍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在贷款归还前,甲方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对逾期个人质押贷款,乙方有权按以下规则处置质物偿付贷款本息:

未按期偿还,则乙方自甲方逾期日起,根据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

贷款逾期超过5天,或质物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乙方按合同约定自动发出处置质物指令或授权合作的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处置质物,质物兑现并归还相关费用和贷款本息后,将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因支持部分支取的定期存单等质物发生部分处置而引起的质物账号、份额、价值等变化,不改变本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质物无法有效处置归还贷款,甲方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乙方正当行使上述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可在借据到期前申请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据贷款期限。甲方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向乙方偿还合同项下的积欠利息和罚息。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贷款债权的变化,甲方应立即提供其他有效的质押担保。对于甲方无法立即提供其他有效质押担保的,乙方有权宣布未到期的贷款立即提前到期,并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处置质物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对仍无法偿还部分,未到期的贷款自动提前到期,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清偿,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乙方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务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来决定清偿顺序。但是乙方应当通知甲方(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收通知通过短信、电话、邮件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甲方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乙方在扣收甲方未到期定期存款时,按该笔定期存款约定的提前支取规则提前支取并扣收,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乙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贷款存续期间,根据质物价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之和的比值,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预警线和平仓线:

外币存款、“如意金积存”、“积存金”的预警线为1.10,平仓线为1.05;

账户黄金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0;

开放式基金的预警线为1.35,平仓线为1.20;

账户铂金、账户白银和账户钯金的预警线为1.40,平仓线为1.30;

账户英镑、瑞郎、加元、澳元、欧元及日元等账户外汇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账户北美原油(WTI)和账户国际原油(BRENT)的预警线为1.3,平仓线为1.2;

账户贵金属指数的预警线为1.3,平仓线为1.2;

账户COMEX铜和账户LME铜的预警线为1.3,平仓线为1.2;

账户大豆的预警线为1.4,平仓线为1.3。

风险等级为PR2的本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风险等级为PR3的本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风险等级为PR1的外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05,平仓线为1.01;风险等级为PR2的外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风险等级为PR3的外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预警线时,甲方应当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乙方有权自动处置质物归还贷款;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并立即处置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发送警戒或处置通知。乙方不承担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错误、通讯线路故障、设备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导致的通知未送达责任。

如甲方同时使用本外币存单或本外币理财产品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以本外币存单或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总价值为基数,总价值不包含质物产生的孳息,以外币存单、外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和平仓线设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当触发平仓线时,系统将自动对本笔合同下包含的所有质物进行处置。

甲方同意乙方调整预警线和平仓线,调整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对于以账户贵金属、账户原油、账户外汇、账户贵金属指数、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农产品质押的,甲方在任一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被司法冻结时,乙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甲方可通过乙方自助渠道提前归还贷款,但在质押贷款发放次日起7天内甲方不得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八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应按实际贷款天数和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提前还款可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或质物兑现偿还贷款。甲方采用质物兑现提前偿还贷款的,因质物兑现偿还贷款而导致的质物利息等收益损失及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甲方在提取全部贷款金额后,提前在线使用自有资金自助偿付全部本息,乙方自动为甲方解除质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未偿还的,乙方从甲方指定还款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后,乙方自动为甲方解除质物的冻结。

第二十一条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甲方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中国工商银行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甲方违约等不良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甲方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国工商银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并在合同履行及贷后管理过程中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使用甲方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若甲方征信报告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如贷款已经发放的,乙方有权收回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其自身超出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乙方通过甲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或向甲方发送催收通知后,甲方仍未还款的,乙方可在相关媒体公告催收。甲方同意,乙方可为催收、资产证券化之需要将甲方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证券化合作机构及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乙方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除信函方式外,甲方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以及融e联等其中一种或数种形式作为通知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经介质验签后签署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贷款服务机构为甲方通过乙方填写贷款申请时选定的经办支行,该支行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合同相对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办理提款、催收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项下贷款服务机构(甲方选定的经办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方确认在乙方最新预留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2.甲方同意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使用在乙方最新预留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送达仲裁/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3.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阶段。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

4.甲方应确保在乙方最新预留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有问题,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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