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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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 193

2024-07-13 05:46: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 193-2018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 193-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附录 公共美术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 193-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0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编制的《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前言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是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编制《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美术馆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公共美术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其指导思想是: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公共美术馆的建设特点和发展趋势,使公共美术馆能够切实满足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实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5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参与人:

    主编单位:中国美术馆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谢小凡  邵菁菁  韩德泉  付冬楠

    主要参与人:付海  郑宇薇  李汉鹏  程启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美术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公共美术馆的建设内容,满足公共美术馆使用功能需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规模和建设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美术馆工程项目,其他类美术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共美术馆是政府投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展览、收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

第五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二、应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做到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七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行政级别确定。

第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分类

    注:1  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是以其所在地城区、镇区常住人口进行核算。

        2  当“服务人口”与“对应行政级别”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分类”不一致时,按较高者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的类别。

第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专业技术设备。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包括展览用房、藏品库房、技术与维修用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  场地包括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三条  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与智能化系统、消防设备、安保设备等。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设备包括展陈设施设备、藏品保存设备和专用照明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公共美术馆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规定,宜选择在城镇公共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且公共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地区;应远离危险源、污染源,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确保藏品安全、功能组织合理,便于观众参观、利于运营管理;

    二、统筹安排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三、功能分区明确,人流、车流、物流分流,互不干扰,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四、Ⅱ类以上公共美术馆场地宜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紧邻城市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当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宜自成一区,并设独立出入口。

第十七条  公共美术馆的建筑密度宜为25%~40%,容积率宜为0.6~1.5。

第十八条  公共美术馆的绿地率及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县(市、旗)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依据其对应服务人口,按照表2取值;

    二、市(地、州、盟)级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小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6500m2;当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按照表2取值;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取值由以下公式确定:

S=S1+A×1.2

式中:S——省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m2);

     S1——由表2根据服务人口确定的建筑面积(m2);

      A——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域)总人口(万人);

     当S计算结果小于15000m2时,按照15000m2取值;

     当S计算结果大于35000m2时,按照35000m2取值。

表2  公共美术馆面积指标

    注:1  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是以其所在地城区、镇区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

        2  表中区间值含下限,不含上限。

        3  当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时,不得设置公共美术馆。

        4  服务人口大于10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35000m2。

        5  Ⅴ类公共美术馆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二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公共美术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不宜小于65%。

表3  公共美术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一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同时具有地域风格、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第二十二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宜为低层和多层,当用地紧张且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定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三条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根据参观人流量大、布展灵活、展品更换频繁、参观流线可变的特点,动静分开,科学组织观众参观、艺术品运输和工作人员活动的交通流线。展览用房、藏品库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等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类型与结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货运门、通道、货梯轿厢及轿厢门应满足展品、藏品和设备的水平或垂直运输的需要,方便布展和撤展。主要货运通道应与观众通道分离。

第二十六条  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展览用房应根据展品特性,确定相适宜柱网、层高与荷载,同时应注意空间组合的灵活性,依据展览类型对展厅进行分区、分间设计;

    二、藏品库房应根据藏品类别、保存要求和经济性原则,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确定柱网、层高与荷载,珍贵藏品储存应设珍品库房;

    三、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防光损害、防空气污染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主要展厅(室)宜恒温恒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Ⅰ类、Ⅱ类、Ⅲ类公共美术馆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为10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一级;Ⅲ类以下的公共美术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年限宜为5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第二十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抗震设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 50233的相关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Ⅰ类公共美术馆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三十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公共美术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要有与美术馆相适应的消防设备。公共美术馆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当设置人防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采光和照明设计应满足有利于观赏展品和保护展品的要求,自然光和专业照明宜结合使用。专业照明应采用分区、分组或单灯控制,照明控制箱宜集中设置。

第三十二条  公共美术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共美术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的空调系统宜依据作品的温湿度要求合理设置。北方地区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三十四条  公共美术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公共美术馆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防范装置。

附录  公共美术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公共美术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 193-2018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公共美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公共美术馆作为艺术类博物馆,承担着对国家和地区近现代以来视觉文化成果的研究整理、收藏展示、公共教育的重要职能,对于积累艺术成果和引导艺术创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人民群众共享美术发展成果、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平台之一。实践证明,公共美术馆在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一直发挥着积极和显著的作用,是人民群众倍加青睐的文化休闲场所。近年来,我国公共美术馆建设条件逐步发展,展览和收藏不断丰富,艺术水平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公共美术馆建设应做到科学、合理地投资和建设,确保功能充分发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和保障公共美术馆的建筑和设备能够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相适应,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础工作是广泛调研。据调研发现,我国公共美术馆的建设缺少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保障,场馆的用地、建设及其规模设置没有标准和依据,决策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编制科学、合理的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不同地区公共美术馆建设的共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为各级政府的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技术文件。

    本建设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公共美术馆业主本身、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皆应满足本建设标准的控制要求;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建设标准提出的总体要求进行控制。这样才有利于公共美术馆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使公共财政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规范相对独立的公共美术馆建设工程项目。目前我国的公共美术馆是按照行政建制进行设置和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由人民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的社会属性是政府投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

第五条  本条要求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公共美术馆属于艺术类博物馆,这是各级政府发展公共美术馆事业、设置并保障公共美术馆正常运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五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九条提出:“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四条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博物馆条例》第五条提出:“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提出:“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费开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公共美术馆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才能够保障公共美术馆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行。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公共美术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遵循国家建设的方针政策,与国家及所在地城镇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相符合,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规模。公共美术馆的建设也要结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旅游条件,在满足公共美术馆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坚持规模适宜、布局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的原则,避免贪大求洋、攀比浪费,以确保公共美术馆建设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公共美术馆的可持续发展。另外,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公共财政投资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公共美术馆在建设用地、功能布局等方面,需按一次规划的设计给予充分预留和考虑。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的关系。

    公共美术馆建设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很多,公共美术馆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和定额。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第九条  这两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和五种类型。

    本建设标准的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是以服务人口数量和行政级别作为确定的基本依据,把公共美术馆的建筑规模按建筑面积分为了五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本建设标准以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为原则。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要要求,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基于以上精神,公共美术馆的建筑面积指标以其对应服务人口作为的基本依据。同时,我国公共美术馆是按行政建制进行设置和管理的,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共美术馆、市(地、州、盟)级公共美术馆和县(旗、市、区)级公共美术馆3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城市设有不同级别的公共美术馆,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一般来说,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都设置1处省级公共美术馆;市(地、州、盟所在城市)都设置1处市级公共美术馆;县(市、旗)所在城镇都设置1处县级公共美术馆。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公共美术馆建设的基本情况、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公共美术馆对应的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其建筑面积指标的另一依据。公共美术馆按照行政级别分级设置的优势在于投资主体明确,便于实施管理。而且,由于各地人口基础差异较大、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将行政级别纳入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确定依据,是保证地区均等化的另一手段。以服务人口数量和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把公共美术馆的建筑规模按建筑面积分为五类,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兼顾与现有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有机衔接,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基层群众日益提高的文化生活水平需求。

    鉴于我国有些地区地广人稀,行政级别和人口数量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如西藏、新疆、甘肃等地区,当“服务人口”与“对应行政级别”对应的“建设规模分类”不一致时,按照较高者确定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的类别,这样能有效地解决中西部人口稀少区域建设规模不足的实际困难,兼顾了现有实际和长远需求有机衔接,满足了中西部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文化生活水平需求。

    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城市规模新划分标准。《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按照此标准,全国城市被划分为五类七档,首次在特大城市之上设立超大城市,即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公布的超大城市有6个,经我们对各城市政府网进行查询,按常住人口统计,规模排在前六名的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符合特大城市标准的有10个;符合大城市标准的有124个。

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构成。

    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四个组成部分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公共美术馆房屋建筑的基本用房分区是根据其服务功能和工作需求并考虑到今后发展要求而确定的。场地建设是公共美术馆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和必要的停车场、人员集散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观众都十分重要。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除一般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之外,还应包含专业技术设备,这一部分的费用需要纳入政府投资中。公共美术馆作为各级政府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如果不把专业设备列入建设项目之中,给予应有的投资,那么公共美术馆将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完成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政府投资公共美术馆的目的大打折扣。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房屋建筑的主要构成部分。

    为了保证公共美术馆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正常使用,其房屋建筑主要由六部分组成。本建设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明确了各类公共美术馆房屋建筑应设的项目和可设项目。总的原则是,各类公共美术馆应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能、任务以及本馆的特点来设置用房项目构成,做到既能保证实用,又能避免浪费。附录列出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的项目构成,但未限定各种用房的设置数量,各类馆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展览用房:指为公众展示艺术作品的特定建筑空间以及相关辅助空间,包括固定陈列展厅、临时展厅、备展区等用房。

    藏品库房:指为保管藏品而专设的空间、通道等,包括藏品装卸、接收、临时存放和保存等用房。

    技术与维修用房:指对艺术作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处理的专设空间,包括实验、修复、摄影、消毒、观摩研究等用房。

    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指用于公共教育活动以及公共交流活动的特定空间,主要包括图书阅览、多功能活动、问询、寄存等用房。

    管理用房:指用于公共美术馆行政管理的特定空间,包括行政办公室、图书档案、安保监控等用房。

    辅助用房:指服务于公共美术馆功能的特定空间,主要包括设备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等。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场地建设是公共美术馆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必要的停车场和人员集散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人民群众参观是十分重要的。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的建筑设备。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的专业技术设备。

    本条所列出的专业技术设备是公共美术馆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需配备的,也是与公共美术馆的建筑结构或建筑设备关系密切的专业技术设备,如和墙体连在一起的展墙、展柜等,因此公共美术馆的建筑主体应结合相关专业技术设备的使用需求,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的选址要求。

    公共美术馆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以及公共文化事业的规划。公共美术馆是人们参观、学习、交流、休闲的公共文化设施,实用、便捷是其高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确定公共美术馆的选址时应把方便利用、安全可靠、环保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公共美术馆选址宜选城镇的公共文化中心区,或选在人口相对集中、公共交通方便、市政配套良好的区域,以便能为更多的市民提供更为舒适便捷的服务,提高公共美术馆的使用效率。选偏僻的地区,短时间内较难形成人流聚集,会因利用不便而导致观众人数不多,利用率低下,造成公共美术馆建设浪费。

    公共美术馆的藏品是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文化财产,为了更好地保护藏品和展品,公共美术馆的选址应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是综合性因素,应参照有关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总体布局的基本原则。

    公共美术馆的布局首先要便于观众参观,又要保证藏品的安全,也便于运营。

    公共美术馆建筑是由各个功能空间组成的,展览空间和教育交流空间与观众密切相关,而库房等业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则是与观众关联性较小,大多是供工作人员使用,所以在总体布局上要统筹、合理地安排,分区要明确。

    从安全和管理的角度考虑,合理组织公共美术馆的交通流线,人流、车流、物流要区分。

    1.物流,包括藏品、展品与行政物资的馆内、馆外运送。藏品库房、技术与维修用房是公共美术馆艺术品大量进出的区域,需设置可运送艺术品的通道。为了不影响展览区的布展、参观,同时保证艺术品的安全,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能根据藏品的流线进行合理的路线组织,既能满足藏品的进出、分配要求,也能保障安全。

    2.人流,包括观众流和工作人员流。公共美术馆的观众人流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开馆、闭馆时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期,门厅是公共美术馆的主要交通枢纽,具有接纳、分配人流的作用,所以门厅内的人流路线要简捷、流畅。Ⅰ类、Ⅱ类公共美术馆出入口的数量最好不少于两个。公共美术馆观众人流的另一个特点是多向性,故设计中应避免人流交叉。公共美术馆工作人员进馆后应能方便快捷地到达工作区,其流线尽量不与观众人流交叉。来访者或联系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多,但进馆后亦应能方便快捷地到达办公区域,不宜通过展览区与藏品库房。

    3.车流,包括观众、职工、贵宾的车辆,出租车,藏品运输车,消防车的车流及其停靠空间。

    公共美术馆内人员聚集,应设计出便捷、流畅的应对突发事件时人流疏散的通道。

    公共美术馆应处理好人流集散与周边道路、建筑的关系,减少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设用地的相关指标控制要求。

    本建设标准认为公共美术馆用地红线外的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绿地、市政管线等社会资源,均可以作为公共资源加以利用,而且应该优先利用。

    公共美术馆的总平面设计应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使公共美术馆建筑与其室外场地、绿化用地及道路停车场有机结合,达到有利于集散人流、方便开展活动、美化公共环境的目的,充分提高美术馆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配建停车场的基本原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数应符合有关规格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确定原则。

    本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以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数量和所在地的行政级别作为基本依据。

    1.我国公共美术馆现状建设水平。

    全国东、中、西部地区,不同城市、不同行政级别公共美术馆调查数据显示(有效数据334个):各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中位数最大值为19779m2,最小值为1000m2,见附表1。其中,2000年之后建设的公共美术馆(有效数据141个),中位数的最大值明显增加,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明显增大,公共美术馆整体建设水平显著提高,见附表2,这反映了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公共美术馆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馆内活动功能逐步完善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

附表1  全国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规模(m2)

附表2  2000年以后新建、改建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规模(m2)

    2.服务人口计算方法。

    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级公共美术馆,其直接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所在城市的市辖区的常住人口。为所辖区域其他人口提供服务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间接形式实现的。同理,县(市、区、自治县、旗)级公共美术馆的服务人口也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具体常住人口分类方式参见条文说明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3.我国公共美术馆规模现状与对应服务人口关系。

    为分析公共美术馆现状规模与其对应服务人口关系,我们引入了“万人面积”概念,即单位万人所对应的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经过初步分析,所选334个全国公共美术馆案例其对应的万人面积指标与服务人口的相关性极低,难以得出具有特征性的相关函数。因此我们采用分段求平均值的方式做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见附表3(已删去部分无效样本)。

附表3

    基于附表3,可有如下规律:

    (1)万人面积平均值随服务人口增加而降低;

    (2)样本集中的人口区间为10万~50万、50万~100万、100万~300万;

    (3)同时,附表3中未体现但实际情况是:公共美术馆建筑规模随人口增长而增长。

    另外,此统计样本中有如下问题,会对最终结论造成影响。

    (1)10万人以下(尤其是5万人以下)样本中有大量功能不完善、规模偏小的公共美术馆案例,在人口基数较低的情况下,其万人面积指标偏高,影响总体平均值;

    (2)500万人以上样本中,存在部分规模较小公共美术馆案例,在人口基数较大的情况下,其万人面积指标偏低,影响总体平均值。

    结合以上叙述,本建设标准将服务人口、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万人面积指标之间的关系确定如附表4所示。

附表4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公共美术馆建设规模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5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根据我国公共美术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将Ⅴ类馆建筑面积下限划定在1000m2,以兼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先解决公共美术馆的有无问题,当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改善健全。各功能用房使用面积确定如下:展览用房使用面积为400m2,藏品库用房使用面积为60m2,技术与维修用房使用面积为20m2,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使用面积为100m2,管理用房使用面积为40m2,辅助用房使用面积为40m2。总使用面积为660m2。按照美术馆使用面积系数不小于65%的原则,将其总建筑面积确定为1000m2。

    另外,考虑到公共美术馆功能的完整性和建筑规模对观众参观舒适度的影响,同时为限制局部地区对建筑面积盲目求大的做法,防止公共资源浪费。本建设标准将公共美术馆单体建筑的最大规模限制为35000m2,即服务人口大于1000万的城市,其对应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限定为35000m2。

    4.用行政级别和服务人口双重标准确定公共美术馆规模的方式。

    (1)根据我国公共美术馆现状,同时满足省级美术馆需承载全国性大型美术展览的功能需求(全国性大型展览作品展出量一般为300件~500件,所需展厅面积为4500m2~6000m2),将省级美术馆面积规模最低标准定为15000m2。根据本条3,可知,此规模对应服务人口为300万人。因此,当省级美术馆对应服务人口小于300万人时,其面积为15000m2,当其对应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300万人时,其面积依照本条3确定。

    另外,考虑到省级美术馆需对全省范围有一定的服务功能,且其与对应省会城市市级美术馆需有一定规模差异(本条3中两者对应服务人口相同,均为对应省会城市人口)。省级美术馆规模最终确定需在以上基础上,针对全省人口做一定加权,加权系数为1.2m2/万人。此系数确定方式如下:

    国内同时拥有省馆和市馆的省会城市共计10个。单个省份省馆面积加权系数为:(省馆面积-对应市馆面积)/全省人口,将以上10个省份按照以上方式计算所得系数求平均值,所得为1.19。因此,将省馆加权系数定为1.2m2/万人。同时,当加权后结果大于35000m2时,按35000m2取值。

    (2)根据我国公共美术馆现状,同时满足市级美术馆需承载中型美术展览的功能需求(中型展览作品展出量一般为100件~200件,所需展厅面积为1500m2~3000m2),将市级美术馆面积规模最低标准定为6500m2。根据本条3,可知,此规模对应服务人口为100万人。因此,当市级美术馆对应服务人口小于100万人时,其面积为6500m2,当其对应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万人时,其面积依照本条2确定。

    (3)根据我国公共美术馆现状,同时满足县级美术馆需承载小型完整规模美术展览的功能需求(小型展览作品展出量一般为20件~50件,所需展厅面积为300m2~500m2),将县级美术馆面积规模最低标准定为1000m2(亦是最小美术馆)。根据本条3,可知,此规模对应服务人口为10万人。因此,当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时,不设置公共美术馆,当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10万人时,其面积依照本条3确定。

    另外,公共美术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公共美术馆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但要注意自成一区,要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使用面积系数要求和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

    根据我国公共美术馆的建设情况分析,公共美术馆建筑的展览用房、藏品库房、技术与维修用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在其总建筑面积中的占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展览用房面积通常占公共美术馆总建筑面积的40%~50%;藏品库房占15%~20%;技术与维修用房占5%~10%;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占15%~20%;管理用房占5%~10%;设备用房占5%~10%。这表明公共美术馆建筑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的主导功能是十分明确,也符合公共美术馆建筑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

    同时,我国公共美术馆建筑的各类用房依照建筑总规模的不    ,同会呈现如下规律性。

    (1)建筑总规模较大的公共美术馆,其展览用房所占面积比例相对较低;反之,建筑总规模较小的公共美术馆,其展览用房所占面积比例较高。此规律反映了当公共美术馆建筑规模较小时,其展览功能的核心性较高;而在相对大型的公共美术馆中,其储藏、研究、交流等功能的重要性相对较高。

    (2)在同类规模的公共美术馆中,当展览用房所占面积比例提高时,只有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所占面积比例会同时增加,其余各类用房所占面积比例均会相应降低。此规律反映了公共美术馆展览功能与交流功能的密切关系。

    因此,本建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公共美术馆的建设经验以及实际需求对六大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类提出了控制要求,目的在于突出公共美术馆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的主导功能,鼓励开展展览、收藏和研究,鼓励精简办公、精心设计,提高使用效率。

    同时,本建设标准还提出了使用面积系数的控制要求。使用面积系数是指公共美术馆建筑中展览用房、藏品库房、技术与维护用房、公共教育与交流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与其总建筑面积的比值。公共美术馆建筑除使用面积外还包括门厅、走廊(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交通集散面积,管道间、开水间、卫生间等辅助功能或设施的建筑面积,以及墙体、柱等建筑结构面积。根据全国各行政级别公共美术馆的抽样调查,省级、市级公共美术馆使用面积系数达到70%以上的分别占40%和44.9%;省级、副省级、市级、县级公共美术馆使用面积系数达到60%以上的分别占50%、45.4%、67.3%、58.3%,达55%以上的分别占65%、72.7%、77.6%、66.7%。因此,参照上述数据本建设标准对公共美术馆使用面积系数提出了总体控制建议,以便于公共美术馆建筑的科学设计和合理建设,在适度保证建筑空间艺术性的前提下提高公共美术馆建筑的使用效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特色的要求。

    公共美术馆是集中体现和展示当地人文精神和文化艺术的建筑,其外观、室外环境以及室内环境设计,在满足功能优先、适用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反映当地文化传统和特点,创造富有独特风格的美术馆建筑形象,杜绝建筑形态怪异。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

    公共美术馆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建筑,而且内部的展厅、多功能厅、教室等处都是人流量大而且集散相对集中的活动场所。在应对火灾、地震等危急情况时,低层或多层建筑的安全疏散条件优于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造价及维护费用较高层建筑要低,平面使用系数又相对较高,因此本条提出公共美术馆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不宜采用高层建筑,但在用地紧张且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三条  本条基于公共美术馆的特殊性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

    筑设计的原则性要求,应体现在建设工程规划和方案设计中。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空间和结构的要求。

    公共美术馆建筑功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设计具有针对性的空间形式和结构形式。尤其是展览用房,由于展品和展览类型的多样性和特殊性,通常需要较大体量空间并且具备一定的空间灵活性,因此也需要与之匹配的柱网、层高等结构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货运门、通道、电梯的要求。

    考虑实用性和经济性两方面因素,垂直运输展品和藏品的货运电梯应选用较大吨位的标准梯。因特殊需求选用大吨位、大轿厢的非标准货梯,应考虑电梯门、通道门与轿厢尺寸相对应,保证口径一致,以方便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展览用房和藏品库的设计要求。

    为公众提供舒适的展示空间,合理安全地保存藏品,公共美术馆展览用房和藏品库房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条件和适宜藏品保存的温湿度条件。同时,展览用房应设计为适宜艺术品展览、观看的建筑空间。为适应同时进行的不同类型展览,各展览用房之间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藏品库房的建筑空间形式应以有利于藏品储藏为前提同时兼顾经济性,进行合理空间布局和结构匹配,不同类型藏品应分开储藏。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是全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关怀的具体体现。为了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方便自如地享用公共美术馆提供的文化艺术服务。公共美术馆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主体结构的使用年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Ⅰ类、Ⅱ类、Ⅲ类公共美术馆建筑主体结构(包含展览用房、藏品库房、技术与维修用房等)属于重要建筑结构,其设计年限宜取100年,安全等级宜为一级;Ⅲ类以下的公共美术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年限不宜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的抗震级别。

    公共美术馆属于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抗震设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有关一般性公共建筑的抗震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共美术馆属于一般性的公共建筑,可按抗震标准中的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该标准第6.0.6条规定:“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因此,Ⅰ类公共美术馆宜为重点设防类。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耐火与消防设计标准。

    公共美术馆建筑属于重要的公共建筑,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第5.1.3条规定“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公共美术馆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的采光照明设计要求和专业照明设备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展品,尽可能地避免光学辐射的损害,为了给观众参观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公共美术馆应有光环境的专业设计。采光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先采用自然采光,节约能耗。照明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观赏展品和保护展品的原则,并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修方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及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展品,使艺术品的展览展示达到很好的艺术效果,为了给观众参观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公共美术馆的照明设备和一般的公共活动场的照明设备是有所不同的,它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公共美术馆的专业照明设计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要求。

    公共美术馆的室内给排水系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的要求设计,应配有保证公共美术馆正常运转和应急需要的室内外给排水系统。满足建筑室内各项功能以及室外场地、绿化等用水、排水需要,确保消防用水的安全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要求。

    公共美术馆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室内温湿度设计计算参数、选取适当的空调系统形式、设置必要的通风和防排烟系统。公共美术馆展览用房和藏品用房面积较大、层高较高,且展品和藏品对空气的相对湿度范围、波动幅度较为敏感,故在空调系统中应设计合理的温湿度控制模块,并在人员流动大、室外湿度过高或过低等情况下保证室内环境稳定。在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应优先采用。如市政无此条件,应选取环保、高效、经济的能源进行供热。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电气系统的要求。

    公共美术馆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根据其各项功能、确保安全的需要进行核算;其照明应依照各项功能和保护展品和藏品的需求进行设计,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及《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对各项功能用房的照明控制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

    建筑智能化系统是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公共美术馆采用智能化系统,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而且可以节约能源。公共美术馆在建设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公共美术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

    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公共美术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同时,作为公共活动场所,公共美术馆也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的要求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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