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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基本规定、建筑设计分类规定、藏品保存环境、防火、采光与照明、声学、结构与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规范的使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并相应补充了各类博物馆建筑设计的技术内容;2.在适用、安全、防火、卫生、藏品保护、照明和声学等方面,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3.对照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根据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和发展要求,修改和补充了相关规定;4.重新编写章节纲目和术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政编码:200002)。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博物馆 中国美术馆 上海科技馆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梦驹 翁皓 江璐 韩光宗 周建龙 冯旭东 马伟骏 邵民杰 王小安 沈朝晖 胡建中 俞明 钱之广 闫贤良 董岳华 华焦宝 王庠 王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景樑 顾均 何玉如 崔愷 沈迪 王洪礼 赵擎夏 江刚 赵世明 杜毅威 廖坚卫 段勇 李元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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