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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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设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 文件下载 2、《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政府令第242号) 文件下载 3、《工伤认定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文件下载 4、《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材料】 (一)必备基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下载电子文档A3或A4版本均可,正反面打印)(原件一式两份)。 2.受伤害职工受伤害或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或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 3.医院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医学文件(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包括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病历手册、影像学报告单、住院病历和出院诊断等完整的病历资料。急救的需提交抢救记录、病历。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就诊时间、受伤害具体部位,并盖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专用章。 患有职业病的,应提交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 诊断证明书上除伤情外还有其他疾病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应填写《受伤害部位确认书》(下载打印电子文档)(原件1份)。 4.受伤害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在《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左上角)。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社团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下载打印电子文档)(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人、受伤职工本人签字;受伤职工本人因伤因亡等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由受伤职工近亲属代为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 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单位介绍信。 7.两个以上证人手写的《工伤事故证人证言》(下载打印电子文档),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需以第一人称客观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事实。 8.实行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单位,除上述1-7 项外,还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分包合同、《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趸缴表和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 9.《送达地址确认书》(下载打印电子文档)(原件)。 11.非首次受工伤的,提交上次的《工伤证》(原件)。 (二)结合不同的事故伤害情形,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因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工作时间证明、受伤职工住所地产权或租赁协议或居住地证明、出行路线图(标出起点、终点和事故地点);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6.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除上述材料外,结合不同情形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涉及因工外出的,提交外出证据材料,如:到外地出差的,提供单位领导批示、邀请函、差旅报销凭证、接待单位出具的材料等; 2.涉及加班加点的,提供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证据材料; 3.涉及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参加活动的,提供相关活动证据材料,如:活动方案、通知通告、日程安排、参加人名单、活动费用凭证、活动照片等; 4.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或办公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产权或租赁协议; 5.涉及劳务派遣或职工从事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约定的工作而受伤的,提供派遣协议、服务合同,以及由第三方(含用工单位)出具的受伤职工工作或受伤的证明材料; 6.与事故伤害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地点】 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世通国际大厦E座2层 【办理机构】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10-5391850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登录http://bxfw.bjchy.gov.cn,下载“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材料下载”,按照要求准备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 2、备齐材料后,登陆http://bxfw.bjchy.gov.cn进行网上预约。申请为职工或其近亲属的不用预约,现场受理。 3、网上预约成功后,请携带所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预约的日期和时间,到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提交书面资料。 4、受理人员查看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材料合格的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5、初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与不受理、认定与非认定的决定。 6、审批人员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工伤证,不通过的提出复审意见,转交给初审人员。 7、送达人员进行送达。 附件: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及材料下载.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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