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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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案件的侦查工作,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治安案件。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它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全区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三)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警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全区公安队伍违纪问题及案件。 (十四)领导和管理列入区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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